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5 0:00:00

方洋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洋,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8〕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洋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方洋无证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在本区三里桥街救命寺村与风斗村交界附近捕鸟,因形迹可疑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方华东等人盘查,被告人方洋拒绝配合民警盘查,并启动鄂A×××××号小型轿车加速倒车逃离时撞上鄂A×××××号警车前部,民警方华东等人示意其停车时,被告人方洋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加速往前冲撞拦截民警,民警闪开后其逃离现场。

案发后,鄂A×××××号警车经武汉龙恩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74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洋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洋六个月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方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洋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治武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喻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