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至2015年河滩地回租期间,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辽河干流河滩地确权和违章建筑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和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辽河保护区耕地(林)还河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锦市辽河干流闸下段(盘山河闸-曙光桥)河滩地收租工作实施方案》和《兴隆台区辽河干流盘山河闸闸下段河滩地回租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及实施方案对河滩地回收范围、补偿标准、工作程序、进度安排、责任主体等作出的明确规定,兴海街道办事处为此次盘锦市兴隆台区退耕还河河滩地回租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时任主任崔某某1(另案处理)为兴隆台区退耕还河领导小组副组长,时任分管农业的副主任被告人鱼平江为领导小组成员,鱼平江在崔某某1指派其负责该项工作后,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村委会对退耕还河的河滩地进行权属、地类、面积登记、核查,仅以村委会的申报作为依据,让崔某某2汇总后进行上报,崔某某1明知鱼平江所报数据不真实的情况下仍签字同意予以上报,崔某某1、鱼平江对虚报的河滩地面积未尽到应有的审查职责和义务,致使兴海街道裴家村、东跃村、西跃村、李家村在2013年至2015年间共套取国家退耕还河补偿金人民币766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各级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退耕(林)还河补助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政策宣传、核实认定退耕(林)还河面积、监督实施过程、加强后期管护、评估实施效果等工作。在统计上报兴隆台区退耕还河面积过程中,时任兴隆台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局长顾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兴隆台区退耕还河领导小组副组长,不认真核实、审查兴海街道上报的河滩地面积,明知兴海街道上报的退耕还河申请补助面积不是实际调查、核实数字的情况下,仍然指使时任该局环境与水政监察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王海涛在负责该项工作期间,以兴海街道上报的虚假面积为基础统计制表。王海涛明知所上报的数字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工作的情况下,仍然按照顾某某的安排,修改、制作退耕还河面积统计申报表,由顾某某签字同意后予以上报。在2014年《辽河保护区退耕还河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下发后,顾某某、王海涛没有履行相关职责,按照文件规定建立退耕还河补助信息档案,致使补偿金的发放继续在无任何真实档案信息的情况下随意发放。在补偿金发放的过程中,顾某某、王海涛未按照文件规定,采取“一卡(折)通”的方式发放补偿资金,未对补偿金的发放实施任何监管,致使兴海街道裴家村、东跃村、西跃村、李家村在2013年至2015年间共套取国家退耕还河补偿金人民币766万元。
鱼平江、王海涛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线索,系兴隆台区纪委与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联合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王海涛、鱼平江分别到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上述损失已由兴隆台区纪委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印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鱼平江、王海涛到案经过。
2、兴海街道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干部履历表及户籍证明信证实鱼平江、王海涛的主体身份及已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被告人鱼平江、王海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4、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1的证言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兴隆台区兴海街道裴家村的退耕还河工作是2013年初开始的,兴海街道的主任是崔某某1,鱼平江是分管农业的副主任,应该负责这项工作,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的应该是顾某某和王海涛,当时的面积7800亩是村里虚报的,按航拍图的话不到7000亩,上级部门没有来核实,2013年至2015年的补偿款是村里负责发放的,村里多得的钱用于垫付村里建设费用了,2016年的钱是区财政用一卡(折)通发放的,村里没有负责。
5、证人王某某2、苏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至2015年的河滩地耕地回租补偿时,兴海街道东跃村上报面积是1200亩,当时负责报表的会计李某某因病卧床不起,具体怎么报的不清楚了,兴海街道和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都没有来进行测量,是否核实过数据不清楚,村里领到补偿款后,是按实际丈量的595亩发放的补偿款,村里多得的钱一直在村里账上放着没动,2016年的钱直接通过一卡通发放的。
6、证人孙某某1、孙某某2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至2015年的河滩地耕地回租补偿时,因为兴海街道当时没有对如何上报做具体要求,为了多得补偿款,村民工作也可以顺利推进,所以兴海街道西跃村按估算的1320亩上报的,兴海街道和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都没有来核实,村里多得了补偿款140多万元,钱没有动过,2016年的钱是区财政用一卡(折)通发放的,村里没有负责。
7、证人刘某某1、刘某某2、孙某某3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至2015年的河滩地耕地回租补偿时,因为兴海街道和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没有要求进行实地测量,为了多得补偿款,村民工作也可以顺利推进,所以兴海街道李家村按5050亩上报的,兴海街道和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都没有来核实,村里多得了补偿款370万元,2016年的钱是区财政用一卡(折)通发放的,村里没有负责。
8、涉案人崔某某1的供述证实2013年,他是兴海街道办事处主任,兴隆台区河滩地回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2013年3月份,兴隆台区召开动员会后,他把这项工作交给了分管农业的副主任鱼平江,也让辽河保护局的顾某某和鱼平江对接的这项工作,因为要的数字比较急,核查面积需要专业测量队伍及费用,街道没有这项职责及资金,并且认为核查面积应该是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当鱼平江拿着各村没有实地测量的申报表来签字时,他让鱼平江与管理局沟通实地测量的工作,并在表上签了字,鱼平江怎么沟通的他没有再过问。
9、涉案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是兴隆台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局长,2013年3月份,召开完动员会后,他任兴隆台区河滩地回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局里的具体工作他安排王海涛负责,核准面积应该由街道和村里负责,他们局负责监督,他派王海涛去监督的实地测量,王海涛陪同市局的工作人员去裴家村测量,因是粗略的测量,村民也不认同,当时市里、省里急着要数据,又怕造成村民上访,也相信街道和村里会如实上报,就没有组织本局人员进行实地测量,直接用街道报上来的报表向区里进行的上报。
10、证人崔某某2的证言证实他没负责和参与过河滩地回租工作,只是将鱼平江交给他的四个村的申报表做过汇总,和崔某某1汇报都是鱼平江去的。
1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在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工作,河滩地回租期间,他负责汇总各县区核实上报的河滩地总面积,然后向主管副局长孟泰州上报,最后请局长王立峰审批,然后再上报省局,为了防止各县区上报的数据不真实,他们也到各县区初步测量河滩地面积,测量数据只是作为内部资料参考,他负责兴隆台区的测量,是王海涛陪同去的裴家村测量,当时还有三个小组去的李家村、东跃村、西跃村,现在这个数据找不到了,后来上报的数据都是按照各县区主管副县(区)长签字的数据报的。
12、辽政办明电[2010]6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辽河干流河滩地确权和违章建筑清理工作的通知》、辽财农[2014]276号《关于印发辽河保护区退耕(林)还河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4月8日第5期《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盘锦市辽河干流闸下段(盘山河闸-曙光桥)河滩地收租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4月19日第59期《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兴隆台区辽河干流盘山河闸闸下段河滩地回租工作实施方案》等证实兴隆台区在开展河滩地回租工作中的相关依据及依据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河滩地回租工作实施的相关要求。
13、兴隆台区辽河干流河滩地回租协议书、补充协议书,闸下河滩地面积申报表,居民点基本情况表,承包合同、协议书,兴隆台区水利河务管理中心明细账及凭证,裴家村、李家村、东跃村、西跃村河滩地回租明细账及凭证,河滩地分化图证实兴隆台区兴海街道裴家村、李家村、东跃村、西跃村申报、获取河滩地回租补偿的情况。
14、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兴海街道虚报河滩地耕地面积统计表、情况说明,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收缴退耕还河问题违纪款明细、收缴违纪款补充说明及辽宁省罚没款收据证实涉案四个村共虚报面积2556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66万元,现经济损失已全部被兴隆台区纪委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