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3 0:00:00

陈晓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晓明,女,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晓明申请承认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档案编号(P)CAC1967/2017号离婚判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定,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对DENNISJAMESPATERSON与陈晓明(XIAOMINGCHEN)离婚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档案编号(P)CAC1967/2017号判决,该判决的结果是作出离婚判令,婚姻终结日期:2017年12月25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档案编号(P)CAC1967/2017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承认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档案编号(P)CAC1967/2017号关于陈晓明(XIAOMINGCHEN)与DENNISJAMESPATERSON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判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陈晓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舒舒

审判员徐玉宝

审判员张宾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