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虐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谢小玲虐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小玲,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雄文,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未检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小玲犯虐待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检察员蔡锐波、代理检察员郑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小玲及其辩护人谢雄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害人饶某1(女,2002年10月15日出生)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辍学在家(即家庭租住地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桂德街36号3楼)帮忙,因调皮不听话,其母亲即被告人谢小玲多次虐待伤害被害人饶某1,还多次以罚站等手段体罚被害人饶某1。

2016年11月16日中午,被害人饶某1调皮不听话,被告人谢小玲要求被害人饶某1面壁罚站,致使被害人饶某1两次晕倒在地且头部撞到地面后流血。同日15时许,被害人饶某1出现抽搐呓语等症状,被告人谢小玲没有及时送医院救治,至同日17时许家属才拨打120求助,医生到场后证实被害人饶某1已死亡。随后,被告人谢小玲的丈夫饶某2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谢小玲带到派出所调查。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司鉴定,被害人饶某1符合全身和内脏广泛新旧不一多发伤,特别是左大脑半球硬膜下血肿,多发散在脑挫伤,脑干轴索损伤等颅脑损伤,以及恶病质,扼颈、胃内容物反流吸入,体罚,以及泌尿系感染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多器官衰竭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小玲虐待家庭成员,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谢小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虐待犯罪事实表示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谢小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谢小玲犯罪情节轻微:首先,案发当天,被害人不听话,被告人谢小玲仅是要求其面壁罚站,没有对其采用暴力殴打等行为;其次,被害人平时调皮不听话,被告人谢小玲对其管束教育虽然简单粗暴,但未达多次伤害等恶劣程度,被害人个性叛逆,有时会以绝食、自残的方式对抗被告人谢小玲的教育和引起父母重视,其尸身体表所弥漫新旧大小不一的擦挫伤、瘀斑、纤细划擦痕,头皮表面及双手背部多见的新月形掐痕等损伤,以及严重营养不良、恶变质等身体状况,无证据证明是被告人谢小玲对其长期的家庭暴力所形成的,有可能是被害人自残绝食或在社会上与他人发生纠纷所形成的;再次,被害人尸检所见的下颌一颈上部右侧皮下大片挫伤瘀斑的扼颈性损伤,并非被告人谢小玲所为;最后,被告人谢小玲对被害人没有持续长时间的虐待,其犯罪情节轻微。二、被告人谢小玲有自首情节,其在明知其丈夫打电话报警时仍留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并接受传唤,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三、被告人谢小玲的犯罪行为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四、被告人谢小玲虐待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力极小,根据本案司法鉴定,被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较长期家庭暴力,但此家庭暴力是不存在的,被告人谢小玲对被害人的罚站行为仅是中介原因。五、被告人谢小玲在发现被害人身体出现异常时,主动对其进行照顾,其只是不懂得医学知识,不知道情况的严重性,才延误了医治。六、被告人谢小玲是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小玲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害人饶某1(女,2002年10月15日出生)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辍学在家(即家庭租住地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桂德街36号3楼)帮忙,因调皮不听话,其母亲即被告人谢小玲多次虐待伤害被害人饶某1,还多次以罚站等手段体罚被害人饶某1。

2016年11月16日中午,被害人饶某1调皮不听话,被告人谢小玲要求被害人饶某1面壁罚站,致使被害人饶某1晕倒在地且头部撞到地面后流血。同日15时许,被害人饶某1出现抽搐呓语等症状,被告人谢小玲没有及时送医院救治,至同日17时许家属才向医疗机构求救,医生到场后确定被害人饶某1已死亡。随后,被告人谢小玲的丈夫饶某2报警,民警到场后将留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被告人谢小玲带到派出所调查。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司鉴定,被害人饶某1符合全身和内脏广泛新旧不一多发伤,特别是左大脑半球硬膜下血肿,多发散在脑挫伤,脑干轴索损伤等颅脑损伤,以及恶病质,扼颈、胃内容物反流吸入,体罚,以及泌尿系感染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多器官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公安机关户籍材料。证明:谢小玲的身份情况。

2.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明:谢小玲到案的情况。

3.汕头市龙湖区金英学校情况说明。证明:饶某1在该校上学的有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饶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16日12时许,我从厂里回到家(龙湖区夏桂埔桂德街36号3楼),见到女儿饶某1面对墙站着,于是问老婆谢小玲怎么回事,谢小玲说饶某1老是不听话,不好好在家做事(缝纫衣服),被她罚站,我就告诉饶某1要听话,让她先吃完饭再说,她看着很生气不理我,我就说你这样不听话就接着站,等你想通为止。随后我就帮我老婆做衣服。期间,谢小玲问饶某1要不要吃饭,饶某1没有回答,谢小玲就拿钱给小女儿饶某4,叫她去买两份@条,饶某4就只买了两份回来,谢小玲和饶某4两个人一起吃。到了12时40分许,饶某1站不稳倒在地上,我和妻子急忙上前扶她,看到她头部有点血,不多,也还很清醒,我很生气地说你给我起来继续站着。等了一会儿,我看着她越发生气,就说你到房间睡觉去吧,直到你自己反省为止,她就走回自己的房间睡觉,我没有去管她。13时许,我去厂里上班,这时,小女儿还在家里,也准备去学校了。16时许,我突然接到老婆的电话说饶某1好像不对劲,老是咬牙,发出“嗡嗡”的声音,就让我赶快回家看看。我马上赶回家,见到饶某1躺在床上,不省人事,我急忙掐她的人中,用温水泡她的脚、抓她的脚心等方法急救,但是没有效果。此时到了需要去接小儿子放学的时间,我就叫我老婆看着饶某1,我自己急忙去学校接我的小儿子,顺便接了我大女儿,等我接他们回家后我就问我老婆有没有好点,我老婆说没有,我很着急,到了17时02分我就拨打120,医生到场后说是已经死亡,我心一凉,问医生该怎么办,医生让我打殡仪馆电话,我打通后殡仪馆工作人员说要先报110,我就打110报警了。饶某1是2002年10月15日在汕头出生,小时候回江西老家给我父母带了几年,后来到汕头读书,跟着我们住,到了2014年夏天辍学,一直跟着我老婆在家里做服装,但经常会离家出走。这个女儿从小脾气就不好,在学校也不听话,经常有老师投诉,我们夫妻俩很无奈。饶某1平时身体很健康,没有什么不正常,就是不好好吃饭,她脾气不好,以前一生气就会自己去撞墙,但事发当天她没有撞墙,我们当天也没有打她,之前几天因她不听话我有用手轻打她的脸部。平时我们对孩子的要求、管教还是比较严格的,我妻子管的比较严,不顺心或者生气了就会打骂孩子,特别是这个二女儿被打骂的最多。我偶尔骂孩子,打的就很少,前几天被气坏了,有用衣架打大女儿、二女儿的脚,现在大女儿大了,比较听话了,但二女儿就还是经常气人,经常会被我老婆打骂。饶某1的身体以前还是不错的,三个女儿就属她最漂亮,去年之前还比较胖,但到了今年,她更加叛逆,经常离家出走,生气时闹着不吃饭,被打骂时还会自己用头撞墙,有时会自残,好像要威胁我们,今年开始就明显瘦下去,但很少生病。我老婆脾气比较暴躁,对小孩要求比较严,特别是二女儿经常气人,挨打的机会就比较多,她在家经查捣乱,不仅不做手工,还把加工衣服乱扔,我老婆经常用巴掌打,有时会用衣架打,偶尔还会用剪线头的小剪刀划伤她的手,有时生气了,还会将她关房间里不让她吃饭。

2.证人饶某3的证言:2016年11月16日16时多,我父亲把我接回家后,我看见妹妹饶某1躺在床上,一动不动,我叫她的名字,她没有反应,我爸妈在饶某1身上弄来弄去,喊她、翻身、擦身体等,但饶某1没有任何反应,弄了一段时间后,我爸打120过来抢救,医生到场后说饶某1已经死亡。饶某1平时吃的很少,健康情况一般,很瘦。饶某1和我同时上学的,读到初一后,我们俩辍学,平时在家里帮我妈做衣服,她想外出打工,我爸妈都不同意,说她性格不好,容易在外面惹事。她平时在家里不听话,我妈经常骂她,有时用手打她,并经常让她在家面墙罚站,饶某1有时会以绝食的方式跟我妈对抗,还有一些自残行为。我和饶某4、饶某5平时比较听话,偶尔不听话,我妈会骂我们,但没有打过我们。听我妹妹说事发当天就是因为饶某1不听话,然后被我妈罚站,导致摔倒在地。

3.证人饶某4的证言:2016年11月16日12时许,我放学回到家中,当时我妈和我二姐饶某1在做衣服,我问我妈要不要做饭,我妈说不用做了,让我到外面买@条汤,并问我二姐要不要吃饭,我二姐说不吃,我妈就让我买两份就行。我买好@条汤回到家就看到二姐因为做错事被我妈罚站,随后我和我妈一起吃饭,期间我爸爸回到家里。不久我二姐就倒在地上,然后她自己爬上来,还是站在原地,没过多久她又倒地,这次她是直接后脑勺着地,我妈见状就过去扶她,她不理我妈,自己站起来。我见二姐倒地的地方有血,我妈就让我把血擦掉,我用布擦掉了血迹。随后我们继续吃饭,吃完饭我就去上学,我爸也已经去上班。我二姐读到初一就没有再读书,平时在家里帮我妈做衣服,她也想到外面做工,但我爸妈不同意,说她性格不好,容易在外面惹事。我二姐在家不听话,有时会剪破我妈缝好的衣服,我妈经常骂她,并且骂得很难听,有时也用衣架打她,有时揪她的耳朵,有时揪她的头发,并让她面壁罚站。我二姐生气时就会不吃饭或不再听爸妈的话,经常不吃饭,被罚站时有时会撞墙,还有好几次坐在凳子上,突然就后仰倒在地上,最近一段时间她很少吃饭,老是站不稳。她经常很少吃饭,具体为什么不吃饭我不知道。我爸妈刚开始还会劝她吃饭,但她不听,我爸妈就不再劝她了。我跟我二姐关系一般,原先我和她住同一个房间,有几次她把我的作业本装在她自己的书包导致我没办法按时交作业,我们总是闹别扭,后来我妈就把我们分开房间睡。我二姐上学的时候曾经偷同学的钱被我发现过,我把这件事告诉了我妈。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基本上没什么交流。我二姐每次受伤,我爸妈都从来没有带她去看医生。事发当天下午,我放学回到家,看到我二姐躺在床上已经死了。平时我们几个不听话,一般是我妈骂我们,还不听话她就会打我们,有时用手打,有时用衣架打。

4.证人饶某5的证言:2016年11月16日下午,我放学后被我爸接回家里,看见二姐饶某1躺在床上,没有心跳和呼吸,我问我妈怎么回事,我妈说我二姐在家做坏事,中午被她罚站后倒地摔伤后脑,流了一点血,后来就躺房间的床上死了。我二姐自读完初一就在家帮我妈做衣服。她曾提出要到外面打工,我爸妈不同意。她在家不听话,偶尔会故意把衣服搞坏,我妈经常骂她,有时也打她,并让她面壁罚站。被罚站的时候,经常不吃饭,有时我妈也不让她吃饭。平时我们不听话时,我爸妈会先跟我们谈谈,谈了还不听话我妈有时就会打我们,有时还用衣架打。

5.证人贺某的证言:我在汕头市龙湖区金英学校工作。饶某1曾在我学校就读,她是在大概小学四、五年级的时候转入我校就读的,读到2014年下半年就没有来校读书,她的妹妹饶某4就还在我校读书。饶某1在校表现一般,成绩不好,经常不完成作业、迟到。我们让饶某1的父亲到校沟通过,她父亲就说小孩懒、不喜欢学习。在学期间,我们发现她有时鼻青脸肿,老师发现后问她情况,她说是不小心摔跤造成的,但向饶某4了解,饶某4说饶某1的伤是她们母亲打的,因为要帮忙做手工,完不成任务要挨打,有时还不给吃饭。据我们了解,饶某1的家长经常让其帮忙做手工,造成她没有更多学习时间,我们也问过她们家长是否叫小孩做手工,但她们的家长予以否认,只强调小孩子不会读书,不喜欢读书,小孩的母亲为教育小孩会动手打几下孩子。我们老师也给她们家长讲不能用殴打的方式教育孩子,他们也答应了,但过了两个星期,饶某1就没来读书了,我们联系她的家长,对方说小孩不会读书,自己不读了。

6.证人刘某的证言:我住在龙湖区夏桂埔桂德街36号2楼。自2016年以来,大概有五、六次听到3楼的一个家庭(一对夫妻和三女一男四个小孩)父母的打骂声,声音很大,很吵,但不清楚打骂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晚上10点以后。有时听到打骂声比较大时我会上楼去,但他们家不开门,只是隔着门听到做父母的说小孩不听话、气死人,所以才打骂。

7.证人向某的证言:我是饶某2的邻居。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夜里10时许,我在睡觉时听到一个女孩子的哭声,我起来查看,看到在饶某2家里,饶某2的老婆在打她的女儿,具体是哪个女儿我就不知道。他们家经常有打骂声传出,因为他们讲的话我听不懂,所以具体是打小孩还是他们大人吵架我就不清楚。

8.证人纪某的证言:饶某2是我的租户,他向我们租住位于龙湖区夏桂埔桂德街36号的房子。平时我没看到过饶某2和他老婆打小孩,只是听到他们平时管教小孩有喊叫声从家里传出来。我知道他们有个女儿没有读书了,在家帮忙做家务。

三、鉴定意见。

1.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明:饶某1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药物成分、其尿液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2.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饶某1和饶某2、谢小玲符合亲生关系。

3.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饶某1的系统法医病理尸体及死因鉴定情况。

四、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的拍照。证明:现场情况。

五、被告人谢小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我们家共有我和饶某2、大女儿饶某3、二女儿饶某1、三女儿饶某4、儿子饶某5几口人。饶某316岁,在汕头打工,三女儿饶某4在金英小学读书,儿子饶某5在希望学校读书。饶某1生于2002年10月15日,她从前年开始就不读书了,我怕她在外面接触到坏人,就叫她在家里帮忙干活,这两年她一直不听话,最近她要自己跑出去玩,我与我丈夫饶某2不同意她一个人外出,就对她管理得很紧,但她还是不听话,这几天开始断断续续地绝食。2016年11月16日上午,饶某1因为不吃饭还在家里捣乱而被我罚站。当天12时多,我丈夫饶某2回到家见饶某1在墙边站着,就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跟他说饶某1不听话不吃饭被我罚站,饶某2叫饶某1吃饭,她不理他,饶某2就叫她站在边上罚站,站了一会儿,饶某1就摔倒在地,我们都没有去管她,她自己爬起来,过了一会儿又摔倒了,我听到一声闷响,就去扶她,但她不让我扶,我就没有管她。13时许,饶某2外出上班,我小女儿饶某4吃完饭也去上学了,他们走后就我和饶某1在家,这时我又去扶饶某1,她还是不让我扶,我强行把她放在靠近西边的房间床上,当时发现她后脑有点湿,但我没有注意看,然后我就去做手工。15时多,我听到饶某1“唔唔”地叫,就走进房间,看到饶某1样子不舒服,头在流血(记不清楚她头部哪个部位在流血,流血量不大),我就叫她,但她不回应我,我看她脸色不对,咬紧牙,我赶忙上去把她抱到客厅靠墙(我用左手抱着她的腰,右手环搂着她的右侧脖子把她抱起来,刚开始她不让我抱,拼命挣扎,我为了不让她倒下,有用力搂着她的脖子),抱着她的头,摇她的肩膀和脖子,哭着说“女儿你不要吓妈妈”,接着我跑去冲泡“完美营养餐”给她喝,饶某1吃不下去当场就吐出来了,随后发现她牙齿有浓血,鼻孔也流血,我赶紧打电话给饶某2把情况给他讲了,饶某2叫我烧点热水敷她的脚,但饶某1没有动静,饶某2回来后发现不对劲就打120,120到场检查后说饶某1已经没有生命体征,120叫我们打殡仪馆电话,殡仪馆说要先打110报警,饶某2就报警了,不一会儿民警就来到现场。事发当天上午至中午,饶某1都没有吃饭,她平时也不爱吃饭,个性好强,又不听话,我都没有去理她;我有时为了让她听话,给她买玩具、食品;以前我很疼她,后来她变得叛逆,不听话我就不再理她,她有时淘气捣蛋,我会跟她谈谈,谈完还不听话,我一生气就用手掐她的身体、手,揪她的头发,还用衣架打她或者罚站;我有时为了赶工,会叫饶某1帮我做手工,到了晚上11点左右我都会叫她停工休息;事发前几天,饶某1因为把我加工好的衣服剪破,我没有办法交货,我就用剪刀扎他的手,但今天我没有打她;饶某1身上的伤痕有一部分是我打她留下来的,有一部分是她自己弄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小玲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小玲犯虐待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小玲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对于被告人谢小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予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谢小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小玲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纪冰

代理审判员江?聪

人民陪审员吴晓吟

二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