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一)更改参保时间,违规使用社保基金为顺德和平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另案处理)职工钟某2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71714.31元。
2004年1月,被告人黎辉雄时任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副局长。期间,被告人黎辉雄在沐足店洗脚时结识了沐足店女技师钟某2。二人熟识后,钟某2向黎辉雄提出想找一份稳定的工作,黎辉雄答应帮忙,并找到时任和平医院院长的谢某(另案处理),让其帮钟某2安排一份工作,谢某答应。同年2月,钟某2被谢某安排到和平医院收费处做收费员。同年4月18日上午,钟某2因公外出期间发生车祸,被送往医院救治。谢某得知消息后,将该情况告诉了黎辉雄。黎辉雄在了解到钟某2是因公受伤,并且和平医院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后,考虑到既可以帮钟某2解决医疗费用又能感谢谢某对自己的帮忙,便答应了谢某为钟某2补办社保手续的要求。同年4月21日,在黎辉雄的安排下,和平医院为包括钟某2在内的24名职工向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保,并通过补交社保费用的方式,将钟某2等人的参保时间提前至同年3月1日。黎辉雄等人通过上述操作,使得钟某2因车祸受伤形式上符合社保赔付规定。后社保基金为钟某2支付了医疗费用及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71714.31元。
(二)篡改医疗服务协议,帮助顺德明景糖尿病医院(以下简称明景医院,另案处理)获取2005年度社保基金补偿款人民币461845.33元。
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黎辉雄时任顺德区社保局局长。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黎辉雄结识了明景医院负责人何某。何某向黎辉雄称明景医院处于起步阶段,经营比较困难,希望黎辉雄想办法帮忙弥补该医院2005年度的亏损。随后,被告人黎辉雄与时任社保局医疗保险科科长的卢某(另案处理)一起对明景医院2005年度的结算报表以及明景医院和社保局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进行研究,发现上述服务协议书存有漏洞:该协议书共有四页,但没有盖骑缝章,双方代表仅在最后一页有签名,如果将协议书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就可以既不让他人知道,又符合补偿亏损的要求。后来,卢某在黎辉雄的授意下,将协议书第二页抽出来,量身为明景医院修订了第十三条的内容,增加了补偿条款,并制作了新的一页后,重新装回原协议书。修改完成后,卢某又将明景医院保管的协议书进行了相同的修改和替换。通过上述操作,明景医院获得了社保基金补偿资格。之后,卢某按照相关程序制定补偿方案,并经黎辉雄审批,最后使得明景医院从社保基金中得到了人民币461845.33元的补偿。
二、受贿罪
(一)收受和平医院(另案处理)负责人谢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04年,被告人黎辉雄时任原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期间结识了和平医院负责人谢某,由于和平医院是顺德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二人交往逐渐密切。谢某为了搞好与黎辉雄的关系,在上述医院的运行中得到黎辉雄的帮助,每年中秋、春节前后都会送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过节费给黎辉雄。至案发,黎辉雄共计收受谢某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二)收受明景医院(另案处理)负责人何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4.5万元、港币10万元。
2005年初,被告人黎辉雄时任原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在工作中结识了明景医院负责人何某。2005年至2008年期间,黎辉雄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明景医院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受何某给予的好处费,具体如下:
1.2005年初,在明景医院向顺德区社保局申请成为顺德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过程中,何某找到黎辉雄,希望后者给予关照。后黎辉雄利用职务便利,在现场审查、加快审批方面给予照顾。在明景医院成为顺德区社保定点医院的批文下来后,为了感谢黎辉雄的帮忙,何某多次请黎辉雄吃饭,并分四次送给黎辉雄好处费共计港币1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2.2005年至2008年期间,何某为了跟黎辉雄搞好关系,在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后都会以过节费的名义送给黎辉雄一个红包,春节红包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中秋节红包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自2005年中秋节开始到2008年春节,共计送给黎辉雄节日费人民币4.5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黎辉雄分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5万元、港币10万元。
三、重婚罪
被告人黎辉雄于1987年12月28日,在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民政机关和钟某1(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的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2005年,黎辉雄结识了孙某1(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并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和真实身份和孙交往,二人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同居。2006年5月,黎辉雄得知孙某1有途径可以办理身份证,便以“黎某2”的名义让孙某1找人帮其办理了一张号码为4XXXXXXXXXX98的身份证和户口本。2008年12月3日,黎辉雄在和钟某1婚姻关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以“黎深亮”的名义和孙某1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黎辉雄和孙某1育有一对龙凤双胞胎。2013年9月,黎辉雄的双重身份被公安机关发现,被要求注销其中一个。2013年9月11日,黎辉雄以“黎某2”的名义和孙某1协议登记离婚,后又到公安机关注销了以“黎某2”之名登记的身份。
以上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更改参保时间,违规使用社保基金为钟某2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71714.31元的证据:1.被告人黎辉雄的供述;2.证人谢某的证言;3.证人罗某的证言;4.证人黎某1的证言;5.佛山市顺德区和平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的信息;6.关于2004年为顺德和平手外科医院24名员工办理参保缴费的情况说明及保险登记表、相应的法律、政策依据;7.就医证明、社会工伤保险事故调查呈报表、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凭证。
(二)篡改医疗服务协议,帮助顺德明景糖尿病医院获取2005年度社保基金补偿款人民币461845.33元的证据:1.被告人黎辉雄的供述;2.证人卢某的证言;3.明景糖尿病医院的信息。
(三)收受顺德和平医院负责人谢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的证据:1.被告人黎辉雄的供述;2.证人谢某的证言。
(四)重婚的证据:1.被告人黎辉雄的供述;2.证人钟某1的证言;3.证人孙某1的证言;4.情况说明;5.婚姻登记资料。
(五)收受明景医院负责人何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6.5万元、港币10万元的证据:1.被告人黎辉雄的供述;2.证人何某的证言;3.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申请书、顺德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批复。
(六)其他证实本案事实的证据: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15日,顺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黎辉雄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2017年4月13日,顺德区纪律检查委员对黎辉雄解除两规措施,并将黎辉雄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线索移送本院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局办理,同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黎辉雄进行初查。2017年4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黎辉雄立案侦查。黎辉雄对其滥用职权、受贿、重婚的事实供认不讳,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遂破此案。
2.情况说明。证实:由顺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说明该部门在2017年2月15日对黎辉雄采取两规措施之前,已经掌握了黎辉雄以下犯罪线索:(1)重婚;(2)2006年以篡改医疗服务协议的方式帮助明景糖尿病医院套取社保基金人民币46.18万元;(3)2004年以帮助钟某2补办参保手续的方式违规套取社保基金人民币37.17万元。在纪委审查期间,黎辉雄还主动交代了以下犯罪行为:2004年至2010年期间,收取和平外科医院董事长谢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4万元。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4.干部任免审批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被告人黎辉雄的简历(于1985年7月自广东省银行学校保险专业毕业;1985年7月至1991年12月在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民保险公司做业务员;1991年12月至1994年1月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人民保险公司任干部、人寿部副经理;1994年1月至2000年11月在顺德市德安社会保障公司任部门副经理、经理、医疗保险科科长、副总经理;2000年11月至2005年10月份任顺德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任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2006年6月至2009年9月任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副局长;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任顺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党组成员;2011年9月至2016年6月任顺德区财税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6年7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及被告人黎辉雄案发时间段所在单位(顺德市德安社会保障公司、顺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性质系事业单位法人。
以上事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退赃人民币180780元(已退入本院账户)。被害人钟某1对被告人重婚的行为表现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免于刑事处罚。有谅解书、代收费缴款单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