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张庭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王生宏)。
被执行人张庭魁。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王生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84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文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执行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684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