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穆淑侠拥有房产证载明单独所有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房屋一套。2017年4月,刘士军、韦素芳想购买该房屋,约定房屋总价72万元(含中介费1万元,穆淑侠实得71万元),但刘士军、韦素芳只能支付首付款15万元,余款50余万元需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而穆淑侠要求全额支付现款,不同意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刘士军、韦素芳的亲戚赵伟愿意从朋友张新平处借款支付给穆淑侠,赵伟、穆淑侠、刘士军、韦素芳均同意等到银行贷款发放后连同首付款15万元归赵伟所有。张新平同意借款,但为保证资金安全,要求穆淑侠先与自己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2017年4月21日,张新平与穆淑侠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张新平愿意委托居间方阜阳市众博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购买穆淑侠的房产,物业地址依泉庭苑46#楼901室,购买总价72万元,张新平预交定金5万元。穆淑侠、张新平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名,阜阳市众博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居间方处加盖了公章。穆淑侠同日出具收到张新平5万元定金的收款收据一张,并加盖了阜阳市众博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章。2017年4月28日,张新平从自己建设银行62×××68的账户,分十一笔向穆淑侠工商银行62×××73的账户转款52万元,分别为5万元的10笔计50万元,2万元1笔,共计52万元。2017年4月28日,穆淑侠出具收到赵伟买房款柒拾贰万元整的收据一张。2017年5月22日,张新平从自己建设银行62×××68的账户分三笔向穆淑侠工商银行62×××73(1311036001220322405)的账户转款5万元、5万元、46408元,共计146408元,用于归还穆淑侠涉案房屋在工商银行的公积金按揭贷款。截止至2017年5月22日,张新平共通过银行转款支付穆淑侠购房款666408元(520000+146408),穆淑侠出具收据收到张新平购房定金5万元,合计716408元。赵伟还提供案外人王文思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穆淑侠房款压金3592元。该收据没有注明交款人。2017年6月27日,法院通知穆淑侠问话时,穆淑侠称2017年4月21日穆淑侠跟中介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穆淑侠是通过中介将房屋卖给张新平的,所有的内部手续都是中介操作的,房子卖了72万元,中介拿了1万元佣金,剩余房款71万元,张新平替穆淑侠还公积金贷款14万多元,张新平转给穆淑侠50多万元。
2017年4月28日,穆淑侠与赵伟在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书载明:委托人穆淑侠个人单独所有的房地产权,位于阜阳市颍泉区,现委托赵伟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银行或个人还款、解除抵押、注销他权、并有权出售上述房产、签订出售转让合同、网签合同、代收房款、办理上述房地产权转移过户登记等一切事宜,并有权在相关文件、合同上签字。
2017年5月24日,赵伟以穆淑侠代理人身份与刘士军、韦素芳在阜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签订阜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卖方)穆淑侠,乙方(买方)刘士军、韦素芳,丙方(监管机构)阜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购房总款71万元,乙方首付款15万元存入阜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监管账户,余款56万元转移后按抵押款打入监管账户。用于监管资金交付、支取和回退,甲方账户为赵伟建设银行62×××72账户,乙方为刘士军农业银行62×××73账户。甲乙双方同意在2017年5月25日前将约定的自有资金缴存至监管账户,协议签订后,刘士军、韦素芳按约定将15万元首付款打入阜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监管账户,后赵伟仍以穆淑侠代理人名义已协助将案涉房产过户到刘士军、韦素芳名下。
另查明:张蕴与张杰系姐弟关系,穆淑侠与李刚系夫妻关系。2014年穆淑侠因急用款向张蕴、张杰借款,未能及时清偿,张蕴、张杰作为共同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皖1202民初33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实际冻结了刘士军、韦素芳打入阜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监管账户15万元首付款。赵伟得知后,书面提出异议,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202民初331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以保全裁定要求保全穆淑侠、李刚的财产,而阜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中卖方名称也是穆淑侠为由,裁定驳回了赵伟的异议请求。赵伟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再查明:2016年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阜阳市存量房交易网签管理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为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通过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形式进行结算。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