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2/13 0:00:00

王树军、孙威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树军,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高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江苏省响水县。2015年2月11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被逮捕。2016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建伟、付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威,男,1984年7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江苏省响水县。2015年2月11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婵媛、殷雷军,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军犯伪造、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孙威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东、代理检察员万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军及辩护人蔡建伟、被告人孙威及辩护人范婵媛、殷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树军伙同被告人孙威在昆山市运输管理处驻客运南站驻站办的办公室,由被告人王树军窃得10张由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下发的省际临时加班标志牌,并交由被告人孙威带离现场。2015年2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树军在昆山市运输管理处驻客运南站驻站办的办公室,窃得16张由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下发的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2015年2月9日,被告人王树军将盗窃的省际临时加班标志牌通过填写运输信息的方式进行伪造,后因乘客较少而未使用。2月10日,被告人王树军再次以相同方式伪造省际临时加班标志牌,企图使用时被昆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识破。被告人王树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孙威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树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孙威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其中被告人王树军作案两起,共计盗窃国家机关证件26张,且在盗窃后又对两张空白的证件进行伪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威作案一起,盗窃国家机关证件10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树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树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树军对其盗窃省际、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伪造省际临时加班标志牌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树军犯伪造、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成立。理由如下:被告人王树军盗窃、伪造的加班标志牌的颁发机关是事业单位,并非国家机关,该些加班标志牌不具备国家机关证件的要求。

被告人孙威对被指控的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威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如下:被告人孙威盗窃的省际、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均由昆山运输管理处发放,昆山运输管理处不具有发行国家机关证件的主体资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树军伙同被告人孙威在昆山市运输管理处驻昆山客运南站驻站办的办公室,由被告人王树军窃得10张由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下发的省际临时加班标志牌(正面盖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专用章”,反面盖有“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线路审批专用章”),并交由被告人孙威带离现场。2015年2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树军在昆山市运输管理处驻客运南站驻站办的办公室,窃得16张由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下发的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正面盖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专用章”,反面盖有“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线路审批专用章”)。2015年2月9日,被告人王树军将盗窃的省际临时加班标志牌填写运输信息,后因乘客较少而未使用。2月10日,被告人王树军再次以相同方式在省际临时加班标志牌上填写运输信息,企图使用时被昆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王树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威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省际临时加班标志牌、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并发还昆山市运输管理处驻客运南站驻站办。

又查明,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系事业单位法人,于1988年根据苏编(88)190号《关于同意调整省交通厅部分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复》一文决定撤销厅机关运输处,成立“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系事业单位法人,于1985年9月依据昆山县人事局(85)昆编字第5号《关于成立“昆山县运输管理所”的批复》的规定成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昆山交通局运政稽查大队的一名稽查人员,负责对昆山新客站周边进行站场管理和稽查管理。2015年2月10日上午9时左右,其在检查时,查到车牌号苏EXXXXX的太仓东方客运大巴车没有线路牌载客。车上负责人说有线路牌的,过了约半个小时,负责人拿了一张省际临时加班线路牌给其,其发现这张线路牌背面的签名写了一个“邵”字,但是明显不是其单位姓邵的队员的笔迹,当天姓邵的队员也没有上班,其就认定这张线路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其立刻向陈主任核实,发现并没有对这辆车开具线路牌。陈主任和稽查大队的领导来了之后,其根据要求,给车上的负责人开了一张证据保存清单,将其车辆相关证件暂扣,之后这事情就是陈主任和大队里的领导在处理了。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昆山运输管理处驻客运南站办公室主任,其单位每年春运的时候会对临时加班的车辆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省际临时加班线路牌或者市际临时加班线路牌,线路牌上有编号并且有发放人的签名。2015年2月10日上午9时30分许,其单位的队员孙某在昆山客运中心站北边的接驳站检查车辆时发现有一辆车身上有“东方旅游”的字样的太仓大巴车,车上没有线路牌,后驾驶员拿了张证号是003665的省际临时加班线路牌,孙某发现线路上面的签名“邵”字迹不对,就打电话给其。其赶到接驳站,将这辆车扣下,然后到办公室发现编号003656到003665的10张省际临时加班线路牌和编号012918到012933的市际临时加班线路牌都不见了,其就报警。临时加班线路牌分两种,一种是省内的市际临时加班线路牌,一种是省外的省际临时加班线路牌,是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加盖印章,下发到各个地级市运管处,然后由地市级运管处下发到各个县市级运管处,县市级运管处在线路牌的背面加盖县市级运管处线路审批专用章,审核车辆合法性后核发给符合条件的车辆。这种线路牌是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交通运输局专用的。线路牌上盖有“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专用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及六十四条规定: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大巴车车主需要进行临时线路营运的,要先将车辆的营运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等级评定证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件交到昆山运输管理处客运科审核,符合条件的客运科会网上通知运管处驻客运中心办公室,然后大巴车主到长运公司开具临时线路领牌单,车主拿着领牌单到其这里网上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开具市际或者省际的临时加班线路牌。线路牌背面需要其填写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号、车牌号、起点和终点、途经地、加班理由,然后还要签发人签名和填写日期,上面还盖有一个“昆山运输管理处”的红章,因为这个章是运管处的,所以拿到其处的线路牌都是盖好章的。其处的临时加班线路牌是由苏州市运管处在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申领之后下发给昆山的。线路牌放在其办公室的办公桌的南边转角桌子上,省际和市际的线路牌是分开放了两叠,市际的放在东面,省际的放在西面。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7日上午8时左右,其到昆山客运中心站的运管处驻站办的办公室办线路牌的手续,到楼下看见孙威有点鬼鬼祟祟的,棉袄里揣着东西,其拉开看到是加班的线路牌,他说平时用方便点。其让孙威给其两张,他就给了两张省际临时加班线路牌。2015年2月8日上午6点半其在昆山新客站站长值班室碰到王树军,他说他营运证没带,让其跟他去昆山运管处驻客运中心站办公室去办线路牌,到了驻站办公室后,陈主任到隔壁复印营运证,其跟着去了。等回来时,王树军已经走了,电话一直在通话中,没打通。其走到站长办公室时,遇到王树军,问他是不是又偷拿了线路牌,他一开始说没有,后来其问他到底有没有拿,他说他偷拿了1张市际线路牌,其把刚开好的线路牌给他了,接着其的车正在检票,其就离开了。其没有参与偷拿临时加班线路牌,两次他们偷拿的时候,其都没看到。

4.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昆山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春运期间其主要对公司申请临时加班车的车辆进行审核,然后再由其上报给昆山市交通局运管处的客运科。苏EXXXXX是蓝天运输公司的,这辆车之前申请过临时加班车,但具体申请情况其记不清了,电脑上的记录也没有了,但印象中是申请过的。苏EXXXXX这辆车是东方客运旅游公司的。其苏汽集团有明文规定,东方客运旅游公司的车子是不允许申请春运临时加班车的,所以这辆车肯定没有申请过临时加班车。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的沿革情况、职能和依据。

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情况。

7.刑事照片,证实涉案的省际临时班车线路牌、市际临时班车线路牌的情况。

8.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网摘录,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9.昆山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省际临时班车线路牌、市际临时班车线路牌予以扣押,并发还给陈某。

10.昆山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从陈某处调取了道路运输临时班车线路牌发放台账。

11.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到的省际临时班车线路牌,证实公安机关从陈某处调取了一张省际临时班车线路牌,证明线路牌的纸质、大小及用印、内容情况。

12.道路客运标志牌制作规范,证实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制作规范。

13.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2015年2月11日讯问被告人孙威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被之后的录像覆盖,无法调取。

14.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归案过程。

15.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系事业单位法人。

16.江苏省编制委员会苏编(88)190号《关于同意调整省交通厅部分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复》、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政〔2000〕63号关于调整设置全省交通运政稽查机构的通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交政〔2010〕3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厅运政稽查总队、省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证实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的沿革、人员编制情况。

17.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昆山市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电子转账凭证、2016年度专项工作目标责任书目录,证实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系事业单位法人及其财务和职能。

18.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昆山市运输管理处单位性质的情况说明、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停止征收公路养路费等六项规费的通知》、昆山市人民政府、昆山市交通运输局的任免文件等,证实昆山市运输管理处属于全民事业单位及其工资、经费来源、人事任免等情况。

19.昆山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王树军汽车的搜查情况。

20.被告人王树军的供述,证实其承包东方客运公司旅游车,孙威是其太仓车上的驾驶员。其共偷了两次线路牌,第一次是2015年2月7日上午9时左右,其和王某、孙威先后去昆山客运站运管处驻站办公室开线路牌,其在一堆省际临时线路牌上拿了几张,塞给孙威,孙威放在怀里走出办公室下楼了。后其到停车场,孙威在牌号为苏EXXXXX的大巴车上等其,孙威拿了一叠线路牌给了其,其留了一张给他放在车上,其他的放到其小轿车的后备箱夹层里。其在大巴车上把那张省际临时加班线路牌用自己的笔填了一下信息,放在车上让孙威用了,写的时候孙威是知道的。2015年2月8日9时30分左右,其陪王某去运管处开昆山到泗阳的线路牌,其趁驻站办公室陈主任在办公室帮别人开线路牌,到隔壁警务站复印证件时,就拿了几张市际临时加班线路牌放在怀里走出办公室。其把线路牌放到其车子后备箱的夹层里。2015年2月10日9时30分左右,运管处驻站办的一位执法人员到昆山客运中心站的接驳站检察车辆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到其太仓车子没有线路牌,驾驶员就打电话告诉其情况,其就想到拿后备箱里的线路牌冒充一下。其拿了一张省际加班线路牌,在检查人员的那项上写一个“邵”字,之后其开车到接驳站把那张线路牌给了驾驶员,执法人员看到签名不对劲就打电话给陈主任,陈主任过来检查了下就把其叫到客运中心警务站了。临时线路牌分两种,一种是省际临时加班线路牌,一种是市际临时加班线路牌,这两种都是昆山运管处发放的,上面盖有红章,红章上大概是“线路审批专用章”字样,其几人偷临时加班线路牌为了以后用着方便。

21.被告人孙威的供述,证实王树军是其驾驶的车的老板,王某是昆山长运公司承包线路班车的。2015年2月7日9点20分左右,王树军叫其去开加班线路牌,其正趴在工作人员旁边看他用电脑查询时,突然王树军往其大衣怀里塞了一叠线路牌,其看是线路牌就赶紧用手夹住。其没看清拿的过程,但是王树军把线路牌塞到其怀里时,其就意识到这些线路牌是他偷的。然后王树军和王某都向其使眼色,其就出去到停车场大巴那里。其给了王某两张,王某就走了。过了约十分钟,王树军过来拿了线路牌就走了。2015年2月9日7、8点钟,王树军打电话让其跑一趟安徽灵璧,其把大巴开到新客站停车场,王树军拿出一张2月7日偷拿的空白线路牌,叫其填一下内容,其说不会填,他就在车上自己填了,写了昆山到灵璧,之后他把线路牌放到大巴车前挡风玻璃位置,还跟其说注意点。后来因为去灵璧的人少,这班车没发成。2015年2月11日凌晨2点多,其从灵璧回到昆山新客站,把线路牌送到了派出所。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是伪造或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证件。本案中,被告人王树军、孙威盗窃、伪造的是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昆山市运输管理处下发的省际、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而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系事业单位法人,不是国家机关,其下发的省际、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树军犯伪造、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孙威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树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威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树军、孙威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树军无罪。

二、被告人孙威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蓉仙

人民陪审员张晓娟

人民陪审员缪美琴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