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罪犯李少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少贤,男,汉族,1949年7月2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少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少贤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阜刑终字第000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8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少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少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少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减刑时扣减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少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炎峰

审判员李崇富

审判员杨以林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