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虐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虐待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虐待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对其智力二级残疾的妻子邵某1产生不满,多次使用已点燃的香烟烟头戳烫邵某1面部、背部、腿部等部位,并留下数十处疤痕。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邵某2证言,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雅慧
人民陪审员郑国华
人民陪审员杨柏青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