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1 0:00:00

郑婷、张玉合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婷,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西门派出所协辅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同年3月19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鲍常红,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玉合,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2008年7月23日因赌博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同年3月19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8]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婷、张玉合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学坤、被告人郑婷及其辩护人鲍常红、被告人张玉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郑婷与宁波市海曙保安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西门派出所担任协辅警岗位工作,协助该所民警办理辖区内北郊社区东方威尼斯、白鹭园地块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发证、发函、注销等工作。

2017年7月,被告人张玉合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请托,给不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员办理本市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用于申领机动车车牌,而与被告人郑婷合谋,由郑婷利用职务便利办理相关人员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允诺给郑婷好处。现查明被告人郑婷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共计为被告人张玉合违规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303份,被告人张玉合收取相关人员人民币4.2万元,转账给被告人郑婷人民币2.84万元。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郑婷、张玉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郑婷、张玉合主动接受宁波市海曙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张玉合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婷、张玉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崔某,4、谢某,4、赵某,4、王群英的证言、手机3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一张、辨认笔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协辅警工作职责、劳动合同、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协辅警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梳理清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及权益告知书、暂住人口动态防控平台信息、车辆登记上牌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委托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清单、违法事实材料、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婷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张玉合,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婷、张玉合犯滥用职权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婷、张玉合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违法所得已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郑婷在公安机关担任协辅警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违规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303份,给公安机关的行政公信力和政府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婷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婷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信。综合被告人郑婷、张玉合的犯罪情节,结合案发后两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被告人郑婷、张玉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婷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玉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郑婷、张玉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洁蓉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鲁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