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至8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扬明知施某系现役军人赵某的配偶,与施某同居于本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金色江南小区1408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扬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物证手机、钥匙,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结婚证、军官证、微信聊天记录、航班同机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证人施某、王某、杨某、胡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扬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提取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张扬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的时间较短,期间即便小区保安亦不知张扬是与现役军人的家属非法同居,本案相对人尚未因被告人的行为产生不良后果,亦未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被告人张扬本次犯罪是初犯,因是非观念、法制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现已充分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