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晓爱自其儿子王某1出生以后,经常以指甲掐、用牙齿咬的方式虐待王某1,且在2016年12月7日、10日,王某1头部先后两次受伤以后未及时将王某1送医施救,王某1最终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陈晓爱通过QQ认识,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办理结婚证。2015年生育了双胞胎儿子王某3和王某1,在儿子两个月大的时候,其就发现王某1身上有伤,全身都有指甲印和牙齿印,老伤刚好,新伤又出来。两个儿子都是陈晓爱自己带的,陈晓爱更喜欢大儿子王某3,其估计是陈晓爱弄伤王某1的。2016年12月7日左右,其下班回家发现王某1头部右侧肿胀,眼睛红肿,问过陈晓爱,陈晓爱说不知道王某1为何受伤。12月10日晚,其发现王某1头部有肿块并已人事不省,遂送往上饶县医院检查,后又送到上饶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又让送往南昌,当晚就将王某1送到江西省儿童医院,并做了颅部手术。12月12日上午,医生告知其王某1已大脑死亡,陈晓爱询问其情况,其将医生的话告知了陈晓爱,陈晓爱听到后就跪下说是她的错,并哭了起来,之后医院就报警了。
2、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儿媳妇王雪珍的弟弟王某2和陈晓爱从2014年9月左右住在其家,2015年12月王某3和王某1双胞胎兄弟出生。满月后,就经常发现王某1脸上有指甲印,老伤没好又添新伤,这些伤应该都是大人抓、掐所致。陈晓爱一家于2016年10月搬走,王某1死亡前数日,因为王某3和王某1快过周了,其让王雪珍去看看小孩子,王雪珍回来说王某1很可怜,脸上到处都是伤。
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2系其外甥,陈晓爱偏爱大儿子王某3,2016年2月其发现王某1手腕处有烫伤,脸上到处都是抓伤或者淤青。2016年7月,一次吃饭时,其见王某1手上有12个指甲印。2016年10月以后,王某2一家搬走了,其就未再见过两个孩子。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1脑部手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发现王某1身上有明显的陈旧性外伤痕。
5、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王某1重症监护室的主治医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王某1全身有陈旧性齿痕,头部血肿,右眼淤青肿胀。
6、证人张某、谢某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12月10日22时许,一女子抱着一个1周岁左右的婴儿到上饶县人民医院就诊,因婴儿受伤严重,其建议家属送婴儿去上级医院救治。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0日22时至24时间,一名昏迷中的婴儿被送到上饶市人民医院,其安排对婴儿做了脑部CT及办理了住院手续。
8、CT检查报告单、江西省儿童医院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尸体解剖照片,证实王某1脑部受伤救治及死亡情况。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位于上饶经济开发区晶华美郡小区,侦查人员检查了陈晓爱和王某2租住的晶华美郡小区30栋2单元301室,在客厅西北角地面铺设的海绵垫上的小被子、枕头等物中,发现枕头芯表面有五处细小的擦拭血迹、一块红色海绵垫表面有擦拭血迹、简易床铺西北角落处的塑料皮上一处血迹、双座婴儿车西侧座位靠背一处血迹。
10、上饶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王某1因钝性外力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1、王某1头面、颈项、躯干、四肢等部分遍布三四十处伤痕,有的伤痕表皮剥脱已痂、有的伤痕表现青紫、有的伤痕愈合后表现点片状白色改变。其中头、胸及双下肢多处椭圆形或类圆形排列较规则的损伤,新旧程度不一,符合不同时间咬伤形成;之外的其他多处形状和新旧程度不一的损伤,系在长期多次的持续性状态下反复遭受各种机械性损伤而形成。2、王某1颅骨多发性骨折、硬膜下出血、脑水肿及脑疝形成,属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其头部外伤无皮肤挫裂,右颞部皮下软组织挫伤严重,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且致伤物接触面较大,表面较平整。对应处颅骨多发性骨折,右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说明该物体质地较硬,且该作用力较大,结合死者为不足12个月的婴儿,自身行动能力有限,地面摔跌或在床、桌子等高度摔跌的作用力均不足以形成如此严重的颅脑损伤。3、王某1小肠见肠套叠8处,但该疾病不足以导致迅速死亡。
1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墩子塘派出所民警在2016年12月12日接警后,前往江西省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将11床脑死亡患者王某1父母口头传唤到该派出所调查核实,在此过程中患者母亲未反抗。
12、上诉人陈晓爱的供述,证实其与王某2通过QQ认识,后生育了双胞胎儿子,长子王某3、次子王某1。一开始是住在王某2姐姐家,后王某2姐姐家里拆迁,其与王某2带着两个儿子于2016年10月租住到晶华美郡。王某3比较乖,王某1经常哭、闹,其自2016年6月开始会打王某1。2016年10月开始,其打王某1更加厉害了,火气上来就咬王某1的腿、手臂、屁股和肩膀等部位。12月7日左右,王某1摔伤了头部,大脑右侧鼓起一个大包,一只眼睛也肿了,但其没有重视,没有带王某1去医院检查。次日,王某1的眼睛更肿了,其给王某1用了点“利通”外用消肿药水。到第三天,王某1的右眼肿到看不见。12月10日晚,其一个人在家带孩子,王某1再次摔跤,又伤到旧伤口。其待王某2回家后,将王某1送往上饶市医院救治,当晚又送到江西省儿童医院,终因送医太晚,王某1于12月12日死亡。
13、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晓爱韦氏智力测验IQ为75,无精神疾病,对本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14、人口信息表,证实上诉人陈晓爱出生日期等身份事项。
15、辩护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王某1出生于2015年12月16日。
16、辩护人提供的由王某2出具的请愿书及侦查机关向王某2所作的核实笔录,证实王某2对陈晓爱予以了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