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6 0:00:00

黎辉雄滥用职权、重婚、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辉雄(别名黎深亮),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已被开除党籍),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原副局长,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阳志华,广东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志昌,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7]4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辉雄犯滥用职权罪、重婚罪、受贿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吴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辉雄及其辩护人欧阳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滥用职权罪

(一)更改参保时间,违规使用社保基金为顺德和平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另案处理)职工钟某2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71714.31元。

2004年1月,被告人黎辉雄时任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副局长。期间,被告人黎辉雄在沐足店洗脚时结识了沐足店女技师钟某2。二人熟识后,钟某2向黎辉雄提出想找一份稳定的工作,黎辉雄答应帮忙,并找到时任和平医院院长的谢某(另案处理),让其帮钟某2安排一份工作,谢某答应。同年2月,钟某2被谢某安排到和平医院收费处做收费员。同年4月18日上午,钟某2因公外出期间发生车祸,被送往医院救治。谢某得知消息后,将该情况告诉了黎辉雄。黎辉雄在了解到钟某2是因公受伤,并且和平医院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后,考虑到既可以帮钟某2解决医疗费用又能感谢谢某对自己的帮忙,便答应了谢某为钟某2补办社保手续的要求。同年4月21日,在黎辉雄的安排下,和平医院为包括钟某2在内的24名职工向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保,并通过补交社保费用的方式,将钟某2等人的参保时间提前至同年3月1日。黎辉雄等人通过上述操作,使得钟某2因车祸受伤形式上符合社保赔付规定。后社保基金为钟某2支付了医疗费用及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71714.31元。

(二)篡改医疗服务协议,帮助顺德明景糖尿病医院(以下简称明景医院,另案处理)获取2005年度社保基金补偿款人民币461845.33元。

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黎辉雄时任顺德区社保局局长。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黎辉雄结识了明景医院负责人何某。何某向黎辉雄称明景医院处于起步阶段,经营比较困难,希望黎辉雄想办法帮忙弥补该医院2005年度的亏损。随后,被告人黎辉雄与时任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科长的卢某(另案处理)一起对明景医院2005年度的结算报表以及明景医院和社保局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进行研究,发现上述服务协议书存有漏洞:该协议书共有四页,但没有盖骑缝章,双方代表仅在最后一页有签名,如果将协议书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就可以既不让他人知道,又符合补偿亏损的要求。后来,卢某在黎辉雄的授意下,将协议书第二页抽出来,量身为明景医院修订了第十三条的内容,增加了补偿条款,并制作了新的一页后,重新装回原协议书。修改完成后,卢某又将明景医院保管的协议书进行了相同的修改和替换。通过上述操作,明景医院获得了社保基金补偿资格。之后,卢某按照相关程序制定补偿方案,并经黎辉雄审批,最后使得明景医院从社保基金中得到了人民币461845.33元的补偿。

(三)滥用职权,违规为明景医院获得2007年度社保基金补偿款人民币2064863.67元。

2008年1月,被告人黎辉雄时任佛山市社保局顺德分局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当月的一天,黎辉雄在听取了时任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科长的卢某关于顺德辖区社保定点医院2007社保年度的结算情况后,得知明景医院超支人民币400多万元。黎辉雄考虑到自己与明景医院负责人何某的关系,便想为明景医院弥补部分损失。黎辉雄在明知明景医院和社保局签订的是按平均定额标准方式结算的服务协议,超支部分不能从社保基金中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安排卢某按照他的意思制定补偿方案,将按平均定额标准结算的明景医院与其他按照总额预付方式结算的医院一起纳入补偿范围。通过上述操作,明景医院获得了社保资金补偿资格,并据此从社保基金中得到了人民币2064863.67元的补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黎辉雄滥用职权,共计造成社保基金损失人民币2898423.31元。

二、受贿罪

(一)收受和平医院(另案处理)负责人谢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04年,被告人黎辉雄时任原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期间结识了和平医院负责人谢某,由于和平医院是顺德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二人交往逐渐密切。谢某为了搞好与黎辉雄的关系,在上述医院的运行中得到黎辉雄的帮助,每年中秋、春节前后都会送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过节费给黎辉雄。至案发,黎辉雄共计收受谢某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二)收受明景医院(另案处理)负责人何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4.5万元、港币13万元。

2005年初,被告人黎辉雄时任原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在工作中结识了明景医院负责人何某。2005年至2008年期间,黎辉雄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明景医院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受何某给予的好处费,具体如下:

1.2005年初,在明景医院向顺德区社保局申请成为顺德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过程中,何某找到黎辉雄,希望后者给予关照。后黎辉雄利用职务便利,在现场审查、加快审批方面给予照顾。在明景医院成为顺德区社保定点医院的批文下来后,为了感谢黎辉雄的帮忙,何某多次请黎辉雄吃饭,并分四次送给黎辉雄好处费共计港币1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2.2005年至2008年期间,社保局依照规定对明景医院进行检查,对明景医院不符合社保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为了让社保局对明景医院减轻处罚,何某又找到黎辉雄,希望后者予以关照。在这几年期间,何某多次请黎辉雄吃饭,并分四次送给黎辉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2005年至2008年期间,何某为了跟黎辉雄搞好关系,在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后都会以过节费的名义送给黎辉雄一个红包,春节红包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中秋节红包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自2005年中秋节开始到2008年春节,共计送给黎辉雄节日费人民币4.5万元。

4.2006年左右,何某为了感谢黎辉雄长期以来对明景医院的关照,邀请黎辉雄一起去旅游,黎辉雄拒绝,何某直接给了黎辉雄港币3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黎辉雄分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6.5万元、港币13万元。

三、重婚罪

被告人黎辉雄于1987年12月28日,在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民政机关和钟某1(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的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2005年,黎辉雄结识了孙某1(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并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和真实身份和孙交往,二人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同居。2006年5月,黎辉雄得知孙某1有途径可以办理身份证,便以“黎某2”的名义让孙某1找人帮其办理了一张号码为4XXXXXXXXXX98的身份证和户口本。2008年12月3日,黎辉雄在和钟某1婚姻关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以“黎深亮”的名义和孙某1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黎辉雄和孙某1育有一对龙凤双胞胎。2013年9月,黎辉雄的双重身份被公安机关发现,被要求注销其中一个。2013年9月11日,黎辉雄以“黎某2”的名义和孙某1协议登记离婚,后又到公安机关注销了以“黎某2”之名登记的身份。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黎辉雄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黎辉雄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辉雄辩解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中第2点第2小点有意见,我没有收受何某这几笔合共人民币20万元的好处费;2.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中第2点第4小点有意见,我没有收受何某的旅游费3万元港币。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黎辉雄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辉雄滥用职权、违规为顺德明景糖尿病医院获得了2007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补偿款人民币2064863.67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辉雄在中秋、春节收受谢某人民币2000至5000元红包共人民币2万元及何某向被告人给付的过节费4.5万元的行为,是正常人情往来,过节红包,不应认定受贿;3.被告人黎辉雄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没有主动索贿;5.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6.重婚罪中的被害人孙某1已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的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一)更改参保时间,违规使用社保基金为顺德和平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另案处理)职工钟某2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71714.31元。

2004年1月,被告人黎辉雄时任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副局长。期间,被告人黎辉雄在沐足店洗脚时结识了沐足店女技师钟某2。二人熟识后,钟某2向黎辉雄提出想找一份稳定的工作,黎辉雄答应帮忙,并找到时任和平医院院长的谢某(另案处理),让其帮钟某2安排一份工作,谢某答应。同年2月,钟某2被谢某安排到和平医院收费处做收费员。同年4月18日上午,钟某2因公外出期间发生车祸,被送往医院救治。谢某得知消息后,将该情况告诉了黎辉雄。黎辉雄在了解到钟某2是因公受伤,并且和平医院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后,考虑到既可以帮钟某2解决医疗费用又能感谢谢某对自己的帮忙,便答应了谢某为钟某2补办社保手续的要求。同年4月21日,在黎辉雄的安排下,和平医院为包括钟某2在内的24名职工向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保,并通过补交社保费用的方式,将钟某2等人的参保时间提前至同年3月1日。黎辉雄等人通过上述操作,使得钟某2因车祸受伤形式上符合社保赔付规定。后社保基金为钟某2支付了医疗费用及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71714.31元。

(二)篡改医疗服务协议,帮助顺德明景糖尿病医院(以下简称明景医院,另案处理)获取2005年度社保基金补偿款人民币461845.33元。

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黎辉雄时任顺德区社保局局长。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黎辉雄结识了明景医院负责人何某。何某向黎辉雄称明景医院处于起步阶段,经营比较困难,希望黎辉雄想办法帮忙弥补该医院2005年度的亏损。随后,被告人黎辉雄与时任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科长的卢某(另案处理)一起对明景医院2005年度的结算报表以及明景医院和社保局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进行研究,发现上述服务协议书存有漏洞:该协议书共有四页,但没有盖骑缝章,双方代表仅在最后一页有签名,如果将协议书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就可以既不让他人知道,又符合补偿亏损的要求。后来,卢某在黎辉雄的授意下,将协议书第二页抽出来,量身为明景医院修订了第十三条的内容,增加了补偿条款,并制作了新的一页后,重新装回原协议书。修改完成后,卢某又将明景医院保管的协议书进行了相同的修改和替换。通过上述操作,明景医院获得了社保基金补偿资格。之后,卢某按照相关程序制定补偿方案,并经黎辉雄审批,最后使得明景医院从社保基金中得到了人民币461845.33元的补偿。

二、受贿罪

(一)收受和平医院(另案处理)负责人谢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04年,被告人黎辉雄时任原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期间结识了和平医院负责人谢某,由于和平医院是顺德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二人交往逐渐密切。谢某为了搞好与黎辉雄的关系,在上述医院的运行中得到黎辉雄的帮助,每年中秋、春节前后都会送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过节费给黎辉雄。至案发,黎辉雄共计收受谢某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二)收受明景医院(另案处理)负责人何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4.5万元、港币10万元。

2005年初,被告人黎辉雄时任原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在工作中结识了明景医院负责人何某。2005年至2008年期间,黎辉雄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明景医院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受何某给予的好处费,具体如下:

1.2005年初,在明景医院向顺德区社保局申请成为顺德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过程中,何某找到黎辉雄,希望后者给予关照。后黎辉雄利用职务便利,在现场审查、加快审批方面给予照顾。在明景医院成为顺德区社保定点医院的批文下来后,为了感谢黎辉雄的帮忙,何某多次请黎辉雄吃饭,并分四次送给黎辉雄好处费共计港币1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2.2005年至2008年期间,何某为了跟黎辉雄搞好关系,在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后都会以过节费的名义送给黎辉雄一个红包,春节红包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中秋节红包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自2005年中秋节开始到2008年春节,共计送给黎辉雄节日费人民币4.5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黎辉雄分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5万元、港币10万元。

三、重婚罪

被告人黎辉雄于1987年12月28日,在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民政机关和钟某1(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的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2005年,黎辉雄结识了孙某1(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并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和真实身份和孙交往,二人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同居。2006年5月,黎辉雄得知孙某1有途径可以办理身份证,便以“黎某2”的名义让孙某1找人帮其办理了一张号码为4XXXXXXXXXX98的身份证和户口本。2008年12月3日,黎辉雄在和钟某1婚姻关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以“黎深亮”的名义和孙某1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黎辉雄和孙某1育有一对龙凤双胞胎。2013年9月,黎辉雄的双重身份被公安机关发现,被要求注销其中一个。2013年9月11日,黎辉雄以“黎某2”的名义和孙某1协议登记离婚,后又到公安机关注销了以“黎某2”之名登记的身份。

以上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更改参保时间,违规使用社保基金为钟某2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71714.31元的证据:1.被告人黎辉雄的供述;2.证人谢某的证言;3.证人罗某的证言;4.证人黎某1的证言;5.佛山市顺德区和平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的信息;6.关于2004年为顺德和平手外科医院24名员工办理参保缴费的情况说明及保险登记表、相应的法律、政策依据;7.就医证明、社会工伤保险事故调查呈报表、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凭证。

(二)篡改医疗服务协议,帮助顺德明景糖尿病医院获取2005年度社保基金补偿款人民币461845.33元的证据:1.被告人黎辉雄的供述;2.证人卢某的证言;3.明景糖尿病医院的信息。

(三)收受顺德和平医院负责人谢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的证据:1.被告人黎辉雄的供述;2.证人谢某的证言。

(四)重婚的证据:1.被告人黎辉雄的供述;2.证人钟某1的证言;3.证人孙某1的证言;4.情况说明;5.婚姻登记资料。

(五)收受明景医院负责人何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6.5万元、港币10万元的证据:1.被告人黎辉雄的供述;2.证人何某的证言;3.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申请书、顺德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批复。

(六)其他证实本案事实的证据: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15日,顺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黎辉雄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2017年4月13日,顺德区纪律检查委员对黎辉雄解除两规措施,并将黎辉雄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线索移送本院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局办理,同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黎辉雄进行初查。2017年4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黎辉雄立案侦查。黎辉雄对其滥用职权、受贿、重婚的事实供认不讳,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遂破此案。

2.情况说明。证实:由顺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说明该部门在2017年2月15日对黎辉雄采取两规措施之前,已经掌握了黎辉雄以下犯罪线索:(1)重婚;(2)2006年以篡改医疗服务协议的方式帮助明景糖尿病医院套取社保基金人民币46.18万元;(3)2004年以帮助钟某2补办参保手续的方式违规套取社保基金人民币37.17万元。在纪委审查期间,黎辉雄还主动交代了以下犯罪行为:2004年至2010年期间,收取和平外科医院董事长谢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4万元。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4.干部任免审批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被告人黎辉雄的简历(于1985年7月自广东省银行学校保险专业毕业;1985年7月至1991年12月在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民保险公司做业务员;1991年12月至1994年1月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人民保险公司任干部、人寿部副经理;1994年1月至2000年11月在顺德市德安社会保障公司任部门副经理、经理、医疗保险科科长、副总经理;2000年11月至2005年10月份任顺德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任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2006年6月至2009年9月任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副局长;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任顺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党组成员;2011年9月至2016年6月任顺德区财税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6年7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及被告人黎辉雄案发时间段所在单位(顺德市德安社会保障公司、顺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性质系事业单位法人。

以上事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退赃人民币180780元(已退入本院账户)。被害人钟某1对被告人重婚的行为表现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有谅解书、代收费缴款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辉雄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黎辉雄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重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辉雄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重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黎辉雄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黎辉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黎辉雄因重婚和滥用职权被中共佛山市顺德区纪委立案审查,在纪委对其审查期间和在侦查阶段主动交代了其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该部分犯罪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黎辉雄家属代其退出大部分赃款,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对控辩双方争议的要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黎辉雄是否滥用职权,违规为明景医院获得2007年度社保基金补偿款人民币2064863.67元。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明景医院与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签订的2007年《医疗服务协议》约定按平均定额标准方式结算,超支部分不能从社保基金中得到补偿。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2008年1月21日通过正常程序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会议主要根据《关于2005年度顺德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对顺德区内各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与确定的预算限额进行比对,分析了超过预算限额的原因及其合理因素,决定对各定点医院在补偿方面作出不同的处理,并形成了《工作会议纪要》后交付执行。该《工作会议纪要》决定的事项有政府文件和政策支持,无证据证实该局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对该《工作会议纪要》认定其属违规决定的事项而予以撤销或进行变更。被告人黎辉雄虽以该局副局长的身份参加会议,按照行政机关会议的议事规则,其本人并不拥有《工作会议纪要》中所涉及事项的最终决定权,故其行为不属滥用职权的行为。公诉机关的该指控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人黎辉雄受贿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辉雄收受何某贿款共4点。其中第1、3点受贿事实,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4点具体的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黎辉雄当庭予以否认。在证人(行贿人)何某的证言中,何某明确地描述了其行贿行为的行贿地点、次数、给付的币种、每次行贿金额所要请托或答谢的事由等具体情况,这与被告人黎辉雄在侦查机关所供述的其受贿行为的具体情形有重大矛盾,公诉机关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第2、4点犯罪事实,未能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人黎辉雄收受“过节费”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黎辉雄在收受“过节费”时担任原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等职,与行贿人的单位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业务上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人黎辉雄收受“过节费”且数额不菲,将对其公正、廉洁执行公务带来影响,这已不属一般的朋友、熟人之间的人情往来,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四、关于被告人黎辉雄的认罪态度及自首问题。被告人黎辉雄在顺德区纪委对其立案审查后,供述了纪委已经掌握的重婚、2006年帮助明景医院套取社保基金、2004年以帮助钟某2补办参保手续违规套取社保基金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辉雄在纪委审查期间供述了纪委未掌握的其收取和平外科医院董事长谢某给予的好处费,在侦查期间供述了纪委及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何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属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是自首,应予减轻处罚。

五、关于被告人黎辉雄犯重婚罪的罪责问题。被告人黎辉雄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案发前,被告人黎辉雄以“黎某2”的名义和孙某1协议登记离婚,结束其与孙某1的事实婚姻关系,其妻子也对其行为作了原谅,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影响。对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孙某1对被告人黎辉雄予以谅解,据此可对被告人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某1在本案被告人重婚犯罪中也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其非本案的受害人,故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在上述评判中已复,不再赘述。

综上,根据被告人黎辉雄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黎辉雄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黎辉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780元(存放于本院账户),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黎辉雄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杏华

人民陪审员钟玲芝

人民陪审员帅霞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