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审理查明,滦平县世济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滦平县医疗保险中心(原滦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定点医疗机构。该医院在未向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CIK的审批和备案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擅自开展了细胞因子活化杀伤医疗技术收治病人。此项治疗属于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5月4日召开了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违规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开展全面清理。滦平县卫计局副局长田庆国、医政管理股股长刘桂梅以及滦平县医院、中医院等有关人员在承德市分会场参加了电视电话会议。2016年5月5日,承德市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2015版国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含CIK医疗技术在内)临床应用。负有监管职责的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田庆国、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所长王晓东、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股股长刘桂梅等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滦平县世济医院进行监管,停止其CIK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滦平县世济医院仍继续使用CIK医疗技术,一直到2016年8月中旬才停止使用CIK诊疗业务。时任新农合主任陈华强亦未认真履行对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审核职责。自2016年5月6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共为191名医保中心及新农合医疗保险患者使用CIK医疗技术,通过医保中心及新农合核销费用2262289.29元,2017年11月27日滦平县世济医院向滦平县医保中心退款1600000.00元,剩余662289.29元已由滦平县医疗保险中心在给付滦平县世济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用中扣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田庆国的供述与辩解,我从2016年5月份分管医政医管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农合),2016年6月底,新农合和医疗保险中心合并,由滦平县人社局分管。新农合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医疗基金的管理和稽查工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工作具体是指合作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农村户口百姓报销医疗费的审核、报销工作。稽查工作具体是指到定点报销医院检查报销的医疗保险是否合规等。2016年5月4日,国家卫计委组织召开“魏则西事件”的一个视频会议,我和医政管理股股长刘桂梅、县医院、中医院的相关人员到承德市卫计委开的会。会后我们卫计局按照上级发放的文件规定,滦平县各医疗机构(包括新农合管理中心)在5月18日之前上报是否有外包科室、第三类医疗技术的情况,但是滦平县的医疗机构没有一个上报有外包科室和第三类医疗情况。2016年5月20日医政管理股股长刘桂梅跟我反映说滦平县世济医院可能开展了CIK诊疗活动,至今没有停止。5月20日左右,我协调卫生监督所所长王晓东与我和刘桂梅一起到滦平县世济医院了解该医院开展CIK诊疗活动的情况,当时我们一起看了几本病例,发现滦平县世济医院确实在开展CIK诊疗活动。我、刘桂梅、王晓东向该医院的副院长张某2等人传达了国家卫计委视频会议的精神,让医院马上停止CIK的诊疗活动,但因当时上级没有正式文件通知,我们是口头说的。过两三天,刘桂梅和马某当面说过。是否应该下发处罚文书是监督所的事,我不清楚。此事只是和局长陈伟峰汇报了,他说赶紧让停止,但没有进一步检查落实。
2、被告人刘桂梅的供述与辩解,对于滦平县世济医院开展CIK诊疗技术这件事,我在工作上可能有所欠缺,但我尽了最大努力去开展我相关的工作,而且也未曾接到过患者到医政医管股投诉,也没有医疗事故等损害结果。世济医院开展CIK这项诊疗技术,也没有医管股备案。我们按照上级会议的精神,对县域内的医疗机构都发送了自查的邮件,没有医疗机构反馈过应用细胞免疫疗法这种诊疗技术,我将排查结果进行了上报,同时我还重点对县医院和中医院进行电话核实。我听有人说世济医院有一种新的诊疗技术,我对此事比较敏感,向主管副局长田庆国汇报了。我、田庆国和卫生监督所所长王晓东到世济医院了解情况,张某1副院长接待的我们。张某1说他们医院开展了CIK诊疗技术。因这项技术属于细胞免疫疗法,我们口头要求世济医院立即停止开展CIK诊疗技术,张某1答应向院长马某汇报。没过几天,马某到局里办事时到医政股来了一趟,我再次口头跟马某强调要求世济医院别再开展CIK诊疗技术了。CIK诊疗技术应该按临床研究技术实施应用的相关规定来管理,因为世济医院此前没有备案,我们也没有发现世济医院开展这项诊疗技术。如果在自查阶段发现这个问题,肯定会及时汇报的;后来发现这个问题时可能已经过了自查的时间节点了,就没向市卫计委汇报,只是按相关规定要求世济医院停止使用此项技术。
3、被告人王晓东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5月以前我们卫生监督所不知道世济医院开展CIK诊疗活动的事,2016年5月5日市卫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主管医政的副局长田庆国于2016年5月10日签署批示意见,要求我和医政股股长刘桂梅按文件要求抓好落实。我18日接到文件后就签给卫生监督所副所长罗某。2016年5月20日左右,田庆国带领我、刘桂梅到世济医院了解情况,副院长张某1接待的我们,得知世济医院开展了CIK技术,张某1介绍说由世济医院抽血后送北京、天津进行制备后再拿回来回输给患者。他还将介绍CIK诊疗技术的材料给我们看了。我们口头要求立即停止,后来刘桂梅约马某到卫计局,当面告知他立即停止使用CIK诊疗活动。2016年6月8日,我安排罗某带领赵某、朱某再次到世济医院进行检查,当时世济医院仍没停止使用CIK诊疗项目,他们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世济医院停止CIK诊疗活动,在检查回来后罗某向我汇报了。(看第0011号卫生监督意见书)其中第二条“严禁开展许可诊疗科目以外的诊疗活动”就是针对此事提出的建议。2016年6月,赵某和朱某到世济医院检查了一次,当时世济医院没有停止使用CIK技术。
4、被告人陈华强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1年11月任滦平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主任的。定点医疗机构是依据新农合管理系统中的目录审核的,系统目录自动筛选,不予补偿的项目显示“自费”。在稽查科科长韩某2015年退休前就现世济医院核销的报销款比以前多,他核实情况后,发现是因为CIK这个诊疗项目,他和我汇报,我就和承德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窦某主任请示,他说目录内的就能报,这样我们就按照程序补偿。我也没有和其他领导汇报。2016年8月份,审计署来人说世济医院CIK有问题,经请示刘志刚主任和王海山副局长,缓拨了4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按照所长王晓东安排,罗某带队,我、张某3、朱某去世济医院检查CIK,马某不在家,没有看到资料。罗某口头告诉停止使用CIK技术。后所长再没有安排处罚,直到2016年9月份下达停止。
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以后,所长王晓东给全体工作人员开会时说过让分管医疗机构的重点检查CIK项目。我听王晓东、刘桂梅说他们去世济医院检查过几次。但是由于我当时已经不分管医疗机构了,所以对这方面的事没太关注。在实际执法检查中,如果发现超诊疗科目期间,应当立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医疗机构立即停止开展超范围的诊疗科目,然后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定性,给予相应处罚。我个人认为如果医疗机构仍不停止,继续开展超范围诊疗项目,应该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协调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职责在医政医管股,卫生监督所没有对医疗技术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这次检查是田庆国副局长特殊安排给卫生监督所的。在2016年6月7日左右,所长王晓东跟我说滦平县世济医院可能有细胞疗法。安排我和五科的赵某、张某3、四科的朱某到世济医院进行检查。医院有细胞疗法的登记本,让我们看了。我们口头传达了专项整治的精神,告诉世济医院停止开展细胞疗法。当时我们不知道世济医院开展的细胞疗法的准确名称,所以在监督意见书写的是停止开展许可诊疗项目以外的诊疗活动。
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我们负责对医院上报的报销单进行审核,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到实地进行调查,真正的票据,不经过我手。2015年6、7月份,我在对网上上传的新农合单据进行审核时,发现世济医院的报销金额大幅度上升,发现世济医院开展了CIK项目。世济医院有没有资质我不是很清楚,未经批准的诊疗项目医院是不可以进行开展的,我向阵华强请示怎么办,他和我说向上级请示下,之后,他和我说世济医院是定点医院,CIK诊疗项目在报销目录里,咱们没权利不给报销,陈华强请示的谁我不清楚。我听说世济医院在提取血样后,将血样运输到了外地公司进行检查,从中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世济医院没经过审批,属于超范围经营。
4、证人窦某(市医保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在我记忆里,国家审计署审计之后,陈华强好像问过我这个CIK审查项目是否可以报,我告诉陈华强如果不在省里规定的排除目录里就可以报销。
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滦平县世济医院是民办非盈利组织机构民营医院,诊疗科目不包括CIK。开展该项目是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8月8日。大概做了600多人次。没经任何部门审批、备案。我记得滦平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去过两次。第一次是2016年6月份,当时我不在家,是张某1接待的,当时给我们下过正式的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我们严禁开展许可以外的诊疗活动,没有提及CIK诊疗项目。第二次是2016年9月22日,滦平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给我们下达正式卫生监督意见书,当时接待的也是张某1,这次是要求我们停止使用CIK项目。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记得有卫生监督所的赵某,还有一男和俩女,来我们医院去病房检查医疗废物登记、医技人员医疗资质和放射科的放射许可证,当时他们也问过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创胞输注治疗的情况,我说CIK治疗是马某院长负责,因他不在家,拿不出来材料,只能看CIK患者登记表和CIK产生的医疗废物情况,他们对这两项进行了检查,检查过后他们就走了,没有告知世济医院停止CIK治疗。
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病人先办住院,我们进行身体指标的检查和检验,符合标准的抽血60至lOOmL,抽完血由专人送到与世济医院合作的科技公司,由科技公司培养10至14天,我们再派专人将培养完的血液取回来,给病人回输,回输后我们观察几个小时,没有症状就可出院了。对患者进行CIK治疗由院长马某负责。2015年进行CIK治疗的住院患者占所有住院患者比例的10%;2016年能占住院的20%至30%。开展CIK治疗是否审批和备案不清楚。
三、书证
1、户籍证明信证实四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任职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简历证实四被告人的任职情况。
3、医保中心机构合并文件证实2016年5月底,卫计局新农合由滦平县人社局管理,对外称人社局医疗保险中心。
4、2016年10月21日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出具的证明证实滦平县世济医院未在其处申请审批和备案免疫细胞治疗(DC-CIK)。
5、2017年12月4日滦平县卫生和计划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滦平县世济医院未在该局申请审批和备案免疫细胞治疗(DC-DIK)。
6、滦平县世济医院的信息材料证实该单位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为医疗服务、零售中西药品。
7、滦平县世济医院2016年3月28日与天津斯坦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为期一年的专家临床咨询合作书证实在滦平县世济医院内进行STM多学科临床应用技术咨询及服务合作。
8、滦平县卫计局2017年9月22日为世济医院下发的卫生监督意见书证实要求该医院立即停止临床使用CIK技术。
9、滦平县卫生监督工作日志证实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滦平县卫计局办公室对各项工作的部署与安排的情况。
10、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证实滦平县卫计局对滦平县世济医院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调查与处理的情况。
11、新农合以及医保中心与滦平县世济医院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书,证实医院未经批准开展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超出规定范围的诊疗项目不予核销;新农合、医保中心不定期对医院结算的补偿金进行实地审查等约定的情况。
12、滦平县世济医院补偿CIK汇总表、报销费用明细统计表、新农合明细三栏账、记账凭证及月份明细表、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汇总表、预算拨款凭证证实滦平县世济医院使用CIK技术报销医疗费用的账目往来。
13、2017年12月4日滦平县世济医院关于同意退还CIK相关费用的说明、2017年滦平县人社局关于滦平县世济医院退还CIK相关费用的说明、账户信息查询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2018年3月21日人社局关于滦平县世济医院退费说明,证实此案在起诉前滦平县世济医院退还使用CIK技术报销的医疗费用160万元,起诉后,剩余的662289.29元已由滦平县医疗保险中心在给付滦平县世济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用中扣回。
14、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3月12日河北省物价厅和卫生厅关于正式公布《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修订部分]及相关服务价格的通知》、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6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证实CIK医疗技术系第三类医疗技术,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不得使用;2015年6月29日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但应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部门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15、省、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督工作的通知,证实对违规医疗技术等开展专项行动,田庆国和王晓东分别签批,要求对民营医院组织检查。
16、蔡广艳(县医院医政科科长)5月4日的个人笔记本,证实其参加了省市卫计局召开的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疗技术管理依法执业的电视电话会,会议要求加强医疗技术管理,第三类医疗技术属临床研究范围,不得直接用于临床,整改自5月31日前上报,医疗机构是主体责任,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隶属结合,主要责任人签字上报。
17、2016年5月5日承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证实对违规应用医疗技术依法予以查处,田庆国、王晓东、罗某分别签批。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