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7 0:00:00

潘永丽、陈芳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其他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潘永丽,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陈芳芳,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安路90号,现住西班牙巴塞罗那,具体地址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潘永丽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西班牙王国巴塞罗那第17号一审法院(家庭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第351/2016号离婚判决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被告辩称

经审查,西班牙王国巴塞罗那第17号一审法院(家庭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第351/2016号离婚判决,该判决书载明,该法院受理潘永丽的离婚起诉,并向陈芳芳移交诉状以进行答辩,陈芳芳未出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该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指明庭审日期。现该法院受理的潘永丽与陈芳芳离婚诉讼案件业已宣判并生效,判决潘永丽与陈芳芳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班牙王国巴塞罗那第17号一审法院(家庭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的第351/2016号离婚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可以认定该离婚判决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班牙王国巴塞罗那第17号一审法院(家庭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的第351/2016号离婚判决关于解除申请人潘永丽与被申请人陈芳芳婚姻关系的效力予以承认。

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潘永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洋

审判员李伟峰

审判员项伟杰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