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3 0:00:00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殴打他人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自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漳县,现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抓获,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向往,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犯重婚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起、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自伟、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常向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在各自还未离婚,且都明知对方未离婚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至案发前先后以夫妻名义在驻马店市区租房共同居住生活。2017年8月29日,陈某某与前夫叶某某经本院调解协议离婚,韩某某与其妻子徐某某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
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生育一子名陈某某。经鉴定,陈某某的生父为被告人韩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生育的陈某某及被告人韩某某与其妻子徐某某的婚生子韩某某,现均随陈某某共同生活。
还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豫Q×××××号货车补偿给徐某某,徐某某表示谅解韩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微信聊天截图照片、出生医学证明、民事调解书、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补偿协议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明知各自有配偶,且均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前还生育子女,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对韩某某、陈某某犯重婚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韩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依法均应惩处。韩某某有劣迹,韩某某、陈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且韩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豫Q×××××号货车补偿给徐某某并取得谅解,上述情节在对二人量刑时均可酌情考虑。对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韩某某系初犯、偶犯及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家中两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照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对韩某某、陈某某各自的辩护人提出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目前陈某某直接抚养两未成年子女,且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红宇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禹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