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与其前夫于2013年离婚后,孩子江某1(男,出生于2003年10月20日,智力二级残疾)由法院判决归盛某抚养。后被告人盛某来滨州与被告人张某结识并共同生活。2016年3月份,被告人盛某将江某1带至滨州与被告人张某共同抚养,由于二人照顾不善,致使江某1双脚严重冻伤。2017年2月7日,二人商议将江某1遗弃,由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抚养。当日16时许,被告人盛某、张某将江某1遗弃在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五路东南角处广场上,由被告人张某匿名拨打救助站电话求助后离开。后江某1被滨州市儿童社会福利院救助后在医院实施了截肢手术。案发后,被告人盛某、张某将孩子接回抚养,对其进行了妥善安置。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江某2、陈某的证言、提某、检查笔录、(滨)公(刑)鉴(DNA)字[2017]404号DNA检验鉴定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残疾人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入住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盛某、张某在侦查人员与之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这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盛某、张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