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2月29日,时任福州市公安局鼓山派出所治安组民警的被告人陈浩,参与查处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478号福建盛丰大厦23楼的一家赌博场所。在该案查处过程中,有证据表明当时在逃的陈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系该赌场的股东。后陈某、张桂芳通过时任鼓山派出所协警的王某1(另案处理)找时任福州市公安局鼓山派出所所长的柳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浩等人疏通关系。被告人陈浩在明知陈某、张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下,仍然教授陈某、张某如何制作虚假供述、逃避刑事追究,导致陈某、张某仅受到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期间被告人陈浩通过王某1收取陈某贿赂款3万元。2016年12月16日陈某被抓获,并于2017年1月20日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张某目前仍然刑拘在逃。
二、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浩在担任福州市公安局鼓山派出所治安组民警期间,邱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鼓山派出所辖区内开设赌博机店,为了得到鼓山派出所相关人员的关照,邱某通过时任鼓山派出所协警的李某(另案处理)疏通关系,并按照每个月23000元的标准给予李某好处费,李某则将其中的2000元分给被告人陈浩。被告人陈浩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合计收取9次,合计18000元,并为邱某等人开设的赌博机店给予关照。
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浩在接受福州市监察局驻市公安局监察室调查期间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1月5日被告人陈浩在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动员下,写下自述材料,并在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纪委干部陪同下前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浩归案后,于2017年1月6日全部退出赃款4.8万元,现暂扣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浩向福州市公安局王庄派出所举报有人在一名女子的住处福州市仓山区江厦小区3座301单元吸食毒品。后在被告人陈浩引领下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该女子王某2,2017年7月9日王某2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浩向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车站公安派出所举报在逃人员洪某在福州市晋安区盛丰物流园内出现。后在被告人陈浩引领下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在逃人员洪某,当日洪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上述事实,有任职证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机构代码证书,扣押财物清单,自述材料,陈某案的相关材料,王某2案的相关材料,洪某案的相关材料,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人陈某、邱某、柳某、王某1、林某1、李某、林某2、林某3的证言,被告人陈浩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