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被告人曹祥胜系二级智力残疾;案发后,被害民警官军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曹祥胜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祥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民警官军及郑某伤情照片、曹祥胜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曹祥胜残疾等级登记资料、残疾人证申请表、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证人阮某,4、陈某1、陈某2、张某1、兰某,4、何某,4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十公司鉴(法)字[2018]J002号、J0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东风茅医精鉴所[2018]精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曹祥胜的供述,搜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