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2年,驻马店市为加快推进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项目承载能力,政府规划实施了中原大道、创业大道、前进大道、纬七东路、纬八路等五条道路项目建设。同年9月14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即驻政【2012】89号文),在具体补偿标准表六“其他补偿标准”第十条“非住宅房停产停业补助费”规定“拆除非住房屋(正在生产经营、手续齐全)造成停产停业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发放120-20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2013年10月23日,市政府形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即【2013】122号文),对养殖场拆迁补偿问题要求三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协调市、区国土、畜牧部门参与,对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和畜牧管理部门的动物防疫合格证调查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按照驻政【2012】89号文件精神,对没有或手续不全的规模化养殖场,停产停业补助最高120元/m2;两项手续齐全的规模化养殖场,停产停业补助最高200元/m2;对没有手续的非规模化养殖户,不考虑停产停业补助。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程序是:在确定征地拆迁地段和任务后,由负责拆迁单位牵头,组织国土、规划、房管、财政等部门人员成立拆迁工作组,对被拆迁地段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摸底清点,实际丈量后制作调查表,负责拆迁部门根据摸底等情况作出拆迁补偿预算并上报市财政评审部门进行评审,市财政评审中心根据规定将做出评审结果送交负责拆迁单位,负责拆迁单位对拆迁补偿进行核算并制作补偿表,确认后送交领导审批,最后向拆迁户发放补偿款。
2010年,李某在遂平县石寨铺张楼村承租张某甲等村民土地兴办金泽养殖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2010年11月26日取得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石寨铺国土资源所颁发的临时土地使用证(期限2010年11月起至2012年11月止)。2012年3月29日,遂平县畜牧局向其颁发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2年底,金泽养殖场不再养殖,养殖场所在地于2012年底划归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管辖。2013年3月8日,拆迁工作组第一次入户摸底调查,2014年5月12日再次入户摸底。2014年8月8日,开源办事处拨付给金泽养殖场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14.9756万元,其中停产停业补助3982.4平方米,补偿标准200元/平方米,金额79.648万元(制表人刘某1)。
被告人刘某1原系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土地科工作人员,参与了除第一次之外的对金泽养殖场在拆迁过程的摸底清查工作,是该养殖场拆迁补偿核算的具体经办人,制作拆迁补偿发放表,在签字确认后又送交领导签批。被告人刘某2系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开源办事处上报的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预算进行投资评审,系金泽养殖场拆迁补偿预算的实际评审人。
另查明,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1、刘某2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均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⑴刘某1供述:他是开源办事处土地科工作人员,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拆迁项目地段进行实地勘查、丈量和清点,对拆迁补助进行核算并确认后上报。2012年底,金泽养殖场划到经济开发区管辖,后因修建中原大道和纬十路,在征地拆迁时,他参与对该养殖场的拆迁补偿,当时该养殖场没有经营,养殖场业主提供有临时用地手续,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手续,他没审核是否真实合法,也未让有关部门对所提供证件的合法性进行确定就制作了补偿发放表格签名后送交领导签批,上报给开源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
⑵刘某2供述:他在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负责拆迁补偿预算的评审。具体评审程序为:政府确定拆迁地段和负责拆迁单位,由负责拆迁单位牵头,组织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人员组成拆迁工作组,对拆迁地段地上附属物进行摸底清点,实地丈量,制作调查表。然后负责拆迁单位根据摸底情况作出拆迁预算,上报至市财政局相应科室。市财政局相应科室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拆迁预算进行评审,反馈给负责拆迁单位,负责拆迁单位对被拆迁户作出相应补偿,但不应超出评审数额。
金泽养殖场是修建纬十路时拆迁的,该养殖场的拆迁评审由市财政局外聘的注册会计师王某1负责。但因之前其他养殖场的拆迁评审是他做的,故单位安排他把金泽养殖场的拆迁预算做出。他拿到会计师提供的金泽养殖场被拆迁地上附属物数据后进行了评审,但未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仅将评审表格交给了王某1。他在对金泽养殖场拆迁预算评审时进行过实地查看,未养殖。
2.证人证言
⑴李某证言,证明她是金泽养殖场负责人。2010年,她和王某2在石寨铺张楼村租地建金泽养殖场,办理有临时用地使用证和畜牧养殖证。2012年三四月份,养过一茬猪,大概七八个月出栏后未再经营。2014年五六月份,金泽养殖场被征用拆迁,政府共补偿200万多元,扣除她和王某2的投入,剩余30万元,她和王某2分掉。
⑵王某2证言,证明2012年初,他与李某经营的金泽养殖场建好后进过一批猪苗,最后一批成栏猪出栏用时七八个月。养殖时间为2012年初到年底。拆迁补偿之事由李某协商。他们建养殖时石寨铺归遂平县管辖,盖好后归驻马店管辖。
⑶张某甲、张某乙证言,证明2011年,他们将自家的耕地租给李某建养猪场。2012年春,猪场建好后,不知李某是否养过猪。
⑷张某丙证言,证明他是开园办事处张楼村支书。2010年许,李某通过他租用村民张某丁、张某甲、张某1几人的地建养殖场,李某与村民签订有租地协议。当年厂房盖好后没有养猪,隔一年后约2012年才开始养猪,2013年政府修建中原路、纬十路,养殖场处于被拆迁范围,也没有养猪,2014年养殖场被拆迁,拆迁时没有养殖,2013年李某的养殖场就没有养猪。拆迁摸底和补偿都是办事处的人办的,村委配合工作。
⑸李某1证言,证明他在开源办事处土地科工作。中原大道与纬十路项目修建过程中,开源办事处作为业主单位进行征收拆迁。2014年他参与了李某的养殖场的拆迁工作。当时前期已经进行过摸底调查,但李某称养殖场内地上附属物统计有漏,要求复核。当时去的有土地科刘某1、财政局刘某2。去复核时李某的养殖场没有生产养殖。
⑹孔某证言,证明他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负责开发区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牵头和协调工作。2013年正式开始修建中原大道和纬十路,市政府发布的有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和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表。当时涉及到几个养殖场的拆迁,他受办事处的指派给相关养殖场宣传、讲解拆迁政策和拆迁补偿标准。李某是养殖户,他不清楚该养殖场的生产经营情况,未参与摸底调查工作。
⑺冯某证言,证明他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参与过纬十路的拆迁工作。拆迁的调查摸底程序为:首先由市政府确认工程项目,确定被拆迁地段范围,然后下达拆迁工作任务,市拆迁办接到拆迁任务后,组织协调国土、规划等部门成立相应的拆迁工作小组共同参与拆迁工作,然后由拆迁工作小组对被拆迁地段进行丈量清点的摸底调查的数据进行签字确认,摸底调查表由参与拆迁摸底的各部门留存。摸底工作结束后,由拆迁事务处预算拆迁款项,最后由各个办事处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对拆迁项目进行摸底时,需要对被拆迁人的情况进行核实。他参与了中原路与纬十路三个养殖场的摸底。2013年春天他参与第一次摸底,拆迁摸底工作组成人员有市征收办的他和孔某、市拆迁事务处的孙某1、市财政局的刘某2、开源办事处的刘某1。他没有见过拆迁公告。
⑻刘某1证言,证明他当时分管办事处土地科等工作。土地科具体工作是开源办事处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时对地上附属物的清点、丈量及补偿工作,业务由刘某2负责,刘某1系工作人员。开源办事处土地科具体经办人审核认定被拆迁户提供的相关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李某的金泽养殖场因修建纬十路而被征收拆迁,拆迁补偿工作也是由开源办事处土地科负责,牛某主任为分包领导。在养殖场拆迁过程中,土地科工作人员没向他汇报过被拆迁户提供的手续是否合法有效问题,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也未对被拆迁户提供的手续提出过异议。
⑼吴某证言,证明她在开源办事处分管财务工作。刘某2是开源办事处土地科负责人,刘某1是工作人员。土地科负责拆迁地上附属物的清点、计算补偿数额,同时编制补偿预算。金泽养殖场业主提供有临时用地、动物检疫合格等手续。
⑽梅某证言,证明他任驻马店市开发区信访局督查专员,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份期间,主管开源办事处辖区的拆迁工作。开源办事处土地科主要负责开源办事处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刘某1是工作人员,刘某1是分管领导。按规定,被拆迁的养殖场,业主应提供用地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对没有正在生产经营的养殖场,不应发放停产停业补助。
⑾何某证言,证明他任驻马店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副主任,拆迁预算审核依据是土地法、规划法、拆迁补偿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驻政【2012】89号文、市政府会议纪要和相关补偿方案等规范性文件。投资评审中心对拆迁预算进行审核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有三项,一是拆迁前期对被拆迁户的地上附属物摸底清点后经拆迁工作人员和部门确认的统计数及拆迁负责单位提供的被拆迁户的用地、畜牧、工商、税务等手续;二是拆迁补偿标准的规范性文件;三是拆迁牵头负责单位上报的拆迁预算报告。根据驻政【2012】89号文件规定,发放停产停业补助必须手续齐全,经营性用房且正在经营。刘某2是评审中心一部工作人员,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金泽养殖场拆迁摸底工作和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由刘某2经办负责,刘某2没有向他汇报过养殖场经营状况。还证明,2013年10月23日上午,他参加了市长办公会,会后他让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学习会议纪要及驻政【2012】89号等文件。
⑿刘某2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份,她负责开源办事处土地科工作,刘某1系该科工作人员。金泽养殖场征地拆迁具体工作刘某1负责,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与。因修建中原大道和纬十路使用的是市财政资金,补偿预算需上报市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以确定补偿的最高上限。刘某1向她汇报市财政评审预算,依据评审结论的最高上限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作补偿明细表,经相关人员及领导审核签字后,对养殖场发放了拆迁补偿款。但刘某1从未向给她汇报养殖场的生产经营状况,她在刘某1制作的补偿表格上签字时,主要审核单项补偿数额是否超出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是否准确。按规定,金泽养殖场土地手续不齐全且均不合法,属于违章建筑,不应给予补偿。
⒀郏某、王某3证言,证明征地拆迁工作,驻政【2012】89号文有具体规定,【2013】122号的会议纪要是对驻政【2012】89号文件的补充。
⒁牛某证言,证明2014年元月至2015年8月份,他任经济开发区开源办事处主任。办事处土地科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中涉及地上附属物的清点、丈量及补偿预算编制、制作补偿费用表格。征地拆迁补偿依据的是土地法、规划法、市政府下发的【2012】89号文件及相关拆迁补偿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对停产停业补助也有明确规定。金泽养殖场补偿款发放表格式由刘某1制作,刘某1没向他汇报养殖场的具体情况,也不清楚养殖场当时的生产经营状况,他签字时经办人、审核人已签过字。
⒂陈某证言,证明他在驻马店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参与过中原大道涉及的三个养殖场的后期征地拆迁工作,对前期调查摸底的情况进行复核,看是否有不一致的地方。他参与对养殖场拆迁工作的政策讲解和法律宣传,对养殖场地上附属物的摸底清点调查,对房屋的丈量清点,没有参加具体的征拆补偿核算。拆迁摸底工作小组成员有他和孔某、开发区土地局的周某、市财政局的刘某2,其他记不清了。他没有见到过纬十路和中原路的拆迁公告。
⒃孙某1证言,证明他在市拆迁事务处工作,参与过开源办事处石寨铺辖区内关石公路上两个养殖场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摸底工作是在政府确定拆迁的前期工作,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将相关数据汇总后,政府再决定是否拆迁或如何拆迁。调查摸底工作由土地、规划、财政、监察部门和各负责的办事处的人员组成。
⒄文某证言,证明他曾在开源办事处土地科工作,参与了2012年底对中原大道、纬七路、纬十路几个养殖场的摸底调查工作。当时由市拆迁事务处牵头,市拆迁办、市财政局、市土地局、区纪检参与,办事处配合工作。他参与期间未见过政府的拆迁公告、征收决定。
3.书证
⑴拆迁补偿档案、拆迁补偿记账凭证、摸底调查表、房屋拆迁丈量书,证明:①被告人刘某1、刘某2参与了金泽养殖场的摸底调查和测量,其中刘某1未参与2013年3月8日对金泽养殖场的摸底;②金泽养殖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经营范围:生猪养殖,2010年11月26日取得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石寨铺国土资源所颁发的临时土地使用证(期限2010年11月起至2012年11月止),2012年3月29日,遂平县畜牧局向其颁发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③2014年6月21日李某养殖场与开源办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2014年8月8日,开源办事处拨付给李某的金泽养殖场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14.9756万元,其中停产停业补助3982.4平方米,补偿标准200元/平方米,金额79.648万元(制表人刘某1)。
⑵驻马店市财政局关于经济开发区纬十路征地及附属物拆迁项目审核档案,证明2014年12月2日,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请市财政局对纬十路征地及附着物补偿资金进行评审,2015年3月18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材料出具了审核意见,拟稿人显示为“王某1”。其中纬十路(开源办事处)附属物补偿情况一览表显示的停产停业补助5421.40平方米,补助标准为120元,金额为65.568万元。
⑶驻政【2012】89号文件,证明2012年9月14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即驻政【2012】89号文),在具体补偿标准表六“其他补偿标准”第十条“非住宅房停产停业补助费”规定“拆除非住房屋(正在生产经营、手续齐全)造成停产停业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发放120-20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
⑷驻马店市政府(2013)122号市长办公会纪要,证明2013年10月23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了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政策问题,并形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即【2013】122号文),对养殖场拆迁补偿问题要求三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协调市、区国土、畜牧部门参与,对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和畜牧管理部门的动物防疫合格证调查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按照驻政【2012】89号文件精神,对没有或手续不全的规模化养殖场,停产停业补助最高120元/m2;两项手续齐全的规模化养殖场,停产停业补助最高200元/m2;对没有手续的非规模化养殖户,不考虑停产停业补助。
⑸开源办事处关于申请拨付纬十路征地及附着物补偿等资金的请示即(2013)38号文,证明2013年5月20日开源办事处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拨付纬十路拆迁资金,显示有停产停业补助标准为200元,其中包括李某金泽养殖场。
⑹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证明在征收土地与拆迁补偿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⑺任职文件、开源办事处出具的刘某1个人情况,证明被告人刘某1案发时系开源办事处土地科工作人员,期间负责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被告人刘某2案发时系驻马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现任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二科副科长。驻马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市财政局下属副处级事业单位。
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1、刘某2于2016年7月18日接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均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事实。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1、刘某2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判定: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拆迁工作小组在2013年3月8日第一次对金泽养殖场入户摸底调查时,该养殖场用地手续已过期,且未进行养殖,不符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条件。刘某1、刘某2未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仍对该养殖场停产停业补助进行预算、核算,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9.648万元的事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