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汩罗市长友铜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青公司,许某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2月,许某某按照汩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通知要求,淘汰长青公司原有的再生铜冶炼生产线项目,同时申报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要提交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设备型号数量及录像图片等申报材料。许某某在准备申报材料时,发现长青公司缺少申报淘汰项目的立项批复,于是模仿汩罗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同类文件格式,编造立项批复内容,然后将稿件交给其公司会计汤某,指使汤某到汩罗市街边打字店,采取打印文稿、扫描印章等手段,伪造了一份汩发改审[2004]88号《关于汩罗市长友铜业有限公司4.5万吨再生铜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复印件,与其他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提交给汩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审核。2015年7月,长青公司申报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核查验收后,获得国家拨付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061.46万元。2016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得到长青公司伪造申报材料的案件线索,将许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长青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的证言证明许某某为长青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2、同案人汤某的供述证明许某某及同伙伪造汩发改审[2004]88号立项批复文件的经过情况;3、中共汩罗市委汩发[2005]26号和27号文件、汩罗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汩罗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公章样本、汩发改审[2004]88号立项批复复印件证实汩罗市发展和改革局名称、公章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情况,以及该局未下达《关于汩罗市长友铜业有限公司4.5万吨再生铜建设项的立项批复》文件的事实;4、长青公司申报材料、现场核查登记册(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45号公告、湖南省财政厅湘财建指[2014]419号通知、预算内资金拨款书等文件资料证明长青公司申报项目获得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情况;5、案件线索移送函、证人刘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证明抓获许某某的经过情况。被告人许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