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遗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 0:00:00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黎琼,女,1996年1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榕江县。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8]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黎琼犯遗弃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黎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何黎琼使用石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瑞安市塘下镇XX宾馆XX号房间,并在该房间内生下一女婴(生父不详)。次日13点多,被告人何黎琼带着用红色毛巾包裹的女婴来到瑞安市塘下镇XX村XX路XX号东侧,将女婴放在路边草丛后,独自乘坐滴滴车回XX宾馆退房离开。该女婴因被路人发现报警而被送至瑞安市福利院。
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何黎琼经劝投到贵州省榕江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黎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毛某、贾某、陈某、王某、田某、石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笔录,血卡提取笔录,DNA检案结论告知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黎琼对于刚出生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女婴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黎琼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黎琼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邦建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周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