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银姑诉包俐执行异议之诉案
沈银姑诉包俐执行异议之诉案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沈银姑。
被执行人:包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银姑与被执行人包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被执行人包俐下落不明,暂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10时至2018年2月26日10时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包俐及共有人张鱼林、张韬所属的位于施甸县甸阳镇的房地产。2018年2月26日,买受人以152295.6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拍卖款152295.60元中,扣除本案执行费29051.12元、评估费4200元以及留给张鱼林和张韬的20%的款项即29051.12元后,为申请执行人沈银姑可以领到的执行款为116204.48元,本案还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79795.52元,被执行人包俐除已被拍卖的上述房地产外,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 光 武
执行员 陈亚楠执行员郭栋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会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