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郑婷与宁波市海曙保安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西门派出所担任协辅警岗位工作,协助该所民警办理辖区内北郊社区东方威尼斯、白鹭园地块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发证、发函、注销等工作。
2017年7月,被告人张玉合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请托,给不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员办理本市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用于申领机动车车牌,而与被告人郑婷合谋,由郑婷利用职务便利办理相关人员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允诺给郑婷好处。现查明被告人郑婷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共计为被告人张玉合违规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303份,被告人张玉合收取相关人员人民币4.2万元,转账给被告人郑婷人民币2.84万元。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郑婷、张玉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郑婷、张玉合主动接受宁波市海曙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张玉合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