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5 0:00:00

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黄埔区开泰大道36号5楼CK-003房。

法定代表人:黄求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俊,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旌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将第三人李俊追加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关于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诉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粤7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判令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专利代理费用人民币57000元。

因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粤01执5808号立案执行。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执行人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俊,该公司于2016年3月9日被注销。本案审查期间,李俊向本院提交《关于对广东裕源还款情况说明及请求》称,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服从判决,但因经营不善在2017年8月倒闭并清算注销已无力还款,其作为法人代表于2017年9月与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并表示愿意偿还款项,同时也一并签订了相关还款协议,由于自身经济基础差等原因未按约定执行,其愿意从2018年3月按之前签订的还款协议履行。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李俊延期还款的请求,坚持要求追加李俊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李俊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司未能清偿本案债务。李俊没有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也书面表示愿意偿还(2016)粤7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确定债务。现广东裕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俊为本案被执行人,鉴于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根据上述规定应变更股东李俊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李俊为(2017)粤01执5808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中东莞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彤

审判员叶洁靖

审判员黄晓清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黄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