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关龙、宋公水经事先商谋,在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冒充派出所民警,以嫖娼要罚款为由招摇撞骗,骗得现金人民币63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杨关龙、宋公水在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东达路和104国道交叉口处,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肖某的现金人民币800元;
2、2017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杨关龙、宋公水在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中央门红绿灯路口东侧的非机动车道上,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夏某的现金人民币600元;
3、2017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关龙、宋公水在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五里牌桥附近,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董某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
4、2017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关龙、宋公水在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建东西路农商银行旁的一个弄堂里,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