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品利用其担任中共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委员会副书记,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广电体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收受韩某贿送的现金及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3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吕品在常州市金坛区体育馆附近收受韩某贿送的人民币30000元。
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吕品在韩某办公室内收受韩某贿送的超市购物卡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品于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任原金坛市文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4月任原金坛市文化广电体育局(现为常州市金坛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纪检监察、目标管理、能力作风、文化市场管理等,协管某、办公室等工作,分管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文化行政执法大队,2012年1月后分管行政服务科(文化市场管理科)、奥体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体育中心)、艺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吕品的供述,还有证人韩某、张某、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及相关文件,江苏省体育局、财政厅下发的组织申报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及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