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军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7 0:00:00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蓉蓉,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30日被羁押,9月5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8]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蓉蓉犯破坏军婚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谭建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蓉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李某(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2008年8月与李某1登记结婚。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周蓉蓉与李某1在旅行途中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二人从2016年7月开始在周蓉蓉租赁的位于南岸区X路X号房屋内同居,期间周蓉蓉怀孕并引产。2016年10月31日、11月8日周蓉蓉先后两次到李某家中找李某1,与李某及家人发生争执,后均被带至派出所调解。在2016年10月31日派出所调解时,周蓉蓉明确知道了李某的军人身份,之后仍然与李某1在上述租赁的房屋内同居,直至2016年11月底才离开重庆。2017年1月初,李某1跟随周蓉蓉先后到山东、银川共同居住和生活,直至2017年2月28日李某1返回重庆。2017年3月20日,李某与李某1协议离婚。2017年8月30日,周蓉蓉在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蓉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军人证、结婚证、离婚证、派出所接警记录、病历、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周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周蓉蓉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通话录音、聊天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蓉蓉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周蓉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蓉蓉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强华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伏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