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遗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盛某、张某遗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张某犯遗弃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娜、被告人盛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与其前夫于2013年离婚后,孩子江某1(男,出生于2003年10月20日,智力二级残疾)由法院判决归盛某抚养。后被告人盛某来滨州与被告人张某结识并共同生活。2016年3月份,被告人盛某将江某1带至滨州与被告人张某共同抚养,由于二人照顾不善,致使江某1双脚严重冻伤。2017年2月7日,二人商议将江某1遗弃,由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抚养。当日16时许,被告人盛某、张某将江某1遗弃在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五路东南角处广场上,由被告人张某匿名拨打救助站电话求助后离开。后江某1被滨州市儿童社会福利院救助后在医院实施了截肢手术。案发后,被告人盛某、张某将孩子接回抚养,对其进行了妥善安置。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江某2、陈某的证言、提某、检查笔录、(滨)公(刑)鉴(DNA)字[2017]404号DNA检验鉴定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残疾人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入住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盛某、张某在侦查人员与之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这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盛某、张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对患有疾病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与被告人张某共谋拒绝抚养,情节恶劣,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江某1截肢的后果,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已将江某1接回抚养,悔罪态度好,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盛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吕明华

法官助理郝涛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