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9 0:00:00

吕品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品,女,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本科文化,曾任中共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委员会副书记、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广电体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住常州市金坛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国荣,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品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苏048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9日、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品及其辩护人张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品利用其担任中共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委员会副书记,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广电体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收受韩某贿送的现金及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3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吕品在常州市金坛区体育馆附近收受韩某贿送的人民币30000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吕品在韩某办公室内收受韩某贿送的超市购物卡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品于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任原金坛市文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4月任原金坛市文化广电体育局(现为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纪检监察、目标管理、能力作风、文化市场管理等,协管某、办公室等工作,分管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文化行政执法大队,2012年1月后分管行政服务科(文化市场管理科)、奥体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体育中心)、艺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吕品的供述,还有证人韩某、张某、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及相关文件,江苏省体育局、财政厅下发的组织申报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及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吕品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吕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予以追缴、没收。

被告人吕品及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吕品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受贿罪。

检察员出庭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维持原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吕品利用其担任中共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委员会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常州市金坛区体育馆附近收受韩某贿送的人民币30000元,为韩某的公司在申报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关于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吕品犯滥用职权罪,原审人民法院未予认定。

对于上诉人吕品、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吕品收受韩某贿赂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有韩某的证言及上诉人吕品的有罪供述可以证实,两人在行贿时间、地点、数额以及用于装现金的纸质袋子等细节上的说法可以相互印证,且无确实证据可以证明证据系非法取得,上诉人翻供无合理解释,应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吕品收受韩某所送3000元购物卡的事实,经查:原公诉机关指控韩某贿送吕品超市购物卡一张,面值为人民币3000元。上诉人吕品有罪供述时称收受韩某贿送的购物卡3000元,韩某一审开庭出庭作证时陈述贿送吕品大统华超市购物卡3000元,为一张或两张购物卡,在本院进行三方核证时韩某陈述贿送吕品大统华超市购物卡3000元,面值一张1000元,一张2000元。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证明:自2015年始售卡面值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故原审判决认定吕品收受3000元购物卡的依据不足,上诉人吕品及辩护人对此事实所提异议成立,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综合考虑本案的全部事实,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吕品的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吕品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刑初22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上诉人吕品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万元予以追缴、没收。

三、上诉人吕品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天骅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殷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陆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