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日22时30分许,纪国军酒后驾驶无牌照的黑色奥迪A6轿车,在乾安镇帝城肥牛饭店前路口处与孙维新驾驶的白色宝来轿车相撞后,欲驾车离开现场,被在附近处理完另一起案件的乾安县公安局宇宙派出所民警徐某、刘某制止。纪国军让被告人陈万州驾车将其带走,被告人陈万州在民警徐某拽其衣服制止其驾车离开的情况下,仍启动车辆将徐某拖拽数米,致徐某左侧肋部、胸部、肩部、上臂外伤。被告人陈万州见徐某未放弃对其的制止行为而将车停下,被徐某、刘某强制其下车。被告人纪国军趁机驾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万州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刘某、孔某、宋某、杨某、耿某证言证实,视听资料、现场照片,门诊诊断书,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陈万州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