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振永因与被上诉人马红涛、唐长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振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二、依法审查确认涉案房屋是否归马红涛所有;三、依法改判对登记在唐长海名下的房产证16××39号的涉案房屋继续执行或发回重审;四、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对唐长海送达开庭传票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马红涛在起诉状中已经列明唐长海的详细住址,但一审法院未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一审法院在未对唐长海的身份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以微信方式送达,不能确认唐长海是否收到,且唐长海未明确同意电子送达。唐长海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没有合法通知唐长海到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以马红涛的单方陈述和有严重瑕疵的证据作为判案依据,不能令人信服。2、一审法院本应依法基于涉案房屋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房屋是否归其所有。但一审法院未审先判,程序违法。二、1、马红涛没有对购房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举证证明,上诉人以涉案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所建,不是商品房,法律规定禁止对本集体成员以外进行买卖,其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作为反驳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2、马红涛没有合法买受涉案房屋,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马红涛购买的房屋与本案房屋不是同一位置,房屋面积也不相符。马红涛与唐长海明知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不准买卖和过户,购房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不应得到保护。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之后,马红涛明知唐长海在同年10月17日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而长达15年不向唐长海提出异议,也不采取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没有在执行阶段对涉案房屋多次公告期间提出过异议,任其放任违反常理。而马红涛称至今不知道唐长海何时将房屋在自己名下,显然是在说谎。马红涛以有严重瑕疵和未生效的合同来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请求停止执行,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