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 0:00:00

于素芳、贾建军与白全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于素芳,农民。

申请执行人:贾建军,农民。

被执行人:白全见,农民。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贾建军与被执行人白全见故意伤害一案中,异议人于素芳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阳执字第36-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素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于素芳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志江

人民陪审员孙廷龙

人民陪审员马芳芳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