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4 0:00:00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林峰,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福卫,北京市中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隋欣汝,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培鹏、李佼,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林峰、隋欣汝犯重婚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林峰及其辩护人徐福卫、被告人隋欣汝及其辩护人张培鹏、李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5月份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刘林峰与隋欣汝以夫妻名义在寿光市兆祥小区和寿光市中南世纪城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5月12日、2013年6月28日分别生育长子刘子铭、次子“雷雷”,期间生活费用均由被告人刘林峰提供。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隋欣汝上访报案,寿光市公安局民警将其劝回即行询问,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林峰到寿光市台头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DNA鉴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疾病预防接种门诊基本资料、补发婚姻登记证设置处理表、医院住院病案及健康教育单、分娩志愿书、医患协议书、保证书复印件、上访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林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以结婚为目的与她人同居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被告人隋欣汝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林峰、隋欣汝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林峰的辩护人提出刘林峰系自首且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隋欣汝的辩护人提出该系自首、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婚姻家庭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林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隋欣汝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世山
人民陪审员张学亮
人民陪审员崔维国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郝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