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素芳、贾建军与白全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异议人(案外人):于素芳,农民。
申请执行人:贾建军,农民。
被执行人:白全见,农民。
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贾建军与被执行人白全见故意伤害一案中,异议人于素芳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阳执字第36-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素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常志江
人民陪审员孙廷龙
人民陪审员马芳芳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