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4 0:00:00

戴某某、李某某玩忽职守罪王某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处处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被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梁永强、郭福友,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处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安新县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胡立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河北省顺平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顺平县发展改革局企管科科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安新县人民检察院院取保侯审。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学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安检公诉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辩护人梁永强、郭福友,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胡立强,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张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并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1,实际经营人为王某3(在逃)。2013年度、2014年度该公司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过程中,采取编造纸机产能数据、伪造账目、虚构纸机数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编造虚假资金用途等手段,先后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73万元、70.4万元,共计343.4万元。2013年度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和中央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未按文件要求对该公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未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只是按照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且在明知未组织专家去现场核实淘汰落后设备的数量和产能量不符合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上报请示。被告人王某某未按文件要求对企业申报内容进行初审,且在资金拨付前未对该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致使该公司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273万元,至今未追回。2014年度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和中央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未组织行业专家对该公司落后产能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摸底,且在明知该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情况下上报关于该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请示。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未按照省淘汰办关于报送省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的要求组织行业专家严格审核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未逐户现场核实拟淘汰的落后设备(生产线)数量和产能量,且未留存现场影像资料。2015年度该公司依据2014年度淘汰计划申报淘汰后产能省级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奖励资金下拨到企业前未按照文件要求,对该公司的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致使该公司骗取淘汰落后产能省级奖励资金70.4万元,至今未追回。

被告人王某某因办理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事,于2013年春天收受王某3(在逃)现金5000元;因办理河北华远有限公司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一事于2013年7、8月份,收受该公司股东谢某现金10000元;因办理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一事,于2014年中秋节前收受王某3现金10000元;于2015年7、8月份收受王某3现金10000元。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将赃款上缴本院。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戴某某辩称,保定市政府(2010)72号文对职责有界定,工信局是淘汰项目的负责单位,我依据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确定淘汰产能;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没有文件证明我们对资金负责,所以我没有玩忽职守。我们去县下督导都通知财政局,财政局不作为;没有组织专家到场、留有影像工信局没有责任;省财政局依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门聘请专家审查,市工信局不该对企业提供的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工信局对2014年淘汰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起诉书指控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43.4万元有异议。此案系“多因一果”,按照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请省、市、县三级财政、工信部门责任不同,作用有主有次,不该由工信一家负责。我主动交待问题,属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都不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工信部门对产能负责,资金的审查、发放,由财政部门负责,指控缺乏证据支持,不能认定其没有履行职责;指控的损害数额有误,损害后果与戴某某的履职行为无关;戴某某主观不存在过失。顺平县法院对旭奎纸业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获得的奖励资金没有认定为诈骗,本案涉及的相关金额应当减掉;2014年旭奎纸业骗取奖励资金70.4万元已全部清退,国家的财产损失得以避免。2014年经保定市工信局领导研究,将聘请行业专家现场核实及保留影像工作,通过保淘汰办[2014]3号文件,下放到县级政府部门。旭奎纸业的《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承诺书》中,顺平县工信局局长唐某、经办人王某某签字,县长签名,并加盖了县政府的公章。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审查由县级政府部门负责,不属于市工信局的职责范围。戴某某不应对此负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工信部门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不是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审核产量,财政局负责。起草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请示,是按处长要求代市财政局起草的,依据市财政局提供的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评审报告;数据应由市财政局和评审的专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申报2014年省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我局确定由各县聘请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核实。把未组织专家严格审核企业提出申请、未逐户现场核实拟淘汰落后设备数量和产能量的责任归于我不合理。且戴某某带我现场进行了督导,县工信、财政人员现场指引,确有设备存在,并按时完成了淘汰任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实施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等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没有规定要求被告人履行“对公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职责;市工信局职责是对申报资料书面审核;协商好由财政局聘请行业专家。市财政局没有组织行业专家现场核实,李某某并不知情。李某某按领导要求草拟请示有充分依据,再由领导审批。指控“明知未组织专家去现场核实淘汰落后设备的数量和产能量不符合文件要求的情况上报请示”不成立。申报2014年省级淘汰落后产能,市工信局下发文件通知各县聘请专家进行审核,责任主体是顺平县人民政府和县级财政工信部门,与市工信局无关,且戴某某与李某某现场进行了督导,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二、李某某的工作与企业骗取奖励资金、造成国家损失的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财政部门是申请和发放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部门,有职责和义务审核企业设备的数量和产能及完成情况,但财政部门以各种理由不到场,申请资金环节审核不到位,顺平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资金发放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指控2013年造成273万元的损失,证据不足;2014年造成70.4万元的损失全部退缴。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在项目过程中,我们都核实参与了,只是未留影像资料。对于资金方面,我收到文件后,就与财政局沟通。2013年划拨资金时应该有核查,财政局拨款我不知情。2014年淘汰计划是申报中央奖励资金做的,当年中央奖励资金没有造纸行业,是作废的。省里的申报计划是2014年3月,我没有申报2014年的计划。资金到后,财政局不顾我的核实要求,发放资金,与我的职责无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王某某负责顺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中,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虽未亲自留存影像资料,但已要求申报企业负责该工作,且有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所以王某某并没有严重违纪和失职行为。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落后承诺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核查摸底评审及拨付奖励资金前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是财政部门的职责。王某某的行为与财政奖励资金未追回无因果关系。根据顺平县法院判决,2013年度旭奎纸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73万元是企业合法所得,指控涉案金额不实。河北省财政厅、工信厅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对各级、各部门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保定市工信局无权划分、变更相关的行政职能。2013年11月4日,顺平县上报了淘汰旭奎纸业1575型造纸机两台,淘汰落后产能2.2万吨的淘汰计划,戴某某说2014年国家级淘汰计划不包括造纸行业,但淘汰计划市工信局并未退回。2014年1月上旬,旭奎纸业拟淘汰的1575型造纸机两台全部拆除时,戴某某、李某某曾亲自到场查看。2014年3月,市工信局要求上报2014年度省级淘汰计划,因旭奎纸业的淘汰设备已拆除,顺平县就没上报省级淘汰计划。市工信局在明知旭奎纸业淘汰设备已拆除的情况下,用已经作废的国家级淘汰计划上报到省工信厅。2014年旭奎纸业根据省级淘汰计划所得奖励资金70.4万元,王某某并未参与。淘汰资金到顺平县财政局后,王某某又多次与财政局联系核实,财政局未予核实直接将该资金拨付给旭奎纸业。王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指控王某某收受王某325000元,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收谢某10000元,未为华远公司谋取利益,且已上缴。未达受贿罪的追诉标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年8月1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1。该公司为获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采取伪造公司账目、虚构纸机数量、编造纸机产能数据等手段,编制虚假的申报材料,用以申报2013年度、2014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013年度,在确实拆除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产能的情况下,获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73万元。2014年度,在未实际淘汰落后产能的情况下,冒用2013年已经拆除的部分生产线照片、资料,骗取省级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70.4万元。案发后,王某1的亲属先后共计退缴70.4万元。

2014年度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和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未组织行业专家对该公司落后产能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摸底,且在明知该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情况下上报关于该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请示。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未按照省淘汰办关于报送省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的要求组织行业专家严格审核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未逐户现场核实拟淘汰的落后设备(生产线)数量和产能量,且未留存现场影像资料。该公司依据2014年度淘汰计划申报淘汰后产能省级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奖励资金下拨到企业前未按照文件要求,对该公司的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致使该公司骗取淘汰落后产能省级奖励资金70.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其自2011年9月担任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运行处处长,抓全面;李某某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生产。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联合组织,资金上财政牵头,项目上由工信部门负责。2013年度及2014年度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其去过该公司四次。2013年顺平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分别向市工信局和财政局上报了国家奖励资金申请后,市财政局牵头聘请专家和会计事务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和企业账目进行评审,评审报告上报省工信厅和财政厅。其和李某某由县工信局王某某、企业负责人王某3陪同在这个厂内转了几个车间,有五台纸机,具体位置记不清了。2013年12月验收其和李某某跟着省里验收时,没有看到设备,以为拆除了。现在找不到影像资料。淘汰设备拆除时其没在现场,验收意见表是其签的字。2014年度顺平县政府向上报该公司淘汰2台1575纸机的项目,报的是省里的淘汰计划,是省级奖励资金,省里组织专家进行的评审。2014年初其和李某某同县发改局的人一起去的现场,王某3领着看的,厂内最南边车间有两台1575纸机,2014年年底项目验收时,当时设备没有了。落后设备现场拆除见证书上是其签的名字,但记不请是否现场见证拆除了。按照要求,要带专家评审组去现场查看,可专家是财政组织的,其也左右不了。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戴某某内容供述一致。并供述,其自2011年初在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处工作,主要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城区锅炉取缔、安全生产等工作。在制定淘汰计划之前,其等需要请行业专家到去查看拟淘汰设备的数量和产能,督促县(市、区)工信、企业按时完成淘汰任务。2013年国家奖励资金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专家评审没去企业现场,后领导交办其根据评审报告起草了关于申报2013年淘汰落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2014年省级奖励资金是省里请专家统一评审的。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其担任发展改革局企管科科长。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由企管科负责上报淘汰计划、现场核查、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等。上报后由市工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工信厅。2013年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了5台淘汰纸机设备产能,1台2640纸机、4台1575纸机,得到中央奖励资金273万元。其和副局长唐某、县财政局的马某去过现场核实,王某3领看的设备,介绍了5台淘汰设备。2013年上半年,王某3通知其和财政局马某去的现场看正在拆除设备。同年12月份其跟着戴某某和李某某去现场验收,1575拆没了,2640拆了一点,临场监督见证没有书面记载,没有现场影像。要求企业自己留存。2014年旭奎纸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申报了2台1575纸机的淘汰设备产能,其和戴某某、李某某去了,有两台1575,没有录像和拍照,该企业得到省级奖励资金70.4万元。2014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了文,要求县工信部门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之前,再次验收检查,其联系马某,他说没见到市财政局的文件,后其再联系,他说奖励资金已经拨付到企业了。

3、证人张新建、孙福泉(保定市工信局副局长)、李强(市工信局运行处工作人员)的证言,淘汰落后产能由运行处负责。戴某某抓全面,2012年年底后李某某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日常工作。运行处的职责是制定、上报淘汰计划,负责监督淘汰拆除,年底将拆除情况上报,配合财政部门落实奖补资金。李某某证实保定市财政局、工信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2013年度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评审,其作为专家评审组的成员参加评审了。张某1并证实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验收意见表上其的名字不知道是谁签的。

4、证人侯玉辉(保定市财政局经建处工作人员)的证言,2013年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在原财政局办公楼对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评审时,没有要求市工信局戴某某、李某5回避,只要求不在现场发表意见,以免影响专家的审评。对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然后和市工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形成文件向省财政和工信部门上报。2014年度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的项目资金是省里面直接拨付到县里的。县级工信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编制的申报材料和企业申报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5、证人余某(正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证言,2013年度,其参与了保定市财政局组织的淘汰落后产能评审工作,当时是以财务专家身份参与了对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财务方面的核对工作,核对了电费和生产量。电费核对过程就是把电费发票复印件和申报材料的汇总电费清单核对;生产量核对的过程就是把每天生产量的复印件和申报材料的生产量汇总表核对。每天生产量的复印件是手写的,和出入库的那种单据类似。按电费、纳税推算,没发现其他问题。

6、证人白某的证言,2013年保定市财政局聘请其对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做过评审。评审是财政局和工信局两家组织的,财政局侯某到场组织了评审。有环保行业的两个专家、有会计师事务所的、还有一个是工信部门安排的或工信局的。只是书面评审,评审组织单位的人员没有要求去实地去查看或者评审。

7、证人付某1的证言,其现任保定市格瑞技术有限公司环境工程方面的工程师。2013年保定市财政局通知其去做五六个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专家评审,当时请的有环保方面的专家吴某等人。其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没有要求也没去企业实地评审。

8、证人马某(顺平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的证言,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过两次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013年申请的是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落实了273万元奖励资金;2014年申请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落实了70.4万元的奖励资金。2013年度申报前,王某某带着其和主管局长段仲皑及胡某一起到该公司,王某3领着看了几个车间要淘汰的设备。其不懂造纸设备,就问王某某,王某某说是,还说市工信局看过。拨付给申报企业资金前,其与王某某、胡某又到了该公司,王某3提供了纸机拆除合同、影像资料和出售废品的账目和发票,看了几个车间,确实车间内没东西了,验收后拨付的资金。2014年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中央奖励资金,初审时市工信部门认为不够条件,后来该公司申报的省级奖励资金,省级的不需要报文字材料,县淘汰办只需在网上报计划就行了。省财政厅下了资金拨付文件后,县财政局按照文件给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拨的款。

9、证人王某1的证言,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是2011年8月成立的,其是法定代表人,任出纳,王某3是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5.5万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其根据王某3的指示,对申报材料的销售收入和实际产量进行了编造,增大了销售收入和实际产量,相差很大。2013年申报淘汰了5台造纸机:1台2640机,4台1575纸机,实际公司只有1台2640机和2台1575纸机在生产,其他生产线都不完整。这次申报奖励了273万资金。2014年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2.2万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获得奖励资金70.4万元,申报资料中的销售收入和实际产量也是根据王某3的要求编造的,这次申请淘汰了2台1575纸机,实际没有这两台纸机,具体验收是王某3操作的。两笔奖励资金都到账了,王某3开转账支票还了以前的欠款。

10、证人唐某(顺平县工信局局长)的证言,企管科负责淘汰落后产能。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2013年申报淘汰落后产能5.5万吨,奖励资金273万元,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2.2万吨,奖励资金70.4万元。2013年审核时,其和王某某去公司实地查看,当时企业人员带着转了一个车间,有几台设备,生产线已经停产。没有详细看型号和数量,审查工作由王某某负责。2013年项目验收其安排王某某陪同市工信局的一起去的。2014年审核时,其没有去过旭奎纸业进行实地查看,不知道2014年拆除的设备是如何处理的。其安排王某某联合财政局人员进行审查,没有聘请行业专家。

11、证人葛某的证言,顺平县惠兴纸业有限公司的老板是王克民,王某3是王克民的儿子,王某1是会计。其在顺平县惠兴纸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叉车,当时厂内有三台造纸机,二层大车间里面有一台大纸机,大车间南边的车间里有一台小纸机,另外那一台在最南侧车间内,这些纸机生产瓦楞纸,三台纸机都正常生产。

12、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自2000年到顺平县惠兴纸业有限公司上班,负责跑业务,建新厂以后,其就开始新、老厂子两头跑。2010年造纸业不行后,王某3开始搞机械,南店村的老厂子就包出去了,里面的纸机已经拆除;2010年新厂子造纸业就停产了,开始出售库存纸。惠兴纸业有两台1575纸机,甘城村南的新厂有一台2640纸机、一台1575纸机,还有一台不知道型号。2640纸机南侧车间东边1575多缸纸机是淘汰落后产能检查时拆的,另一台1575纸机和那台不知名的纸机也是那时候拆的。

13、证人张某2的证言,其自1987年在顺平县南店村的惠兴造纸厂上班,厂内当时有两台1575纸机,后来在甘城村南又新建了顺平县惠兴纸业有限公司,建成后购置了一台2640纸机和两台1575纸机。造纸厂是2012停产的。南店村老造纸厂的纸机2015年刚拆掉,还没卖出去。甘城村南的新厂子内最早拆的小机子,2014年头年拆除的2640纸机。其没有借过钱给公司。王某3使过其身份证和银行卡,没有说明用途。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其自2010年到顺平县惠兴纸业有限公司制浆车间工作,2012年春停产后,其到顺平县惠兴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惠兴纸业共有三台造纸机,北面大车间东侧有一台2640纸机,l、2号车间内南侧有一台造纸机,3、4号车间东侧有一台造纸机。听说1、2车间合并变成一台;3、4车间合并变成一台。l、2号和3、4号里面的纸机是2013年拆除的,2640纸机和制浆设备是2014年冬天拆除的。顺平县财政局调取的“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拨付情况”中的34万元借条和“2015年省级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拨付情况”中的借条,其不知情。王某1用其身份证办过保险。

15、证人李某3的证言,其自2003年在惠兴造纸厂上班。旭奎纸业有限公司和惠兴纸业有限公司的老板都是王某3。旭奎纸业厂内一共有五台纸机,一台2640纸机安放在厂内二层大车间的东侧;四台小纸机(1575纸机或1760纸机),l、2号车间各安装了一台,合并到1号纸机,3、4号纸机合并到3号纸机。顺平县财政局调取的“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拨付情况”中的40万元借条其不知情。王某3借用过其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16、证人李某4证言,其自顺平县南店村南的惠兴造纸厂建厂就开始上班,当时厂内共有三台纸机,开始是1092纸机,后来又上了一台1575和一台1760纸机。后在甘城村南又新建了顺平县惠兴纸业有限公司,建成后先购置了2640纸机,又购置了四台1575纸机,分别叫l、2、3、4号纸机。后来生产瓦楞纸时,2号纸机合并到l号纸机,4号纸机合并到3号纸机。其在惠兴造纸厂和惠兴纸业有限公司和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没有股份和投资,也没有借钱给公司。公司用过其的身份证。甘城村南的新厂先拆除的3、4号纸机。

17、证人刘某1的证言,其自2000年7月至2006年在顺平县惠兴纸业有限公司做会计,不知道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王某3用其身份证办理过银行卡,其没有借钱给顺平县惠兴纸业有限公司。

18、证人杨某证言,其自2012年3、4月份到顺平县惠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班,没见过造纸。2015年11月份左右其就不上班了。造纸厂南边的l号车间里有一台造纸机,2号车间内没有,二层的大车间里有一台。

19、证人曹某1的证言,其自2003年到惠兴造纸厂上班,当时甘城村南的新厂子刚建成,又一台2640纸机的配套制浆设备,后来陆续建成了l-4号车间,又购进了4台旧的1575纸机,在l、2号车间和3、4号车间各安装两台。

20、证人陈某1证言,其退休前在顺平县电力局工作。顺平县惠兴纸业有限公司建厂用电量大,需要独立用电,其被派到这个厂子。南店村南的老厂子有两台老式纸机,甘城村南的新厂子有三台造纸机。

21、证人刘某2证言,其自2012年春在惠兴造纸厂甘城村南的新厂和南店村南的旧厂上班,2013年8月份左右,甘城村南的厂停了造纸设备,出玉米收割机。南店村南的那个纸厂两台1575纸机,是2015年10月份拆的。甘城村南这个厂有一台2640纸机生产了一段时间,其它的纸机没生产过。

22、证人张某3的证言,其与惠兴造纸厂有业务往来。后来由于业务扩大,王克民在甘城村南又新建了顺平县惠兴纸业有限公司。这个厂子一共有三台造纸机,一台大的和两台小的。

23、证人刘某3证言,2014年冬,其到顺平惠兴纸厂收废铁,拉走两台废旧锅炉和二十多个造纸机烘缸。这些纸机烘缸是在厂内的二层车间的东侧那台造纸机上拆下来的,当时厂内就那一台了,其它的都拆除了。烘缸肯定不是1575纸机上的。

24、证人要福银的证言,2014年春,其与刘某3等六人合伙在顺平惠兴纸厂收了一台1575纸机,包括8、9个烘缸、几十根毛布辑、一个复卷机、机架。当时厂内就剩两台,北边二层的大车间里面还有一台大纸机。

25、证人惠某、曹某2、曹某3、付某2的证言,2012年前均给甘城村南的惠兴造纸厂供过纸板或报纸,货款结算清了。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没有给其打过欠条。顺平县财政局调取的“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拨付情况中的欠条,均并不知情。

26、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冀顺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日,住所地顺平县城西(甘城村南)。

河北省顺平县惠兴造纸厂成立于1992年8月24日,投资人王克民;因股权变更,原顺平县惠兴纸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1。

27、满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证明,经微机调阅,未查到满城鸿运废旧钢材回收站的电子档案登记信息。

28、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该公司与顺平县惠兴纸业有限公司实际履行的购销合同只有2640双叠网多缸纸机一套,并未发生1575纸机购销合同。经鉴定,落款日期为2001年4月6日,NO:0013928的收据;2001年10月20日,NO:007330的收据;2001年12月25日,NO:,0013943的收据上印有的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与该公司的印章并不一致。

28、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工信局为负责单位。

29、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容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行监测协调处负责监测分析工业日常运行,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和国内外工业形式,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倒,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协调指导工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30、顺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企管科职责(工业管理运行办公室)证明,指导和推进工业、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负责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对工业经济运行进行分析、跟踪、汇总并进行预测报警,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

31、河北省淘汰办(冀淘汰办【2012】11号)关于报送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保定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淘汰办【2012】8号)关于上报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和2013年淘汰计划的通知、河北省工信厅、财政厅《关于报送2013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和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某信运行【2013】14号),申报淘汰落后产能的文件及相关要求: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依据财建【2011】180号文件的规定,联合提出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及计划淘汰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将联合申请文件和数据光盘报送省财政厅、工信厅。各设区市工信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行业专家严格审核企业提出的申请,逐户现场核实拟淘汰的落后设备(生产线)数量和产能量,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注明拍录时间),确保申报计划真实、准确。

32、顺平县人民政府上报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淘汰落后产能承诺书及顺平县财政局、工信局关于申报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请示,经核实确定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淘汰三条生产线,5台造纸机:一台2640,四台1575,淘汰落后产能6.1万吨。

33、保定市工信局关于上报2013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的请示及附件,保定市工信局、财政局上报河北省工信厅、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淘汰落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保工信【2012】32号),申请淘汰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3条生产线,5台造纸机,其中:1575型造纸机4台、2640型造纸机1台,制浆设备3套及相关产能情况。

34、2013年12月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附照片),县级主管验收意见(顺平县工信局王某某、唐某签字盖章);市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核意见(保定市工信局戴某某、张某1签字盖章);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验收结论(三人签字盖章)。

35、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情况表,旭奎纸业淘汰产能3.9万吨。

36、河北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下达(清算)2012年和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冀财企【2014】24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信部门,对当地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37、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出指标的通知及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拨付(清算)情况表,第一次拨款116万元,第二次实际拨付(结算)资金157万元,合计273万元。

38、保定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18号关于转发省淘汰办【2013】16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核查摸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由各县组织对辖区内落后产能摸底、申报。

39、顺平县人民政府上报淘汰计划,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淘汰两条生产线(3万吨),两台1575造纸机(2.2万吨)。

40、河北省工信厅、财政厅关于报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申报中央奖励资金的有关工作的通知,奖励产能按照国家公告的淘汰产能及奖励条件确定。

41、2014年2月21日顺平县政府关于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载明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受“十一五”节能减排影响,自2010年6月18日后,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

42、河北省淘汰办关于报送2014年省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和淘汰城区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要求各市工信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行业专家严格审核企业提出的申请,逐户现场核实拟淘汰的落后设备(生产线)数量和产能量,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注明拍录时间),确保淘汰计划真实、准确。

43、保定市淘汰办【2014】3号关于报送2014年省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和淘汰城区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要求县级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聘请行业专家严格审核企业申报资料,确保企业合法、拟淘汰的设备手续齐全,逐户现场核实企业申报淘汰的落后设备(生产线)规格、型号、数量和产能,确保申报计划真实、准确;及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注明拍录时间),确保申报淘汰的落后设备(生产线)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都有影像资料证明。

44、保定市工信局(保工信【2014】76号)关于上报我市2014年省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的请示,上报淘汰计划包括旭奎纸业申报淘汰两条生产线(2.2万吨),两台1575造纸机(2.2万吨)。

45、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承认书,显示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淘汰1575纸机两台,旧瓦楞纸制浆生产线2套,已淘汰落后产能2.2万吨,2014年5月28日顺平县工信局意见:我局已派员到该企业实地核查,所申报设备真实存在,将按照省工信厅等十五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冀某信运行[2018]128号)要求,监督企业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经办人王某某,负责人唐某签字)。

46、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验收意见表,2014年6月1日,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验收意见表中,县工信部门见证意见:经现场见证,该公司列入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的所有设备,均已彻底废毁,并存留废毁前后影响资料备查。顺平县工信局王某某、唐某的签字盖章,保定市工信局的戴某某、孙某签字盖章。

47、2015年2月16日顺平县政府关于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2015年省级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奖励资金的请示,载明旭奎纸业已列入2014淘汰落后产能规划,符合2015年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和省级奖励资金申报条件。申报人王某某签字,加盖顺平县工信局公章。

48、2015年3月12日河北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资金支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通过省级项目验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法有效;按要求完整提供一表三书;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专家评审。

49、顺平县财政局拨款手续、证明,顺平县财政局于2014年6月23日向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拨款273万元;2015年7月3日向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拨款70.4万元,共计343.4万元。附该公司2014年6月15日、2015年5月31日的请示,河北省财政厅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清算)2012年和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及情况表和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

50、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016年3月14日调取顺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罪的案卷材料。

51、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顺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2016年9月1日向顺平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1同王某3在申报2013年、2014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伪造账目、国家机关公文,虚构纸机数量、纸机产能数据,隐瞒了不具备连续三年正常生产的真相,骗取了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343.4万元。认为王某1构成诈骗罪。

52、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2013年度,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在确实拆除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产能的情况下,获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73万元;2014年度,在未实际淘汰落后产能的情况下,冒用2013年已经拆除的部分生产线照片、资料,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74.4万元,且王某1亲属已退赃70.4万元。2017年12月26日以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53、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工局出具的证明,戴某某自2011年9月担任保定市工信局运行监测协调处处长至案发;李某某自2010年12月任保定市工信局监测协调处科员至案发。

54、顺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王某某工作简历,王某某自2009年11月担任顺平县发改局企管科科长至案发。

55、户籍证明信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另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在经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过程中,收受过五次他人的财物。2012年5、6月份,保定利达塑业有限公司向企管科和县财政局申请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我和县财政局马某负责这项工作,省里评审通过后,拨付给该公司62万元,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多,该办公室主任张红卫(音)给过我2000元;2012年2月份,河北华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我和县财政局的马某负责该工作,评审通过后,我听说给了263万元。2013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达亿纸业有限公司的谢某给了我一万元,想申报技改资金或答谢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王某3的顺平县惠兴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2年申报过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听说给他拨付了47万元,2013年春天,王某3给了我5000元表示感谢;2013年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申报过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最后给了该公司273万元,2014年2014年中秋节前的两三天傍晚,该公司的老板王某3给了我10000元表示感谢。2014年旭奎纸业有限公司又申报省级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最后拨付70.4万元,2015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某3给了我10000元表示感谢。这些钱我平时花了。我想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

2、证人谢某的证言,其以前在华远纸业有限公司有股份。2013年7、8月份一天,其考虑其的达亿纸业有限公司将来在顺平县工信局可能要办一些手续,要用到王某某,就想先给他送点礼,其把王某某叫到公司给他10000元钱,他不要,其就说华远纸业对他表示感谢,这样他才收了。钱是其自己的。

3、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产清单、收据,2016年7月23日扣押王某某涉案款20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度顺平县旭奎纸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和奖励资金过程中,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未按照省淘汰办要求组织行业专家严格审核该公司的申请,未逐户现场核实拟淘汰的落后设备(生产线)数量和产能量,未留存现场影像资料;被告人王某某未组织行业专家对该公司落后产能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摸底,且在明知该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情况下上报关于该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请示。在奖励资金下拨到企业前未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致使该公司骗取淘汰落后产能省级奖励资金70.4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谢某给王某某送1万元;指控的另25000元,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扣押手续,无其他证据佐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因数额未达受贿罪立案标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辩称2014年保定市工信局已下发文件,要求县级政府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的真实性负责,其二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2014年3月13日河北省淘汰办(冀淘汰办【2014】4号)关于报送2014年省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和淘汰城区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要求“各市工信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行业专家严格审核企业提出的申请,逐户现场核实拟淘汰的落后设备(生产线)数量和产能量,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注明)拍录时间),确保淘汰计划真实、准确。”,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2014年度顺平县旭奎纸业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承认书所载,2014年5月28日顺平县工信局意见“我局已派员到该企业实地核查,所申报设备真实存在,将按照省工信厅等十五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冀某信运行[2018]128号)要求,监督企业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经办人王某某,负责人唐某签字)”;2014年6月1日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验收意见表中,县工信部门见证意见“经现场见证,该公司列入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的所有设备,均已彻底废毁,并存留废毁前后影响资料备查。(经办人王某某,负责人唐某签字),市工信局戴某某签字”。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辩称2014年度该企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与王某某无关,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度顺平县旭奎纸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和奖励资金过程中,因三被告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该公司骗取国家奖励资金273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2013年度,该公司确有设备拆除,指控骗取国家奖励资金273万元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骗取资金的准确数额,上述指控不能成立。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发放的70.4万元奖励资金已全部追回,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敏

审判员尹健

人民陪审员田振生

二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