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0 0:00:00

刘某某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沅江市人,案发时任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党委书记。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6日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9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艳召,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盛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李艳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0日,岳阳市岳沅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沅公司)与沅江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石坝咀采区砂石开采权出让协议,在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取得砂石开采区1.088平方公里。同日沅江市政府组织召开了砂石工作会议,沅江市政府相关领导、砂管办工作人员、相关涉砂乡镇场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漉湖砂石采区为石坝咀采区,采区面积1.088平方公里,并在会上明确了岳沅公司对采区内苇洲采挖的补偿标准,补偿款由沅江市财政支付。同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组织漉湖党组班子成员开了砂石工作会,成立砂石开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刘某某任组长,周某某、梁某某任副组长,砂石开采具体工作由周某某分管。

在石坝咀苇洲开采后,2013年11月份左右,岳沅公司向刘某某、周某某提出漉湖水域内的东湖脑外洲、合兴洲外洲、渔业外洲为岳沅公司与沅江市政府签订的老合同之内的合法采区,岳沅公司要到这3个外洲开采砂石。2013年11月份,刘某某安排周某某带领工作人员对东湖脑外洲、合兴洲外洲、渔业外洲3个苇洲的面积进行了测量、并签字确认,再由周某某跟3个外洲承包业主谈判提前收回承包权。岳沅公司答应按之前定的标准支付苇洲补偿款给漉湖芦苇场,另外对苇洲承包业主的补偿款由岳沅公司支付,只是委托漉湖芦苇场跟承包业主谈判。

2014年5月和6月,时任沅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沅江、漉湖组织召开了砂石工作现场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有黄某某、杜某、易某某、刘某甲、游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林某某。会议是杜某支持,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草尾河尾闾石坝咀及原矿区东湖脑采区洲土面积补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砂管办授权漉湖芦苇场全权处理采区补偿事宜。采区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漉湖芦苇场全权负责采区矿界划定和范围保证(包括越界查处)。

在2014年5月份,刘某某和周某某认为市政府已经授权漉湖芦苇场划定矿界,想多收取补偿款,因此两人商量决定将漉湖所属渔业苇洲和合兴洲的一部分面积提前收回了承包权交由岳沅公司采砂,收回承包权事宜由周某某具体跟苇洲承包业主谈判,岳沅公司支付苇洲补偿款给漉湖芦苇场,另外再根据和承包业主谈判结果支付青苗补偿款给苇洲承包业主。

2015年,合兴洲苇洲和渔业苇洲划定的这部分面积被岳沅公司采挖完后,岳沅公司的采砂船晚上经常超越界限在合兴洲苇洲其他区域偷采砂石,在合兴洲苇洲上挖了600多亩面积。漉湖芦苇场未能制止住岳沅公司超越双方协商的界限采砂,岳沅公司表示对已经偷采的面积愿意按标准支付补偿款给漉湖芦苇场,2015年4月、5月,周某某带队对合兴洲苇洲被岳沅公司偷采的面积进行了测量,共计2块区域,分别为657亩和11亩。2015年5月底,岳沅公司又提出要采区采砂,漉湖芦苇场跟岳沅公司协商调整了合兴洲苇洲的1019亩面积给岳沅公司开采砂石,岳沅公司支付补偿款给漉湖芦苇场。2015年7月,因岳沅公司要求,漉湖芦苇场又调整了1298亩面积给岳沅公司开采砂石。

经鉴定,漉湖芦苇场擅自调整6404.81亩挖区交由岳沅砂石公司开采砂、卵石,已挖移量(砂+卵石)为8490.71万吨。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沅江市人民检察反贪污贿赂部门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证人证人肖某某、庄某、游甲、刘某甲、易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曾某某、李甲、伍某某、方某某、刘某乙、申某某、夏某甲、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执行上级指示,履行老合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岳沅公司与沅江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石坝咀采区砂石开采权出让协议,在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取得砂石开采区1.088平方公里。同日沅江市政府组织召开了砂石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漉湖砂石采区为石坝咀采区,采区面积1.088平方公里,岳沅公司对采区内苇洲采挖的补偿款由沅江市财政支付。同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组织漉湖芦苇场党组班子成员召开了砂石工作会议,成立砂石开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被告人刘某某任组长,周某某(另案处理)任副组长,周某某负责砂石开采具体工作。

2013年11月份左右,在石坝咀苇洲开采后,岳沅公司向被告人刘某某及周某某提出漉湖水域内的东湖脑外洲、合兴洲外洲、渔业外洲为岳沅公司与沅江市政府签订的老合同之内的合法采区,要求到这3个外洲开采砂石。被告人刘某某便安排周某某带领工作人员对东湖脑外洲(1492亩)、合兴洲外洲(527亩)、渔业外洲(1032亩)3个苇洲的面积进行了测量,周某某从3个外洲承包业主手中提前收回承包权后交给岳沅公司开采砂石,岳沅公司答应按之前定的标准支付苇洲补偿款给漉湖芦苇场。

2014年5月和6月,时任沅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沅江、漉湖组织开了砂石工作现场会议,被告人刘某某与周某某参加了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草尾河尾闾石坝咀及原矿区东湖脑采区洲土面积补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砂管办授权漉湖芦苇场全权处理采区补偿事宜。采区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漉湖芦苇场全权负责采区矿界划定和范围保证(包括越界查处)。

被告人刘某某与周某某认为市政府已经授权漉湖芦苇场划定矿界,想多收取补偿款,因此两人商量决定将漉湖芦苇场所属渔业苇洲和合兴洲的一部分面积提前收回承包权交由岳沅公司采砂。2015年,合兴洲苇洲和渔业苇洲划定的面积被岳沅公司采挖完后,岳沅公司的采砂船晚上经常超越界限在合兴洲苇洲其他区域偷采砂石,在合兴洲苇洲挖了600多亩面积。2015年4月、5月,周某某带队对合兴洲苇洲被岳沅公司偷采的面积进行了测量,共计2块区域,分别为657亩和11亩。2015年5月底,岳沅公司提出要采区采砂,被告人刘某丙与周某某又擅自调整了合兴洲苇洲1019亩面积给岳沅公司,2015年7月,又调整了1298亩面积给岳沅公司开采砂石。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共调整6404.81亩挖区交由岳沅公司开采砂、卵石,已挖移量(砂+卵石)为8490.71万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2、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同时还证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3、公务员登记表、任免通知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前任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党委书记职务。

4、漉湖芦苇场关于成立砂石开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2013年9月10日,沅江市漉湖芦苇场成立砂石开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刘某某任组长,周某某任副组长。

5、沅江市河道砂石采矿权出让及经营管理补充合同证明,沅江市人民政府与岳沅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矿区范围为原合同矿区(含原未探明储量的草尾河尾闾石坝咀段矿区,其中石坝咀矿区面积1.088平方公里)。

6、草尾河尾闾石坝咀采区东湖脑段专题会议纪要证明,(2014)9号会议内容为草尾河尾闾石坝咀采区东湖脑矿区补偿问题定性为历史遗留问题,砂管办授权委托漉湖芦苇场全权处理采区补偿问题,补偿价款由岳沅公司承担;(2014)23号会议内容为对草尾河尾闾石坝咀及原合同矿区东湖脑采区洲土面积补偿属历史遗留问题,砂管办授权委托漉湖芦苇场全权处理采区补偿事宜。由漉湖芦苇场会同岳沅公司界定采矿范围,补偿价款由岳沅公司承担。

7、授权委托书证明,岳沅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漉湖芦苇场对矿区范围内的芦苇、洲滩承包业主进行补偿。

8、《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试行办法》证明,根据相关规定,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有资源,除经国家批准外,一律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方式并依法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规划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等有偿出让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应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确定河道砂石开采权受让人后,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受让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厅统一印制,实行一船一证。

9、面积测量报告证明:一、2014年5月28日漉湖芦苇场合兴洲苇山采矿区范围标注及实测面积,系漉湖芦苇场测量的合兴洲苇山交岳沅公司开采砂石的面积,面积为1170亩。二、2014年7月15日漉湖芦苇场渔业苇山采矿区范围标注及实测面积,系漉湖芦苇场测量的渔业苇山交岳沅公司开采砂石的面积,面积为2605亩。三、2015年4月5日关于岳沅公司在合兴洲外洲增加采砂面积的报告,系增加的合兴洲外洲的采砂面积,共计657亩。四、2015年5月6日关于岳沅砂石公司在合兴洲外洲增加采砂面积的报告,系增加的合兴洲外洲的采砂面积,共计11亩。五、2015年5月29日合兴洲苇山矿区范围界定及面积测定情况说明,系漉湖芦苇场测量增加的合兴洲苇山交岳沅公司开采砂石的面积,面积为1019亩。六、2015年7月24日关于岳沅砂石公司在合兴洲外洲增加采砂面积的报告,系漉湖芦苇场测量增加的合兴洲外洲交岳沅公司开采砂石的面积,面积为1298亩。

10、关于进行停业整改的通知证明:沅江市砂石资源开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1月因岳沅河道砂石开采部违反合同规定的不得在石坝咀采区之外胡采乱挖,有三次违章作业记录,对其作出停业整改和罚款90万元的决定

11、证人李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漉湖芦苇场成立砂石领导小组,刘某某任组长,周某某任副组长,岳沅公司在漉湖采砂的安全生产由周某某负责。2.23重大事故死亡2人,在漉湖的行政区域。

1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黄某某、刘某某或其他相关人员没有向肖某某汇报过超越采区挖湖洲的情况,如果报告了那肯定是坚决制止,绝对不允许搞。2014年6月25日沅砂办201323号文件中提到的“由漉湖芦苇场全权负责采区矿界划定和范围保证”内容明显违法违规,肖某某不可能同意,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作出这样的决定。

13、证人庄智的证言证明,庄智是漉湖芦苇场经济发展办主任,周某某负责重点工程(包括砂石开采、风力发电)工作,2016年2月23日发生了2.23事故,一条运砂船侧翻,2人死亡。岳沅公司2014年元月开始采挖渔业外洲,6、7月采挖合兴洲外洲,年底采挖东湖脑外洲,2015年上半年采挖合兴洲苇山和渔业苇洲,这些被采挖的苇洲都不是岳沅公司合同规定的采区范围。

14、证人游甲、王某甲、刘某甲、易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和6月,黄某某副市长主持召开了两次会议,由砂管办授权漉湖芦苇场全权负责采区矿界划定和范围保证,实际上指的是岳沅公司的采砂行为是否越界由漉湖芦苇场说了算,这是黄某某提出和决定的,漉湖芦苇场和沅江市政府都无权划定采区矿界,矿界划定权限在省水利厅。会议决定的内容从法律角度站不住脚,不合法,但市领导作出的决定,我们只能执行。

15、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洞庭湖的采砂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政府未经省水利厅批准无权增加或变更采区数量和范围。

16、证人刘某乙、申某某、夏某甲、姜某某的证言证明,通过刘某某、周某某做工作,刘某乙、申某某、夏某甲、姜某某同意将原已与漉湖芦苇场签定承包合同的洲土面积提前解除合同,并得到了赔偿款的事实。

17、证人伍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证明,伍某某是漉湖芦苇场会计,方某某是出纳,2013年9月,岳沅砂石公司在漉湖芦苇场进行河道砂,在砂过程中挖了漉湖芦苇场的湖洲,所以漉湖芦苇场以砂石补偿款的名议收取了岳沅砂石公司的补偿资金。补偿款是按有芦苇的洲子9000元一亩,无芦苇的洲子6000元一亩收取的,累计收取岳沅公司6000余万元。

1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第一次市里召开砂石工作会议时,刘某某知道漉湖的合法砂石采区是石坝咀采区,面积1.088平方公里。石坝咀采区被岳沅公司采挖后,林某某跟刘某某讲漉湖芦苇场还有渔业外洲、东湖脑外洲、合兴洲外洲是岳沅公司跟沅江市政府签订的老采砂合同范围内的面积,要到这3个苇洲去采砂。刘某某当时没有同意,就找沅江市政府办副主任杜某和副市长黄某某汇报,黄某某讲这3个外洲是沅江市政府跟岳沅公司签订的老合同以内的采砂区域,可以开采,补偿款由岳沅公司承担,补偿标准仍按市政府对石坝咀补偿标准执行。刘某某没见过老采砂合同,2013年11月份,安排周某某带队对这3个外洲的面积进行了测量,其中合兴洲外洲527亩(有苇面积419亩,无苇面积108亩),东湖脑外洲1492亩(有苇面积1200亩,无苇面积292亩),渔业外洲1032亩(有苇面积635亩,无苇面积397亩)。具体是周某某跟这3个外洲的承包业主谈判的,补偿款是岳沅公司出,岳沅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承包权收回后,就交给了岳沅公司开采砂石。岳沅公司在2015年上半年采完后,就在合兴洲苇洲其他区域盗采砂石,我们也未制止住,所以又在合兴洲上调整了4次面积给岳沅公司开采砂石,详细面积共计2985亩。

19、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10日,漉湖芦苇场党委书记刘某某在沅江参加了砂石工作会议,要漉湖全力配合,划定石坝咀采区由岳沅公司采挖,面积1.088平方公里,采区内的苇洲补偿由沅江市政府按有苇面积9000元、无苇面积6000元每亩的价格支付给漉湖芦苇场。为了配合工作,漉湖芦苇场成立了砂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某某,周某某、梁某某是副组长。10月份刘某某通知周某某一起去砂管办开砂石工作会议,会上黄某某副市长讲东湖脑采区的遗留问题,砂管办授权漉湖芦苇场全权负责,还说要漉湖配合岳沅公司,将地方调整出来给岳沅公司采砂,调整出来的采区补偿标准按之前市里定的标准要岳沅公司支付。这个会议开完后,刘某某与周某某商量,漉湖也想搞些地方出来给岳沅公司采砂,好多收点钱,不然漉湖运转不下去,既然市政府授权调整采区,按场里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的苇洲拿出来给岳沅公司采挖,收取补偿款。所以周某某跟刘某某建议将伴河边的渔业外洲、东湖脑外洲、合兴洲外洲调整出来给岳沅公司采砂石。这3个外洲面积都不大,承包期也快到了。刘某某同意这个意见,并要周某某同承包业主谈提前收回承包权的事情。到2014年6月份,我们又调整了两个苇洲的一些面积交由岳沅公司采挖,分别是合兴洲苇洲、渔业苇洲。2016年2月23日288号工程作业船和湘“祥顺”48号接砂船发生碰撞,造成接砂船翻船2人死亡,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周某某要对砂石开采安全生产负责任,对这个事故的发生也是有责任的。

20、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刘某某到黄某某办公室汇报时讲,漉湖经济困难,芦苇不值钱,希望政府把增加采区面积这个权利交给漉湖,漉湖从岳沅公司收取了补偿费,解决了漉湖的问题,也不给市财政添麻烦。黄某某认为这个事情不好处理,市政府、砂管办无权做这个决定。最终砂管办商量决定,增加采区给岳沅公司采砂的事情按属地管理原则交由漉湖全权处理,意思是漉湖要搞自已搞,市里授权漉湖去全权负责管理采区,市政府、砂管办、水利局不担任何责任,因为参会人员都知道增加采区的权力沅江市政府是没有的,我们肯定不能做这种决定。刘某某跟黄某某及砂管办提出授权漉湖划定采区的权利时,我们多次跟他讲过采区划定的权限在省水利厅,沅江市政府没有这个权力批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漉湖芦苇场担任主要领导期间,为漉湖芦苇场多得补偿款,未经招标、挂牌、拍卖等法定程序,也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淮的情况下,逾越职权,擅自将漉湖芦苇场6404.81亩挖区交由岳沅公司开采砂、卵石,造成国家砂石资源流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执行上级指示,履行老合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依据砂管办的授权,全权处理采区补偿事宜,负责采区矿界划定和范围保证,在逾越职权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滥用职权过程中,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误认部分苇洲是沅江市人民政府与岳沅公司签订的老合同之内的采砂范围,加之砂管办授权漉湖芦苇场全权处理采区补偿事宜和采区矿界划定和范围保证,其授权事项不明,同时为了漉湖芦苇场多得补偿款,才将苇洲交给岳沅公司开采砂石,从中未谋取私利,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大为

审判员张卫国

人民陪审员罗镇保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毛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