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鸿与王某1系高中同学,曾系恋人关系,后因故分手。2011年4月12日,王某1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国防工程学院现役军人黄某1登记结婚,2013年6月10日,双方之女黄某2出生。2014年年底,被告人刘鸿与王某1在同学聚会时再次相遇,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鸿在得知王某1怀孕后,双方多次商量境外产子事宜。2015年4月初,被告人刘鸿与王某1分别前往境外。同年8月,王某1在被告人刘鸿陪同下在加拿大生下双方之女刘某。同年9月26日,被告人刘鸿与王某1、刘某共同从加拿大返回上海。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鸿在明知王某1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王若伊、刘芸瑾共同居住、生活在上海市松江区莘松路1150弄龙祥公寓14号1601室。
2015年11月16日,王某1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2月29日,本院以王某1与黄某1的感情未达破裂程度,且双方系军婚,黄某1作为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王某1并无证据证明黄某1有重大过错,判决不准予离婚。
2016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刘鸿在上海市松江区莘松路1150弄龙祥公寓14号16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鸿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与王某1系高中同学,谈过恋爱,后因其出国而分手。2014年同学聚会时其与王某1发生了性关系。2015年8月2日其陪同王某1在加拿大生下双方之女刘某。王某1曾到法院起诉与丈夫离婚,未离成。王若伊平时住在上海绿洲香岛小区和龙祥公寓14幢1601室,刘某由王某1照顾。其在王某1怀孕期间得知王某1的丈夫是军人,王某1的婚姻系军婚。其未与王某1共同居住生活,有时为照顾女儿会去王某1住处。关于是否知道及何时知道王某1的丈夫系军人,被告人刘鸿的供述不一致。
2.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报案材料、视频资料,证明其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国防工程学院的军人。其与王某1于2011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0日女儿黄某2出生,婚后感情较好。2014年11月王某1要求离婚,为缓和王某1情绪,其与王某1签署过三份离婚协议,但因单位未出具公函而未协议成。2015年11月16日,王某1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王某1带着女儿在上海生活。2016年7月3日其在上海莘松路1150弄龙祥公寓路边发现家中的苏A×××××白色奥迪Q5轿车。次日下午其看见刘鸿驾驶该车停下,王某1和黄某2一同下车,刘鸿从车上抱下一婴儿。其确信王某1婚外生子,并与刘鸿非法生活在一起。其于2016年7月22日报案称刘鸿涉嫌破坏军婚罪,要求追究刘鸿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
3.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05年至2010年期间,其在南京解放军理工大学国防工程学院上学,结识学院老师黄某1。2011年4月其与黄某1登记结婚,2013年6月10日女儿黄某2出生。后其与黄某1因感情问题而分居,并曾诉讼离婚。上海龙祥公寓14号1601室系其与刘鸿合租的房子,刘鸿系其高中同学,刘某系刘鸿的女儿,刘鸿不知道黄某1系军人。
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系王某1父亲。黄某1系王某1的丈夫,是解放军理工大学的老师、现役军人。王某1与刘鸿是同学关系,后刘鸿出国留学,此后的事情其不清楚。
5.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上海星创奔驰4S店销售员。刘鸿于2016年3月至5月在其单位工作,期间刘鸿告知其有一王姓的同乡老婆和一个尚不会走路的孩子,二人未领结婚证。刘鸿上班时开过一辆白色南京牌照的奥迪Q5轿车,也开过一辆陕西牌照的R300奔驰商务车。证人王某2辨认出被告人刘鸿。
6.证人牟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上海松江区绿洲香岛1202号802室业主。王某3、薛某夫妇于2009年夏天租住该房,2016年8月,其发现两人带着一个小孩住在该房内,其知道王某3的女婿在南京一所军校当老师。证人牟某,4辨认出薛某。
7.证人王某6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上海莘松路1150弄龙祥公寓14号1601室业主。2015年9月1日其将该房出租给王某3,2015年10月中旬,其在该房内看到王某3,还有一个抱着婴儿的年轻姑娘,王某3称是其从加拿大回国的侄女。王某3、薛某夫妇不住此处,二人带着一个3岁左右的女孩住在绿洲香岛。证人王某6辨认出王某3、薛某。
8.证人方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龙祥公寓门卫保安。其认识苏A×××××奥迪Q5轿车,2015年以来该车频繁出现在小区,车主住在小区14号1601室,是一对年轻人带着一个小婴儿,男业主开车比较多。证人方某2辨认出住在小区14号1601室的女业主系王某1。
9.证人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龙祥公寓物业保安。苏A×××××奥迪Q5轿车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间经常停在小区,开车的男孩住在小区14号1601室,每月交费的则是一个女孩。证人周某2辨认出交费的女孩系王某1。
10.证人谭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龙祥公寓门卫保安,也居住在该小区14号802室。14号1601室住着一对年轻人和一个婴儿,2016年春节前搬来居住,家里有一辆白色奥迪Q5轿车,二人经常一起开车出去,男的开车较多,其也曾在14号楼电梯里遇见二人。最近一个开黑色陕西牌照奔驰车的50岁左右的男子常来找二人,有时还带着一个3岁左右的小女孩。证人谭某2辨认出住在14号1601室的业主系被告人刘鸿与王某1;开陕西牌照奔驰车的男子系王某3。
11.证人朱某证言,证明其系上海阳坤华府国际酒店总经理,被告人刘鸿曾使用护照登记入住过该酒店,因为酒店与诺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协议,被告人刘鸿是诺捷公司介绍来住宿的。
12.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国防工程学院出具的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证,证明黄某1系部队文职干部、现役军人。
13.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婚姻登记档案,证明黄某1与王某1于2011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0日双方之女黄某2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