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将第三人李俊追加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关于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诉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粤7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判令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专利代理费用人民币57000元。
因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粤01执5808号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