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爱琴海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物价局。
被执行人青岛爱琴海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物价局与被执行人青岛爱琴海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02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7)鲁0202执869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物价局与被执行人青岛爱琴海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李光
审判员许毅
审判员张林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