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7 0:00:00
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成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天华,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监视居住。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1987年8月20日,被告人王天华与被害人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08年正月,被告人徐成华明知王天华已经结婚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徐成华、王天华主动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万足派出所投案。徐成华、王天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成华、王天华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鉴于徐成华、王天华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徐成华、王天华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徐成华、王天华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徐成华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王天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徐成华、王天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徐成华、王天华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成华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天华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咏梅
二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周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