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国成与卢某2系父子关系,二人共同居住于夹江县。2000年开始,卢国成与卢某2不断产生矛盾,并一直积怨。2002年期间,卢国成将卢某2居住的三间土房的门窗和进出大门用砖封死,导致卢某2在房屋的一侧面墙上开洞用于平时出入;同时卢国成不让卢某2使用其家中水井。2011年9月27日,卢国成因虐待卢汉均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之后,双方因为矛盾激化,卢国成将卢某2居住土房的电线剪断,导致卢某2至今一直使用煤油灯。2017年9月21日,卢某2外出回家发现居住房间里面的被子、衣服等东西全部被扔在屋外,卢某2只有在屋外的一颗树下用塑料布搭建一个临时的篷子用于居住,卢国成对卢某2居住的情况置之不理。9月23日,在卢某2的反映下,吴场镇司法所、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卢某2家就其居住及生活问题进行调解,卢国成坚决表示不让卢某2居住到屋内,并表示不赡养卢某2,导致卢某2流离失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国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基本情况、归案情况、关系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费某、胡某、卢某1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卢国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