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遗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9 0:00:00

卢国成遗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国成,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小学文化,人,农民,住夹江县。因虐待,于2011年9月2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夹检公诉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国成犯遗弃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某、被告人卢国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国成与卢某2系父子关系,二人共同居住于夹江县。2000年开始,卢国成与卢某2不断产生矛盾,并一直积怨。2002年期间,卢国成将卢某2居住的三间土房的门窗和进出大门用砖封死,导致卢某2在房屋的一侧面墙上开洞用于平时出入;同时卢国成不让卢某2使用其家中水井。2011年9月27日,卢国成因虐待卢汉均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之后,双方因为矛盾激化,卢国成将卢某2居住土房的电线剪断,导致卢某2至今一直使用煤油灯。2017年9月21日,卢某2外出回家发现居住房间里面的被子、衣服等东西全部被扔在屋外,卢某2只有在屋外的一颗树下用塑料布搭建一个临时的篷子用于居住,卢国成对卢某2居住的情况置之不理。9月23日,在卢某2的反映下,吴场镇司法所、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卢某2家就其居住及生活问题进行调解,卢国成坚决表示不让卢某2居住到屋内,并表示不赡养卢某2,导致卢某2流离失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国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基本情况、归案情况、关系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费某、胡某、卢某1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卢国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国成对于年老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国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国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熹臻

人民陪审员代文波

人民陪审员张生艳

二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