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2 0:00:00

安福东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福东,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暂住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8)95号起诉书和舟普检公诉刑变诉(2018)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安福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先后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蔚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安福东为使其儿子能够就读普陀区舟渔子弟学校,决定伪造居民户口薄和房屋所有权证,后通过假证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办假证人员并获取伪造的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并于同年7月1日持以上2本伪造的证件前往舟渔子弟学校为其儿子申请报名入学。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为此,公诉机关认为安福东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应数罪并罚,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安福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安福东为使其儿子能够就读普陀区舟渔子弟学校,决定伪造居民户口薄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报名材料以骗取入学资格,后通过普陀区东港街道平渔路一带公共厕所内张贴的假证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办假证人员,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对方。不久,安福东从办假证人员处获取伪造的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并支付给对方人民币450元的费用。同年7月1日,安福东持以上2本伪造的证件前往舟渔子弟学校为其儿子申请报名入学,后在普陀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过程中被识破。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安福东其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西梦酒吧宿舍3号的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安福东扣押伪造的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普陀区教育局教育课的副科长,在最近对普陀区舟渔子弟学校2017年一年级新生招生的审核工作中发现,有几名学生家长伪造了户口本和房产证,经审查发现,涉嫌造假的孩子家长,其孩子不符合申请入学的条件的事实;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安福东对其看到办证广告地点的辨认情况;

(3)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伪造的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安福东的暂住处进行检查,从安福东处扣押伪造的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并已随案移送;

(4)接受证据清单、入学登记表及附件复印件、居民户口薄、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安福东及张某处接受相关材料,证实安福东替儿子申请入学的事实;

(5)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安福东在案发前后与制假证人员进行过电话联系;

(6)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文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送检的房屋所有权证、居民户口薄上所盖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7)由舟山市普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安福东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舟山市普陀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登记信息;

(8)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流动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安福东的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安福东系被抓获归案;

(10)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经现场查找未能找到办假证广告,亦未落实制假证人员的身份;

(11)被告人安福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福东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又伪造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安福东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安福东犯罪情节较轻,在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安福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居民户口簿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汉民

法官助理石静

人民陪审员王玉兴

人民陪审员李莲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史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