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宜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张庭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王生宏)。

被执行人张庭魁。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王生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84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文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执行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理经过

终结(2017)鄂0684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郝寅虎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梅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