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曹祥胜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祥胜,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8]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祥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琴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祥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曹祥胜因收电费一事与邻居陈某1在湖北省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村6组25号楼房的楼道内发生纠纷,后双方厮打。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白浪路派出所民警官军、张某2、协警郑某接警至现场后,曹祥胜拒不配合办案,采取殴打民警官军、协警郑某,抢夺执法记录仪的方式暴力抗法,致民警官军、协警郑某受伤。后曹祥胜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欲挥砍民警官军时被曹祥胜家属劝阻。经鉴定,被告人曹祥胜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官军、郑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曹祥胜系二级智力残疾;案发后,被害民警官军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曹祥胜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祥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民警官军及郑某伤情照片、曹祥胜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曹祥胜残疾等级登记资料、残疾人证申请表、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证人阮某,4、陈某1、陈某2、张某1、兰某,4、何某,4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十公司鉴(法)字[2018]J002号、J0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东风茅医精鉴所[2018]精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曹祥胜的供述,搜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祥胜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祥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祥胜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官军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曹祥胜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祥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琴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