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安福东为使其儿子能够就读普陀区舟渔子弟学校,决定伪造居民户口薄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报名材料以骗取入学资格,后通过普陀区东港街道平渔路一带公共厕所内张贴的假证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办假证人员,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对方。不久,安福东从办假证人员处获取伪造的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并支付给对方人民币450元的费用。同年7月1日,安福东持以上2本伪造的证件前往舟渔子弟学校为其儿子申请报名入学,后在普陀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过程中被识破。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安福东其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西梦酒吧宿舍3号的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安福东扣押伪造的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普陀区教育局教育课的副科长,在最近对普陀区舟渔子弟学校2017年一年级新生招生的审核工作中发现,有几名学生家长伪造了户口本和房产证,经审查发现,涉嫌造假的孩子家长,其孩子不符合申请入学的条件的事实;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安福东对其看到办证广告地点的辨认情况;
(3)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伪造的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安福东的暂住处进行检查,从安福东处扣押伪造的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并已随案移送;
(4)接受证据清单、入学登记表及附件复印件、居民户口薄、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安福东及张某处接受相关材料,证实安福东替儿子申请入学的事实;
(5)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安福东在案发前后与制假证人员进行过电话联系;
(6)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文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送检的房屋所有权证、居民户口薄上所盖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7)由舟山市普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安福东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舟山市普陀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登记信息;
(8)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流动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安福东的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安福东系被抓获归案;
(10)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经现场查找未能找到办假证广告,亦未落实制假证人员的身份;
(11)被告人安福东的供述与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