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刘家强与黎燕松、梁少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刘家强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所提供担保,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黎燕松和梁少颜名下银行存款685253.3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15年1月26日,一审法院将该裁定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广州市房管部门,实际查封了黎燕松名下位于白云区人和镇路下东华西x巷x号房产。查封时效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2015年7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黎燕松、梁少颜向刘家强清偿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黎燕松、梁少颜向刘家强支付律师费30000元、担保费137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52元、财产保全费3946元,由黎燕松、梁少颜负担。后黎燕松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4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15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16日,刘家强以黎燕松、梁少颜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同日,一审法院以(2016)粤0111执4031号案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886686.33元。该案执行期间,一审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粤0111执40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黎燕松名下涉案房屋以偿还债务。鉴于涉案房屋原诉讼保全查封的期效即将届满,2016年12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粤0111执40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黎燕松名下涉案房屋,并于同月12日将该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广州市房管部门,对涉案房屋作继续查封,续封期效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目前,涉案执行债务,被执行人黎燕松、梁少颜均尚未偿还。
黄艮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7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粤0111执异25号裁定书裁定驳回黄艮的异议请求。黄艮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本案诉讼。
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白云区人和镇路下东华西x巷x号房产产权人为黎燕松,占有全部所有权;使用土地面积97平方米,建基面积82.51平方米,建筑面积82.51平方米;房屋使用性质住宅;权证号码1001791号。
另查明:黄艮与黎溢婚后生育5个子女分别是黎结兰、黎结娣、黎燕添、黎燕坤、黎燕松。白云区人和镇路下东华西x巷x号房产是1999年机场征地拆迁后安置的房屋。
上述事实有(2017)粤0111执异25号裁定书、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