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与许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被执行人许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超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已按(2017)豫05行审40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
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行审40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文军
审判员常波
审判员张伟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