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志武,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8〕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志武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祥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志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田志武等人在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小红星路徐记果子饭店内,因餐费结算问题与店主发生矛盾,民警杨某及张某出警处置。期间,被告人田志武撕扯民警杨某制服并推搡、殴打民警,致其面部受伤,后被民警制服并带至公安机关。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田志武赔偿被害人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志武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说明,证人张某的情况说明及证人王某、白某、宋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110接警单,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解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志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志武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志武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且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具结书的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志武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志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桂琴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单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