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瑞军时任乐业县林业局副局长期间,分管该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并负责该部门项目验收、核实项目拨款等工作。2015年3月,梁某1得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下发相关文件可申请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因其刚获得当年林下种桑养蚕的中央补助资金,不宜重复申报,便同乐业县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黄光礼(另案处理)以梁某1妻子张某1的名义,虚构张某1带动申某、梁某3、梁某4、姚某、张某2笔在乐业县“龙合”(小地名)种植三叶青221亩的事实,由黄某制作申报材料上报。而该地三叶青实为梁某1等七人承包村民退耕还林地所种,实际种植面积仅60多亩,且没有带动群众种植的事实。2016年3月该虚构项目获得自治区林业厅批复拟获补助款50万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郭瑞军带队与该局的黄某等人及财政局人员组成验收组,到“龙合”种植基地进行实地验收,但其没有认真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核实项目主体、种植面积及是否带动群众种植等情况,就在验收单上签字给予验收合格。同年4月7日,梁某1再以张某1等六户的名义向林业局申请拨付补助款,被告人郭瑞军再次签署同意拨付,该局财务人员便于同月19日按照相关文件和签署单将50万元款项拨付到张某1等六人的账户,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线索登记表、立案备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书;
(2)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和乐业县林业局领导分工文件;
(3)梁某1以张某1等人名义制作的关于要求验收2015年度中央财政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的验收请示、乐业县财政局答复函、百色市林业局验收答复函、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2015年度中央财政林下经济示范项目验收单、验收报告,梁某1以张某1等人名义制作的关于请求拨付专项资金的申请、乐业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申请的文件处理签等书证;
(4)乐业县林业局的记账凭证、支付凭证、种植户资金分配表、收据、银行卡复印件、张某1等人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单;
(5)上岗村村民提供的土地承包协议书、退耕还林证书复印件、承包土地补偿明细表、乐业县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表;
(6)梁某1、黄某制作的“林下种植三叶某”项目申报、实施实方案、申请报告、项目带动农户信息汇总及资金分配表、土地承包协议书、勾图、村委会证明等虚假材料;
(7)乐业县财政局、林业局乐财报(2015)15号《关于推荐乐业县2015年广西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的请示》、百色市市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推荐表、自治区林业厅桂林办改(2016)5号文《关于落实2015年中央财政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建设任务明细表、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落实2015年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通知》等书证。
2、证人黄某、梁某1、张某1、申某、吴某、王某1、卢某、杨某、梁某2、唐某、王某2、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瑞军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