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方洋无证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在本区三里桥街救命寺村与风斗村交界附近捕鸟,因形迹可疑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方华东等人盘查,被告人方洋拒绝配合民警盘查,并启动鄂A×××××号小型轿车加速倒车逃离时撞上鄂A×××××号警车前部,民警方华东等人示意其停车时,被告人方洋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加速往前冲撞拦截民警,民警闪开后其逃离现场。
案发后,鄂A×××××号警车经武汉龙恩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74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洋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洋六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