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遗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8 0:00:00

令某4、令某5等遗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令某3,甘肃省甘谷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租住在深圳市龙岗区。

辩护人谢某,甘肃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令某4,甘肃省甘谷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租住在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人令某5,硕士研究生学历,甘肃省甘谷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租住在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人令某6,甘肃省甘谷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遗弃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1日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诉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令某3、令某4、令某5、令某6犯遗弃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令某3及其辩护人谢某、令某4、令某5、令某6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害人令某在西藏做生意期间,由于长期劳累和高寒缺氧环境,致使其患上了脑溢血,导致半身不遂,期间令某给妻子牛某打电话,让牛某将他接回甘谷治疗,但妻子牛某不接不管,后来令某的弟弟令某7和侄儿令某2将令某接回甘谷后送往甘谷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脑溢血引起的偏瘫。在令某住院治疗期间,令某妻子牛某和被告人令某3、令某4、令某5、令某6一直没有伺候、陪护,令某多次给四名被告人打电话,但电话不接也不回。令某出院后在家疗养期间后期,病情加重,大小便失禁,双目失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由其兄弟照料,四名被告人不管不问。期间,公安民警打电话、发短信直到在外地找到被告人,向其告知对其父亲应尽赡养义务,但直至2017年9月13日令某病情恶化于家中死亡前,四被告人均未到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令某3、令某4、令某5、令某6作为成年子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令某3、令某4、令某5、令某6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令某3在本案中存在遗弃行为,但不宜认定构成遗弃罪;2.被告人令某3认罪悔罪,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前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害人令某在西藏做生意期间,患脑溢血导致偏瘫,令某的弟弟令某7和侄儿令某1将令某接回甘谷后送往甘谷县人民医院治疗,2009年10月令某出院后在家疗养。2010年春节,令某的妻子牛某去深圳市与被告人令某3生活,被告人令某3、令某4、令某5、令某6均在外地工作、学习,令某独自生活。被告人令某3、令某4、令某5、令某6在春节或其它节假日偶尔回家看望令某,期限较短。2017年6月以后令某的身体健康状况较差,不能下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被告人令某3、令某4、令某5、令某6均不在令某身边,没有照顾令某的生活,2017年9月13日令某因病情恶化死亡。2010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令某4向令某的农行卡不定期汇款200元至500元不等的生活费。2017年3月至6月令某4对令某进行了陪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令某3、令某4、令某5、令某6的身份情况。

2.被害人令某的陈述,自己于2009年在西藏做生意时突发脑溢血致半身不遂,给妻子牛某打电话让她接自己去甘谷治疗,牛某不肯。弟弟令某7和侄子便将令某接至甘谷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治疗,住院期间牛某及子女均没有陪护。出院后令某回到家中,后来大女儿令某3将牛某接到了深圳,其他三个子女在外地工作,家中就令某一个人生活,平时依靠兄弟及侄子照看生活。至2015年病情越来越严重,不能独立生活,一次从炕上掉到地上后无法动弹,三弟发现后与其他兄弟将令某送到火车站旁的华夏医院治疗,妻子、子女均无人过问。2016年春节,儿子令某6把令某送到医院检查后就离开了。至2017年我精神绝望导致双目失明、大小便失禁,仍然无人照看。

3.证人令某7(令某的五弟)的证言,2009年令某在西藏生病后其嫂子牛某及子女均不予治疗护理,令某7便将令某从西藏接回甘谷县医院住院治疗,令某在家一个人生活,平时兄弟照看。2015年7月令某从炕上掉到地上受伤,兄弟们把令某送到医院治疗,直到2017年3月牛某及子女均无人照看。2017年9月13日发现令某已经在家中死亡,死亡时无人陪护。

证人某2(令某的三弟)的证言,2009年令某生病后牛某及子女均不管,经兄弟出钱治疗后出院,牛某和令某4不让令俊义进门,后来兄弟们就将令某强行抬进屋子里。2010年春节,令某3将牛某接到了深圳,牛某后来回来过一次,又走了,就再没有回来过,令某的子女在过年时回来几天,然后就走了。令某处于半瘫痪状态,生活基本不能自理,2015年后半年不能下床,由兄弟照看。

证人令某3(令某的哥哥)的证言,证实令某生病后无人照看的事实。

证人牛某、王某、衡某证言,证实令某一个人在家生活,妻子、子女均在外地工作生活。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令某死亡后现场情况。

5.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字(2017)18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兰大一院病理尸体检验报告,证实令某在大脑多发性微小脑软化、出血,伴脑水肿(重度)和大脑蛛网膜下腔进行性出血、渗出、粘连,伴脑室积水的基础上,因大脑中动脉血栓栓塞死亡。

6.户名为令某的XXX的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0年10月至2017年1月30日,不定期有数额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不等的小笔汇款转入的事实。

7.通话记录,证实甘谷县公安局办理案件时联系被告人的事实经过。

8.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4月12日牛某与令某7在令家中发生厮打的事实。

9.被告人令某3的供述及辩解,2009年父亲令某在西藏生病后是其五叔令某7接回甘谷治疗的,医药费是令某7支付的,住院期间自己没有陪护。2009年农历12月28日父母因琐事争吵了几句,几个叔叔要打母亲牛某,被邻居劝住了,后用钢筋砸坏了家中的许多东西,经派出所调解处理。2010年春节自己回到深圳,与妹妹令某4商量每月给父亲的农行账号汇入不少于300元的生活费,由令某4负责办理。因家务事于2016年7月将母亲牛某接到深圳生活。2017年之前自己偶尔回家看望父亲,时间均较短,2017年一直没有回过家,直至父亲死亡。

被告人令某4的供述及辩解,2009年9月父亲令某在西藏生病,五叔令某7接回甘谷治疗,医药费是令某7支付的,住院期间自己一直在陪护。2010年春节期间,令某3和父亲因琐事争吵了几句,父亲去找大伯令某3,令某3带着几个亲房将家里的东西砸坏了。令某4怕母亲被打,便带着母亲到深圳找令某3,2010年5月找到工作后上班,便每月给父亲的农行卡汇款300元左右,作为父亲的生活费,直至2017年2月。2016年3月至6月令某4回来照顾父亲的生活,父亲给亲戚说令某4表现不好,这话被五叔令某7听到,便将令某4的头发撕住质问,令某4报警,后令某4怕被打便离开了甘谷。

被告人令某5的供述及辩解,2009年父亲令某生病时自己在上大学,所以没有照顾父亲,毕业后去了深圳实习,家里的事主要由令某3、令某4处理,自己基本没有照看父亲。

被告人令某6的供述及辩解,2017年春节自己把父亲照看了3天,就去上班了。后来与二姐令某4协商后,在2017年3月至6月由令某4照看父亲,因为五叔令某7将令某4打了,所以令某4就再没有照看父亲,自己也再没有照看过父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令某3、令某4、令某5、令某6作为成年子女,对患有严重疾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未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令某3不构成遗弃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令某3、令某4、令某5、令某6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令某4在令某有生之年能够给付部分生活费,并在令某生活不能自理时进行了照顾,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令某3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令某5犯遗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令某6犯遗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令某4犯遗弃罪,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尉军武

法官助理黄彦威

审判员魏小欢

人民陪审员王几生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