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0 0:00:00

刘胜慧、何菊平贪污、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胜慧,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大专文化,乐平市双田镇政府聘用人员,原双田镇政府财政所“一卡通”程序操作员,住乐平市。因涉嫌贪污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菊平,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大专文化,乐平市双田镇政府聘用人员,原双田镇政府民政办副主任,住乐平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军,江西帖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乐检公诉刑追诉〔2017〕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何菊平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指控刘胜慧犯贪污罪,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德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菊平及其辩护人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刘胜慧找到被告人何菊平,商量骗取国家对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的补贴资金。之后,何菊平隐瞒了徐发灯等六名五保户及程某3等四名优抚对象的死亡信息,没有按程序上报市民政局进行核销,并将10人名单提供给刘胜慧,同时向刘胜慧提供了其本人和亲友徐某6等五人的银行账号。从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刘胜慧将骗取的五保和优抚补贴资金,按照事先约定,分别将骗取的资金打入何菊平提供的账户和自己的亲友银行账户中。2015年至2017年,刘胜慧、何菊平通过隐瞒骗取手段贪污五保资金人民币41520元和优抚资金人民币42720元。

2013年至2017年初期间,被告人刘胜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一卡通”程序发放失败的资金,通过“一卡通”程序发放至本人及刘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之后以提取现金的窃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04100.42元。

被告人何菊平身为乐平市双田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双田镇民政办的低保和医疗救助业务,负有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职责。何菊平不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还采用违规替人签字、弄虚作假伪造低保申请材料,滥用职权为自己亲友违规办理城乡低保,违法领取低保金累计达427220元。另外何某3还违规领取医疗救助资金48699元。合计金额475919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菊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何菊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胜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刘胜慧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菊平、刘胜慧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表示他们都是主动投案的,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希望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何菊平具有自首情节。2、何菊平系从犯、初犯、偶犯。3、何菊平积极全额退赃。4、何菊平在工作中并无决策权,虚假资料并不完美,在逐级审查过程中,有其他职责人员的渎职才造成后果的发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胜慧、何菊平系乐平市双田镇政府聘用人员。刘胜慧系双田镇政府财政所惠农“一卡通”程序操作员,主要负责“一卡通”程序发放资金的录入程序操作,包括财政渠道发放的惠农资金、优抚资金、五保资金、低保资金等;何菊平系双田镇政府民政办副主任,主要负责六十岁退役士兵补助对象、五保户等对象的新增审核、申报工作和死亡核销。

2015年初,被告人刘胜慧找到被告人何菊平,商量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五保户、优抚对象死亡的事实,骗取国家对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的补贴资金,并商定:何菊平负责向刘胜慧提供双田镇范围内村委会上报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死亡信息,向民政部门隐瞒死亡人员信息;刘胜慧负责通过“一卡通”程序操作骗取死亡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的国家补贴资金,将骗取的资金打入二人各自提供的亲友账户,并口头约定骗取的资金对半分。之后,何菊平隐瞒了徐发灯、徐某4、徐某5、余某1、程某2、徐细你六名五保户及程某3、余某1、程某2、徐细你四名优抚对象的死亡信息,没有按程序上报市民政局进行核销,并将10人名单提供给刘胜慧,同时向刘胜慧提供了其本人和亲友徐某6、何某1、何某2、何某3、徐某1的银行账号。从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刘胜慧将骗取的五保和优抚补贴资金,按照事先约定,分别将骗取的资金打入何菊平提供的账户和自己的亲友刘某、徐某2、何某4、何某7、李某2的银行账号中。资金到账后,刘胜慧、何菊平各自将资金取出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至2017年,刘胜慧、何菊平通过隐瞒骗取手段贪污五保资金人民币41520元和优抚资金人民币42720元。

2013年至2017年初期间,被告人刘胜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一卡通”程序发放失败的资金,通过“一卡通”程序发放至本人及刘某、徐某2、何某4、何某6、李某2、汪某1、叶某、何某8、余某2、钟某、董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之后提取现金的窃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具体如下:被告人刘胜慧窃取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油菜良种补贴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57067.32元;公益林管护资金20869.1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求助资金6645元;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10424元;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4375元;70周岁以上的老党员生活补助资金4720元。上述资金共计人民币104100.42元。

被告人何菊平身为乐平市双田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双田镇民政办的低保和医疗救助业务,负有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职责。何菊平不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还采用违规替人签字、弄虚作假伪造低保申请材料,滥用职权为自己亲友违规办理城乡低保,违法领取低保金累计达427220元。另外还为何某3违规领取医疗救助资金48699元。合计金额475919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何菊平、刘胜慧案发后退缴了赃款。何菊平、刘胜慧系主动到纪委自首,如实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何菊平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如实交代了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中共乐平市双田镇委员会文件、双田镇政府情况说明。证实何菊平、刘胜慧在双田镇政府机关任职情况。

(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证实何菊平、刘胜慧的身份情况,二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3)农商行双田支行账户往来清单。证实被告人何菊平、刘胜慧通过一卡通获得贪污赃款的事实。

(4)补贴资金分配情况表、拨付补贴资金的相关文件。证实因被告人的虚报行为,政府下发了被套取的相关补贴。

(5)双田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低保对象档案。证实汪某1、董某等人不应享受相关补贴;何某2、何某3等人不属于低保对象或优抚对象等。

(6)何某3等人享受低保、医疗救助情况表、取消低保名单等。证实违规享受低保等待遇的情况。

(7)关于移送刘胜慧、何菊平贪污案的函,到案经过。证实何菊平、刘胜慧是主动向纪委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后,由侦查机关到乐平纪委廉政教育基地将刘胜慧、何菊平传唤到案的。

(8)低保详细信息、刘某等人不享受公益林补偿情况说明、公益林补贴失败明细、寄宿生汇总表、民政局相关证明、2014-2016低保文件、水稻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登记表等。证实相关人员不具有享受补贴的条件的事实。

(9)一卡通采集信息表、退耕还林补助小班自查表等。证实刘胜慧贪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公益林管护资金等事实。

(10)缴款收据。证实何菊平、刘胜慧分别退缴了赃款34620元、144549.53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6、何某1、何某2、何某5、何某3、徐某1、汪某1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并非能享受补贴的人员,也没有拿到相应的补贴,何菊平曾借过他们的一卡通使用。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何菊平担任民政办副主任期间冒签他的名字办理低保,平时公章是由何菊平保管的。

3、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实何某3等人没有在他们龙珠村居住过,不是合法的低保对象。

4、证人程某1、华某、蔡某的证言。证实何菊平以借用村委会公章、冒充签名的方式办理了假低保。

5、证人刘某、徐某2、何某4、何某6的证言。证实证人违规享受补贴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胜慧的供述。他和何菊平经商量,不将死亡人员信息上报,然后通过他在网络系统中操作更改发放对象的名字和账户,骗取了优抚、五保资金87000元。他是主动找到何菊平商量的,何菊平就同意了。他个人还单独套取了粮食补贴等资金10万余元。

2、被告人何菊平的供述。2015年初,刘胜慧找到她商量隐瞒五保户、优抚对象死亡的事实,套取国家对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的补贴资金,她就同意了,二人商定由她负责提供五保户和优抚对象死亡信息,向民政部门隐瞒死亡人员信息。刘胜慧通过“一卡通”程序操作骗取死亡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的国家补贴资金,将骗取的资金打入二人各自提供的亲友账户,并口头约定骗取的资金对半分。通过隐瞒骗取手段贪污五保资金人民币41520元和优抚资金人民币42720元。她还采用违规替人签字、弄虚作假伪造低保申请材料,为自己亲友违规办理城乡低保,违法领取低保金累计40多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菊平、刘胜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之便,套取五保、优抚资金84240元,刘胜慧又利用职务之便单独窃取粮食直补及农作物良种补贴等资金104100.42元,二被告人贪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另被告人何菊平在履行国家机关公务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何菊平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刘胜慧、何菊平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胜慧、何菊平均能在案发前主动向纪律检查部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缴了赃款,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何菊平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何菊平参与了贪污罪行中的提供相关名单、隐瞒补贴资金对象信息等主要犯罪事实,且与刘胜慧基本均分了贪污款项,其犯罪地位、作用与刘胜慧大致相同,故与刘胜慧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视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胜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胜慧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八万元,余款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刘胜慧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何菊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锦红

人民陪审员滕建华

人民陪审员黄雪琴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