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虐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罗丹虐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丹,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虐待,于2017年3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于2017年3月10日被转为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撤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农检刑检部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罗丹犯虐待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罗丹与丈夫吴某1离婚后,其子吴某2与母亲罗丹共同生活,被告人罗丹离婚后与王某1(治安处罚)同居,2017年1月末至2017年3月4日期间,在农安镇铁西村王某1租房处和华家镇毕家店村陈万山屯王某1家中,被告人罗丹因痛恨前夫吴某1,多次用手和木棒、剪刀殴打其儿子吴某2(7周岁)泄愤,多次强迫吴某2脱光衣服站在房屋走廊或屋外受冻,不给吴某2吃饭。致吴某2头面部、上身、臀部、腿部多处受伤,脚底部冻伤,经法医鉴定:面部皮肤色素异常构成轻伤二级;颈部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左大腿瘢痕构成轻微伤,右臀部瘢痕构成轻微伤。

一审法院查明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王某1、吴某1、王某2、李某1、侯某、李某2证言;(三)被害人吴某2陈述;(四)被告人罗丹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六)视听资料。并认为,被告人罗丹虐待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罗丹与丈夫吴某1离婚后,其子吴某2与母亲罗丹共同生活,被告人罗丹离婚后与王某1(治安处罚)同居,2017年1月末至2017年3月4日期间,在农安镇铁西村王某1租房处和华家镇毕家店村陈万山屯王某1家中,被告人罗丹因痛恨前夫吴某1,多次用手和木棒、剪刀殴打其儿子吴某2(7周岁)泄愤,多次强迫吴某2脱光衣服站在房屋走廊或屋外受冻,不给吴某2吃饭。致吴某2头面部、上身、臀部、腿部多处受伤,脚底部冻伤,经法医鉴定:面部皮肤色素异常构成轻伤二级;颈部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左大腿瘢痕构成轻微伤,右臀部瘢痕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丹在庭审中供认,并表示认罪,无辩解意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罗丹出生于1991年2月9日,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明罗丹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宝塔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罗丹无前科劣迹。

4.罗丹指认吴某2伤势照片十六张:证明罗丹对吴某2身上伤势予以指认。

5.吴某2住院病历及出院诊断书:证明吴某2因伤住院治疗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罗丹被行政拘留五日,涉案人员王某1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2017年3月8日证言:2017年刚过完年的时候,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在农安县农安镇铁西村我家里打过一次,2017年3月4日我在农安县华家镇毕家店村5社我家老房子里打过一次。2017年刚过完年,吴某2和他妈罗丹和我一起住在铁西村我家里住,吴某2说他总想他太奶(已故)和太爷(已故)啥的,吴某2一这么说罗丹就说她的身上就冰凉。吴某2一提他太奶和太爷,罗丹就闹心,就和吴某2吵了起来,吴某2就拿起家里的一把20公分长杀羊用的尖刀划罗丹的脖子和胸口,我就把刀拿了下来,我跟吴某2说你咋这么狠呢,这也不是你后妈。吴某2就说我就没有你这样的妈。罗丹就对吴某2说你要是打我能解气的话你就打吧。吴某2就用手打罗丹的脸,我说你要是打大爷能解气的话,你咋打都行。然后吴某2就用手打我,打了我大约20多下,我就问吴某2你解气没有,吴某2就说没有,然后又用手打他妈,罗丹就用脚把吴某2踹到地上说你干啥啊一天天的,打完这个打那个,罗丹和我就都用手打了吴某2,吴某2从地上起来后就开始大骂,后来我就让吴某2到走廊站着去反省反省,反省下你为啥拿刀子捅,然后吴某2就到走廊去站着了,站了大约10多分钟就回来了。后来吴某2就不想在铁西呆着了,2017年阴历二月初一的时候,我把罗丹和吴某2送到了我在华家镇毕家店村陈万山屯的老房子,吴某2说在华家镇比在铁西村强。我就一直在铁西村住了,直到2017年3月3日周五那天我回到了华家镇毕家店村陈万山屯的老房子和罗丹、吴某2他们俩住了一宿,吴某2就开始作,不在家呆着,我生气了就用细木棍打了吴某2几下,打在吴某2肩膀上了。到了3月4日那天我在毕家店老房子那化了一天自来水,到了晚上的时候,吴某2在那作,我就用手打了吴某2后脑勺-下,吴某2就说他在这总挨打,吴某2说你俩合伙打我,我不在你俩这呆了,我要找我爸去。罗丹说你爱找谁就找谁去吧,我们这么对你你还这样的,你在你爸那享福也行。然后吴某2就穿衣服出去了,我骑摩托车往北找了,罗丹也出去找了,过了一会罗丹把孩子找回来了。找回来后吴某2站在路上不往家走,我就抱吴某2没抱住,吴某2掉在地上摔了,等回到屋子里的时候,我发现吴某2鼻子出血了。我让罗丹给吴某2擦擦,罗丹不给擦,说吴某2一天天就是作。后来吴某2的家人来找吴某2了,我就带着我的孩子王某2走了。

我用手打了吴某2的后脑勺和脸部,还用一个细木棍打吴某2的肩膀了。罗丹在铁西和毕家店的时候都打过吴某2,但是具体打几次我不记得了。罗丹还把吴某2脱光了撵到走廊里站了二、三次。吴某2脚部、屁股、后脑勺有包、肩膀上有伤。我打吴某2的后脑勺和肩膀了,吴某2肩膀和后脑勺的伤是我形成的。罗丹打的次数比较多,吴某2其他的伤都是罗丹打的,吴某2脚底的伤是冻的。有一次罗丹把吴某2衣服脱光了推到了走廊里,吴某2在走廊里站了半个多小时,后来我就发现吴某2脚底下起泡了,我和罗丹就把吴某2脚底的泡放了,并给他上药了,之后我就没注意吴某2的脚底。

我打吴某2的时候罗丹和王某2在现场,没有其他人了。

2.证人吴某12017年3月4日证言:我是吴某2的父亲,孩子由我和孩子的母亲罗丹抚养,我与罗丹没有结婚手续,吴某2的户口现在在我这。从孩子出生一直到2017年1月2日我和孩子一直在一起,2017年1月2日吴某2被他母亲罗丹带走了,因为我和罗丹要离婚,我给罗丹打电话,罗丹也不接。今天我们村里通知我,说吴思傅在华家镇毕家店村陈万山屯,我就到那里去找到孩子了,找到孩子一看,发现孩子身上都是伤。我问过吴某2,吴某2说他是被他妈妈罗丹和王某1打的。我看到吴某2的鼻子出血了,脸上有新伤和陈旧伤,身上和大腿都有疮口和陈旧伤,脚底有冻疮。我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罗丹的法律责任。

2017年3月6日证言:我和吴某2是父子关系,2017年3月4日晚上9点左右,在农安县华家镇毕家店村陈家屯4队王某1家里,我发现我儿子吴某2被人殴打、虐待,我去现场发现我儿子吴某2在王某1家的门口站着,满脸都是血迹,我看孩子受伤了,我也没有问吴某2伤是怎么形成的,我就将吴某2带上车然后带他去医院看病了。我与罗丹是事实婚姻,我们没有结婚证件,我与罗丹在一起生活九年了。罗丹于2017年1月2日上午8点左右离开我的,吴某2是罗丹在2017年1月2日上午8店左右从农安县铁西村赵家店屯6队我的家里将吴某2带走的。吴某2被罗丹带走我知道,我找过孩子,我给罗丹打电话罗丹不让我见孩子,我找不到他们,后来电话也不接了。后来是华家的人给我大队的村长打电话我才知道吴某2被罗丹带到华家镇毕家店村陈家屯4队王某1家里。罗丹和王某1在一起搭伙过日子。罗丹没有精神疾病,是正常人。吴某2的额头、鼻子、眉骨处、左脸、右脸、下巴、嘴唇、脖子上都是伤口,还有陈旧伤。后脑有一个很大的大包。两只脚也都是伤口,已经不能走路了。肩部,两条腿上,后背、腰部都是伤口。吴某2说他的额头、鼻子、眉骨处、左脸、右脸、下巴、嘴唇、脖子上都是他妈妈罗丹用双手打伤的,还用指甲划伤的。两只脚的伤口是罗丹将孩子的衣服都脱掉然后在外面站着冻坏的冻伤,皮都冻掉了,现在已经不能走路了,肩部,两条腿上,后背、腰部的伤口是罗丹用手掐的。后脑有一个很大的大包是王某1用木头的棒子打坏的。吴某2还怎样被殴打、被虐待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我都是听我儿子吴某2说的。不知道罗丹从什么时候开始殴打、虐待吴某2的。

2017年3月9日证言:现在我儿子吴某2不爱说话了,不理人,经常和我说害怕,有人要打死他,从不睡大觉,几乎是一个多小时一起,起来就说害怕,有人打他,总说罗丹和王某1打他,睡觉的时候总是在颤抖,经常哭,对我说爸爸你别不要我,我害怕。我儿子吴某2在平常总是自己盘腿坐着,低着头不说话,别人和他说话他像听不见一样,要么就无缘无故的傻笑,吴某2好像是被打傻了,吴某2好像是被吓坏了,说话的时候眼睛乱窜,不敢正面视人。

3.证人王某22017年3月8日证言:王某1是我父亲,我认识吴某2,吴某2是我的同班同学,吴某2不听话,他的妈妈把他打了,然后吴某2就哭,吴某2吵着要回家,还打他妈妈,然后他妈妈就打吴某2了,在我家,农安县铁西村的家里,还在农安县华家镇我的家里打过吴某2。我记不清打了几次,打过挺多次的。2017年(具体哪天我记不得了)当时没有过年,吴某2和他的妈妈来我家找我的爸爸王某1,当时我学校没有开学,我在放寒假,然后吴某2就在我家住了,我平时和吴某2一起玩,我记得有一次是在铁西村的时候,我在炕上躺着,看见吴某2一直吵着要回家,然后还打他的妈妈,他的妈妈就用手打吴某2的嘴巴,还用脚踢吴某2,然后我的爸爸用我上学用的塑料的格尺打吴某2,还用木棒打吴某2的腿和脑袋了,吴某2就哭,然后我爸爸王某1就将吴某2身上的衣服都脱掉了,将吴某2扔在我家的门口,天挺冷的,我爸王某1让吴某2进屋的时候,吴某2的双脚有一个大的泡和一个小的泡,吴某2的妈妈将吴某2脚上的泡用针挑开了,我挺害怕的。后来我们来到了华家镇,在华家镇的时候,吴某2也不听话,然后用我家杀羊的刀划他妈妈的脖子,我爸爸将吴某2手里的刀抢去了,然后用双手打吴某2的脸,又从地上将吴某2举起来摔到地上了,我看见吴某2的鼻子就出血了,我爸爸还用棒子打了吴某2的身上和脑袋,吴某2身上也出血了,我挺害怕的。

4.证人李某12017年3月7日证言:我家在农安县华家镇毕家店村陈万山屯水泥路路北,我家是开卖店的。2017年3月1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我家正在做饭,忽然进屋一个大约7、8岁的男孩子,到了屋里那个男孩子就说我来找救主,你得救救我。我问你是哪来的啊,那个孩子说我没有家了,我家不要我了。我家当时屋里很多人,我就问有没有认识这个孩子的,大家就说这个孩子不是本地的。有人就问这个孩子叫什么名字,那个孩子说他姓吴,我当时看到那个孩子脸上有伤,我就问那个孩子有没有爷爷奶奶,孩子说爷爷奶奶说我跟他们没关系,后来他们后悔了,找不着我了。我问那个孩子是哪的,那个孩子说我在二实验小学上学,我好几天没吃饭了,我脚疼,走不了路。我家就给那个孩子一个面包和一瓶水,那个孩子自己说我妈妈不要我了,晚上让我脱光衣服到外面站着,我等她睡着了再回屋里去。我们问他脸上的伤是咋回事,那个孩子说我妈说我招啥了,我自己挠的。然后我们就报警了,后来大约9点多的时候有一个年轻的女的过来找孩子,要带孩子走,那个女的跟孩子说走吧,跟我回家。那个孩子说妈,我不跟你走,―会警察叔叔就来了。那个女的也没多说什么,领着孩子就走了。我也没注意那个女的领着孩子往哪边走,过了一会警察来了,等警察来的时候孩子已经走了一会了。

那个孩子叫什么名字我没问,那个孩子就说他爷爷姓吴。我看到那个孩子脸上有伤,他还说自己脚坏了。孩子说他妈不要他了,把他脱光了撵外面,等他妈睡着了他再回去,还说自己脸上的伤是自己挠的。

5.证人侯某2017年3月6日证言:我是吴某2的奶奶,吴某2的父亲吴某1,母亲罗丹,他们只是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吴某2今年7岁,一直与吴某1、罗丹居住,直至2017年1月2日,罗丹将吴某2带走,我就不知道了。罗丹之前没有殴打虐待吴某2,2017年1月2日之前罗丹挺心疼吴某2的。吴某2被殴打虐待一事我不清楚,我是后来听吴某1、吴某2说了以后才知道的。吴某1说2017年3月4日晚上9点左右,吴某1在农安县华家镇毕家店村陈家屯4队王某1家里找到了吴某2和罗丹,在现场发现我孙子吴某2在王某1家的门口站着,满脸都是血迹,孩子受伤了,之后吴某1就带吴某2去医院看病了。吴某2说他的额头、鼻子、眉骨处、左脸、右脸、下巴、嘴唇、脖子伤都是他妈妈罗丹用双手打伤的,还用指甲划伤的。两只脚的伤口是罗丹将孩子的衣服都脱掉然后在外面站着冻坏的冻伤,皮都冻掉了,现在已经不能走路了。肩部,两条腿上,后背、腰部的伤口是罗丹用手掐的。后脑有一个很大的大包是王某1用木头的棒子打坏的。

6.证人李某22017年3月9日证言:我是吴某2的姥姥,从2017年3月4日晚上9点至2017年3月9日,我一直与吴某2在一起。吴某2现在看着和以前不一样了。吴某2从2017年3月4日开始晚上一直睡不安稳,总是惊醒,晚上睡了就哆嗦,看着心疼。吴某2晚上总是突然就醒了,嘴里说害怕。平时醒了就要东西吃,说饿,现在还不爱说话,自己总是傻笑,问他笑什么他也不说。还像祈祷一祥盘腿双手合十在自己的嘴边那样坐着,不和我们说话。简单和他说一、两句话的时候吴某2还有应答,说多了吴某2就不说了吵着头疼。吴某2总是身体发抖,睡觉的时候总哼哼,像是难受的样子。吴某2没有正常的作息时间,吴某2经常晚上惊醒,生活没有规律,总说害怕。吴某2现在像精神病一样,胡言乱语,傻笑,不和我们说话,不合群。

另有证人项某、韩某证实:王某1带一个三十岁左右女子和一个八岁左右男孩在其华家镇毕家店陈万山屯家中居住。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吴某22017年3月4日陈述:我叫吴某2,今年八岁了,我妈妈叫罗丹,我爸爸叫吴某1,我爷爷叫吴凤臣,我姥爷叫罗春风。我身上的伤是被我妈妈罗丹和我妈妈的朋友王某1打的。我被打了好几次了。今年过年后到现在我被打了好几次了,我就记得被打了,具体啥时候我记不清了,我就记得有一天早上,我妈妈用手打我,打我的脸部、眼睛、上身、大腿里子,还有脚,打的我都不会动弹了,然后我妈妈就把我衣服都脱光了放在外面,冻了一会就让我回屋。等到我回到屋里,我就感觉我的脚冻了,现在脚底下有冻疮,我妈妈就给我上药,但是一直不好。还有一次王某1用手打我,扇我的嘴巴子,用脚踹我,看我不下地走路就打我。只要我不舒服,我哼哼两声,我妈妈就揍我。

我身上的伤都是王某1和我妈妈两个人打的。从今年过年后到现在,有一个多月了。我的脸都坏了,脑袋后面有好几个大包,身上和大腿上都有伤,脚底板冻了一直不好。有一次王某1的朋友去家里看到我被打了,但是我不知道那个人叫什么名字。

2.被害人吴某22017年3月8日陈述:我被我妈妈罗丹和王某1打了,他们还虐待我。从2017年1月份到3月份,我也记不住我被打几次了。在农安县的铁西村王某1家打过我,在农安县的华家镇王某1的老房子也打过我。我记得有一次是2017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王某1在农安县铁西村他家用一米左右长的木棒打我双腿的外侧,我的腿当时就被打青了还出血了,接着王某1用铁棒打我的后脑勺了,我的后脑被打出了一个很大的大包,头很疼,头也了。再接着王某1用双手的拳头和巴掌打我的双脸,打了很多下,具体几下我不记得了,我的脸肿胀了,脸也疼,后来王某1就不打我了,开始给我打针。

王某1在我的右胳膊上打针,打吊瓶,说能治好我的感冒,我当时不想让他给我打针,但是我害怕王某1再打我,我就没敢说话。王某1不是大夫。但是王某1说他给我打针能治好我的感冒,我害怕王某1打我,我就没吱声。我记得还有一次是在华家镇毕家店村老房子的时候,就是我被警察叔叔接到的那天,王某1用拳头打我的鼻子,把我鼻子打出血了,还用手打我的后脑,把我后脑打起一个大包。我脸上、身上、腿上、脚底板都有伤。我身上的伤有的是王某1打的,有的是妈妈打的,我脚底板的伤是冻的。我记得我有一次被打之后我就哭,然后王某1就让我脱光了站在王某1家屋子外面,大门里面,站了不一会,我就感觉我的脚底很疼,后来脚底板就起泡流水了。我还记得有一次是在华家镇毕家店村走廊里站着,具体啥情况我现在想不清了。

王某1打我的时候,我妈罗丹就在旁边看着,什么也不做。

我感觉头疼,有些事情记不清了。我对公安机关没有什么要求,我追究我母亲罗丹的法律责任。

3.被害人吴某22017年9月5日陈述:我现在和我父亲吴某1在一起生活。在农安县铁西村立交桥西边居住呢,在铁西二实验小学上学。我妈妈罗丹和王某1打我了,王某1和我妈妈是好朋友。我妈妈罗丹用铁棒子打我头上了,王某1也用铁棒子打我了,还用木头棒子打我了。我妈用手掐我,浑身上下哪都掐我,还用钳子掐我大腿里子,还用手指盖w我小鸡鸡下边。

第一次是我妈妈和我爸爸离婚后带我在现在住的立交桥铁西房子时,时间大约快过年的时候,一天晚上半夜,王某1也在场,就是瞅我不顺眼,王某1打我之后,我妈妈也用手打我一嘴巴子,用木头棒子到我身上,后脑勺;第二次就是又过了几天,也是晚上,我妈用手打我身上,还用手掐我嘴巴子,胳膊,还让我脱光了在门外院子李站着能有半个小时,当时冬天外边特别冷,之后王某1掐我脖子把我整屋里去了,感觉脚特别疼,第二天脚冻得坏了;第三次是过完年以后的一天白天,我妈妈对王某1说你愿意咋打咋打,打死拉倒。王某1就用手打我身上,包括脸蛋和大腿。当天晚上我妈妈还不让我吃饭,就是告诉我不行吃饭;第四次又过了几天,除了用手打我王某1和我妈还用剪子扎了我屁股,具体谁扎的我就记不清了;第五次是又过了几天,我妈妈和王某1俩谁撵的我出门外冻了半宿之后,我就记不得了。我的脚又被冻坏了,之后是王某1让我进屋的,最后一次我记得是寒假开学第二天晚上,在华家镇王某1的家,我也记不清谁打我了,也记不清谁撵我了。反正是他们连打带撵我。我跑到小卖店,后来我妈妈给我找回去了,别的我就记不清了。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罗丹2017年3月10日供述: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我因涉嫌虐待、殴打我7岁的儿子吴某2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吴某2是2010年4月9日出生的,今年7岁。我是吴某2的亲妈。我是2017年1月10日左右至2017年3月4日期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先后在农安县铁西村王某1的家里和农安县华家镇毕家店王某1的家里虐待、殴打吴某2的。我总共虐待殴打吴某27次,期间有三次是我将吴某2的衣服都脱掉以后,并让吴某2零下20度左右的冬天光着身子在屋外面的地上站着。我还有三次我不让吴某2吃饭,或是晚饭不让吴某2吃(饿吴某2一夜),或是早饭不让吴某2吃(饿吴某28个小时)。其中有一次我饿吴某224个小时。我和我丈夫吴某1感情不好,我就带着吴某2离开家里,与我男朋友王某1一起生活,在王某1家居住。我与王某1搭伙过日子,男女朋友关系。

第一次是2017年1月17日左右的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农安县铁西村王某1的家里,吴某2吵着说要回家,因为吴某2太吵了我生气,我就右手拿着王某1家里一个长一米左右,直径5公分的木棍使劲殴打吴某2的后背4、5下,然后用木棍殴打吴某2的双腿4、5下,可能当时我用力比较大,吴某2的双腿不太好使了,走路不稳,后背和腿部都红肿了。第二次是2017年1月22日左右的晚上(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在农安县铁西村王某1的家里,吴某2用王某1杀羊的刀比划我,王某1将吴某2手中的刀抢去,我看见吴某2就生气,然后用双手使劲的掐吴某2的脸部,还用指甲抠吴某2脸上的肉,将吴某2的脸都抠坏了,也掐坏了,吴某2的脸当时就出血了,我还用双手的巴掌使劲抽打吴某2的双脸,我还用拳头打吴某2的头部,我就让吴某2在地上站着,我越看吴某2越生气,想起他的神态很像吴某1,我就想虐待和殴打吴某2,晚上快要睡觉的时候,我看吴某2不顺眼,因吴某2眼神及长相像吴某1,我就将吴某2身上的衣服都脱掉了,不让吴某2穿鞋,我让吴某2站在冬天一月份夜里的门口,当时温度有零下20度左右,吴某2站了半个小时左右。这时王某1拿着王某1儿子王某2写作业用的塑料格尺抽打吴某2面部13下左右,当时吴某2的面部就出血了。我就坐在旁边看着,没有制止。第三次是2017年2月5日的中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农安县铁西村王某1家,我看见吴某2的神态像吴某1,一想到吴某1我就生气,生气我就想殴打虐待吴某2,我用双手抽打吴某2的脸,用手掐吴某2的脸6、7下,用右手使劲掐吴某2的大腿内侧,将吴某2的脸部、嘴边和下巴处用手抽打出血,吴某2的大腿内侧被我用右手掐出血,我每一次掐吴某2都掐一个地方,让吴某2旧伤没好,新伤又出现。我还用右手拿着王某1家一个长一米左右,直径5公分的木棍打吴某2的肩部2、3下,背部2、3下,还打吴某2的腿部6、7下,还用木棍打吴某2的肚子3、4下,用木棍打吴某2的头部2下,吴某2的头部被木棍打的时候撞到了墙上,后脑撞出了一个鹅蛋大小的包。晚上我看见吴某2以后没有原因的生气,我想折磨吴某2,当天晚上没有给吴某2吃饭,一直让吴某2站在屋里的地上。站了大约一个多小时,我就让吴某2坐下休息了。第四次是2017年2月10日左右的晚上(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在农安县铁西村王某1的家里,我看见吴某2就想起了吴某1,就将生气的情绪转嫁到吴某2的身上,我拿起王某1家黑色铁把的农村家里用的大剪刀扎吴某2的右侧屁股,剪刀的尖部插进吴某2的右侧屁股里,屁股流血了。第五次是2017年2月17日左右的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在农安县铁西村王某1的家里,我看见吴某2以后就想起了吴某1,然后莫名的生气,没有原因的虐待殴打吴某2,我用双手掐吴某2还没有长好的伤口处,伤口发紫,淤青,接着我不解恨,不给吴某2吃晚饭,我又将吴某2身上的衣服和鞋袜都脱掉,让吴某2在屋里走廊靠近外门瓷砖的地上站了一夜(大约八个小时),因为当天的气温在零下20度左右,王某1的家里没有暖气,吴某2的右足下被冻出了一个很大的大泡,左足下也被冻出了一个相比右足稍小一些的泡,从这开始吴某2就不能直立站立了。第六次是2017年3月4日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我在农安县华家镇毕家店王某1家里居住,吴某2和我说要回家,我看见吴某2又想起了吴某1,我就用上手使劲抽打吴某2的脸部,用脚踢、踹吴某2的腹部和后背4、5下,然后我将吴某2身上的衣服都脱光了,让吴某2在室外站着,是露天的室外,当时零下能有20多度,我穿着羽绒服,能有5分钟左右,然后我让吴某2回屋自己将衣服穿好,我对吴某2说,你想走就走吧,然后吴某2就跑了,后来我在小卖店将吴某2找到了。第七次是2017年3月4日晚上(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在农安县华家镇毕家店将吴某2找到以后又将吴某2带到王某1家里,因吴某2自己跑了,所以我用双手殴打吴某2的面部。

我7次虐待、欧打吴某2没有原因,我就是看吴某2的神态和吴某1相似,就打吴某2,有时就莫名的生气也殴打、虐待吴某2。还有时我嫌吴某2吵,我也殴打、虐待吴某2,我只要心情不顺,我就殴打、虐待吴某2撒气。吴某2的脸部伤是我用手打,用指甲抠坏。吴某2肩部、腰部及肚子和前胸的伤口是我用手抠、掐的,用木棒打的,吴某2腿部的伤是我用右手掐、打、抠形成的。吴某2头部后脑部位的包是我用木棍殴打吴某2头部时,头撞墙上形成的。王某1殴打吴某2两次a第一次是在我第二次殴打吴某2的时候,王某1拿着王某1儿子王某2写作业用的塑料格尺抽打吴某2面部13下左右,当时吴某2的面部就出血了。我就坐在旁边看着,没有制止。第二次是我在华京卖店找到吴某2以后,王某1在带我儿子吴某2回家的过程中王某1用双手打吴某2的嘴巴3下,将吴某2打倒在地,吴某2的鼻子当场出血了,我在旁边看着,没有制止。

我没有精神疾病,殴打、虐待吴某2时,吴某2不敢反抗,吴某2反抗我就还打他、虐待他。吴某2就是哭。我殴打和虐待吴某2时王某1在场看见过5次,我第二次殴打吴某2时王某1在场也殴打了吴某2。我第三次殴打吴某2的时候王某1在场,我第五次将吴某2脚冻坏的时候王某1在场。我第六次和第七次殴打虐待吴某2的时候王某1和王某1的儿子王某2在场。2010年至2016年12月中旬之前的七年,吴某2一直与我、吴某1共同居住。2016年12月中旬,因吴某1和我的夫妻关系不好,我带着吴某2到我的朋友王某1家居住。

另有2017年3月11日、2017年3月4日、2017年3月7日供述: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五)鉴定意见

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农)公(法)鉴(活体)字【2017】59号鉴定文书及鉴定通知书:经鉴定:吴某2面部皮肤色素异常构成轻伤二级;颈部皮肤擦伤构成轻徽伤;左大腿瘢痕构成轻徽伤;右臀部瘢痕构成轻微伤。

(六)视听资料

讯问录像光盘二张:证明讯问过程合法。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罗丹无异议,本庭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罗丹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庭认为,被告人罗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被告人罗丹在庭审中供认,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罗丹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丹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一款(虐待)、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之规定,本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丹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银声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