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任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某,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
申请人任某申请承认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XX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任某申请称,请求承认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作出的案件号为XX的离婚判决。事实和理由:任某和李某在2017年2月21日出席了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哈德逊县法庭的开庭审理,NesleA.Rodriguez法官已判决原告李某和被告任某准予离婚,故请求承认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作出的关于李某与任某的离婚判决。
经审查认定: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大法官分庭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了案号为XX原告李某和被告任某离婚案件的最终判决。该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任某均出庭应诉。该判决结果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准予离婚。该判决同时确认了该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协议。
本院认为: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XX号解除原告李某和被告任某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最终判决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及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承认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XX号民事判决。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任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齐晓丹
审判员周易
代理审判员陈茜
法官助理张荣华
二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