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9 0:00:00

郭瑞军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瑞军,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时任乐业县林业局副局长,现住乐业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瑞军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丽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瑞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梁某1等七人承包乐业县同乐镇上岗村逻肥屯村民位于该屯“龙某”(小地名)的退耕还林地种植三叶青60多亩。2015年3月,因梁某1刚获得当年林下种桑养蚕的中央补助资金不宜重复申报国家补助,便同乐业县林业局林改办副主任黄光礼(另案处理)虚构以梁某1妻子张某1带动申某、梁某3、梁某4、姚某、张某2笔在“龙某”种植221亩三叶青为由,由黄某制作材料申报2015年中央财政林下经济示范项目补助资金,2016年3月获得自治区林业厅批复拟获补助款50万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郭瑞军作为乐业县林业局分管林改办业务的副局长,牵头组织该局的黄某等人及该县财政局人员组成验收组到“龙合”种植基地进行实地验收,但没有认真对照上级文件要求核实项目主体、种植面积及是否带动群众种植等情况,就在验收单上签字给予验收合格。4月7日,张某1等六户向该县林业局申请拨付补助款,郭瑞军又签署同意拨付,导致该局财务于同月19日将50万元款项拨付到张某1等六户的账户,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郭瑞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5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郭瑞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法院从轻处罚,给予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瑞军时任乐业县林业局副局长期间,分管该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并负责该部门项目验收、核实项目拨款等工作。2015年3月,梁某1得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下发相关文件可申请广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因其刚获得当年林下种桑养蚕的中央补助资金,不宜重复申报,便同乐业县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黄光礼(另案处理)以梁某1妻子张某1的名义,虚构张某1带动申某、梁某3、梁某4、姚某、张某2笔在乐业县“龙合”(小地名)种植三叶青221亩的事实,由黄某制作申报材料上报。而该地三叶青实为梁某1等七人承包村民退耕还林地所种,实际种植面积仅60多亩,且没有带动群众种植的事实。2016年3月该虚构项目获得自治区林业厅批复拟获补助款50万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郭瑞军带队与该局的黄某等人及财政局人员组成验收组,到“龙合”种植基地进行实地验收,但其没有认真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核实项目主体、种植面积及是否带动群众种植等情况,就在验收单上签字给予验收合格。同年4月7日,梁某1再以张某1等六户的名义向林业局申请拨付补助款,被告人郭瑞军再次签署同意拨付,该局财务人员便于同月19日按照相关文件和签署单将50万元款项拨付到张某1等六人的账户,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线索登记表、立案备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书;

(2)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和乐业县林业局领导分工文件;

(3)梁某1以张某1等人名义制作的关于要求验收2015年度中央财政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的验收请示、乐业县财政局答复函、百色市林业局验收答复函、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2015年度中央财政林下经济示范项目验收单、验收报告,梁某1以张某1等人名义制作的关于请求拨付专项资金的申请、乐业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申请的文件处理签等书证;

(4)乐业县林业局的记账凭证、支付凭证、种植户资金分配表、收据、银行卡复印件、张某1等人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单;

(5)上岗村村民提供的土地承包协议书、退耕还林证书复印件、承包土地补偿明细表、乐业县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表;

(6)梁某1、黄某制作的“林下种植三叶某”项目申报、实施实方案、申请报告、项目带动农户信息汇总及资金分配表、土地承包协议书、勾图、村委会证明等虚假材料;

(7)乐业县财政局、林业局乐财报(2015)15号《关于推荐乐业县2015年广西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的请示》、百色市市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推荐表、自治区林业厅桂林办改(2016)5号文《关于落实2015年中央财政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建设任务明细表、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落实2015年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通知》等书证。

2、证人黄某、梁某1、张某1、申某、吴某、王某1、卢某、杨某、梁某2、唐某、王某2、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瑞军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瑞军作为乐业县林业局副局长,在分管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中,作为直接领导,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遭受50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瑞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根据被告人郭瑞军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瑞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滕树敏

人民陪审员黄文业

人民陪审员向启钦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