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9 0:00:00

汪海波、张代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海波,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远安县。系被害人张某之夫。

申请执行人张代良,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系被害人张某之父。

申请执行人王宗玉,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系被害人张某之母。

被执行人陈绍才,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远安县。现已执行死刑。

被执行人任慈英,女,1967年5月5日出生,农民,户籍地湖北省远安县。系被执行人陈绍才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汪海波、张代良、王宗玉与被执行人陈绍才、任慈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鄂宜昌中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海波、张代良、王宗玉申请将本案指定给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财产在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汪海波、张代良、王宗玉与被执行人陈绍才、任慈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鄂宜昌中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史志高

审判员郭建军

审判员杨楠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