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上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
合肥市三上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合肥市三上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11007188E(1-1)。
法定代表人:方明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532727436。
法定代表人:汪舵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市三上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诉讼保全费用。申请人合肥市三上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三上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三上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严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