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宝坻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4 0:00:00

韩翠月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翠月,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河北省新河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户籍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梁雪平,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翠月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翠月及其辩护人梁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提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冀E×××××号大型卧铺客车由武某、李某3等人共同出资承包,运营河北省邢台市至辽宁省沈阳市线。为获取更大利益,武某、李某3等人使用冀E×××××号大型卧铺客车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

被告人韩翠月于2014年3月任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在工作期间疏于职守,在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对冀E×××××号大型卧铺客车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冀E×××××号大型卧铺客车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016年7月1日15时许,冀E×××××号大型卧铺客车未按审批路线行驶至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八方物流货运站,违规装载9420千克货物(不含乘客行李),严重超出客车设计总质量约7476千克。同日21时许,客车在津蓟高速公路第二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K024+200米处时,右前轮轮胎由于承受较大载荷,发生爆裂,致车辆失控,车身右侧与道路东侧波形钢制护栏连续刮擦挤压后,车辆前部又撞到K024+348米桥东侧钢筋混凝土护栏南侧端头,坠到闫东渠内,事故共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2383.4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为被告人韩翠月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且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韩翠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韩翠月的辩护人认为:韩翠月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其免除刑事处罚。理由:1、韩翠月在所涉及的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中应承担最次要的责任,玩忽职守行为情节轻微。2、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韩翠月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本事故的重大损失之间因果联系的情节轻微。3、本案受害人均已得到了充分的经济赔偿和补偿。4、韩翠月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冀E×××××号大型卧铺客车由武某、李某3等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承包,运营河北省邢台市至辽宁省沈阳市线。为获取更大利益,武某、李某3等人使用冀E×××××号大型卧铺客车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

被告人韩翠月于2014年3月任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在工作期间疏于职守,在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对冀E×××××号大型卧铺客车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冀E×××××号大型卧铺客车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016年7月1日15时许,冀E×××××号大型卧铺客车未按审批路线行驶至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八方物流货运站,违规装载9420千克货物(不含乘客行李),严重超出客车设计总质量约7476千克。同日21时许,客车在津蓟高速公路第二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K024+200米处时,右前轮轮胎由于承受较大载荷,发生爆裂,致车辆失控,车身右侧与道路东侧波形钢制护栏连续刮擦挤压后,车辆前部又撞到K024+348米桥东侧钢筋混凝土护栏南侧端头,坠到闫东渠内,事故共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2383.4万元。

案发后,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赔偿所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韩翠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冀E×××××号“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照片)。

(二)书证

1、被告人韩翠月的干部履历表、任免通知、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及客运股工作职责等书证证明:韩翠月的任职及其应履行的职责情况。

2、河北省邢台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实施方案》;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监管平台地址以及编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邢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及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审计解剖式督查检查工作的通知;邢台市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会议签到表;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的通知;邢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关于开展春节期间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2015年国庆节假日道路旅客运输工作的通知及发文处理单;邢台市运管处关于延续经营邢台至沈阳客运班线意见;邢台市直运管站关于延续经营邢台至沈阳客运班线的意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内部程序流程表;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冀E×××××号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营运客车登记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核定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邢台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装GPS监控证明;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延续营运邢台至沈阳线路的可行性报告证明:被告人韩翠月作为邢台市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应该认真执行相关安全检查文件,对隶属于邢台交运集团第四分公司的长途客车是否按规定线路行驶等问题具有监督检查义务。

3、邢台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检查记录证明:韩翠月在担任市直站客运股股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邢台交运集团第四分公司没有按要求在监控平台中录入车辆行驶路线等问题没有进行检查,放任安全隐患的存在。

4、邢台市运输管理处稽查支队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经核查档案,冀E×××××、冀E×××××、冀E×××××、冀E×××××车,自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1日,未因违规行为受到该支队行政处罚。

5、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及财物受损当事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分析后认为鞠某驾驶冀E×××××号“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行李仓内载重超过该车允许的最大载重550kg,且载人、载物后超过该车核定总质量:18000kg,此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增加了大型卧铺客车的轴荷。大型卧铺客车右前轮轮胎由于其承受较大载荷,并使其下沉量过大至胎压过高导致爆裂。大型卧铺客车右前轮爆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乘车人及财物受损当事人无违法行为。

6、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明:

事故直接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SJBJ0819号)认定:排除客车右前轮轮胎因质量问题导致其爆裂。该车事故时装载9420千克货物(不含乘客行李)、30人,结合客车主要技术参数计算得:该车事故时总质量为25476千克(不含乘客行李),严重超出客车设计总质量约7476千克,增加了大型卧铺客车的轴荷,大型卧铺客车右前轮轮胎由于其承受较大载荷,并使其下沉量过大至胎压过高导致爆裂,大型卧铺客车右前轮爆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布置、督促检查不到位。其所属市直运输管理站、长途客运管理科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邢台市运输管理处系事业单位法人。

8、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犯罪嫌疑人(韩翠月)报告,证明被告人韩翠月到案的情况。

9、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二局关于对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津蓟高速“7.1”重大交通事故所涉渎职犯罪一案立案侦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解书及赔偿凭证等证明:本案的立案侦查、指定管辖的情况及对被害人经济赔偿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曹某(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处长)的证言证明:邢台市市直运输管理站是运输管理处的直属股级机构。客运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邢台市区客运车辆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包括对是否按批准线路行驶的客运车辆的监督检查等。市直运输管理站对注册地在邢台市区的客运公司客车的线路行驶有监督检查职责,长途客运管理科对注册地在整个邢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客运公司客车的线路行驶都有监督检查职责。

2、证人刘某1(河北省邢台市运输局总会计师、原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处长)的证言证明:河北省邢台市市直运输管理站是属于邢台市运输管理处的一个直属机构。邢台市长途客运汽车的安全监管工作,市直运输管理站和长途客运管理科都有这项职责,市直运输管理站负责的是邢台市区范围发出的长途客车的具体监管,长途客运管理科负责的邢台市全市,包括下面各县的长途客车的行业监管,同时还要负责对市直运输管理站和下面各县的长途客运业务进行业务指导。市直运输管理站和长途客运管理科在对长途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这两项职能上是有交叉的,在平时的安全检查时也经常是这两个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去。

市直运输管理站和长途客运管理科对客车不按审批线路行驶进行检查的方式是主要包括接受群众举报、询问旅客,对客运企业的台账、记录进行检查以及登陆河北省车辆动态监控公共平台进行抽查,此外到企业检查时也可以登陆企业的监控平台对客车是否按审批线路行驶进行检查。事故车辆冀E×××××长时间不按审批线路行驶,在日常的安全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的过程中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主要原因就是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工作不细致、不到位、没有按照要求认真检查。如果工作人员认真检查肯定能发现事故车辆冀E×××××不按审批线路行驶和卫星定位系统不在线的问题。

3、证人刘某2(邢台市运输管理处书记)的证言证明:河北省邢台市市直运输管理站是邢台市运输管理处的一个派出机构。市直运输管理站的工作职责简单的来说相当于一个市县运管站的工作职责,只是没有设稽查的分支机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邢台市区的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4、证人邢某1(邢台市交通局副调研员)的证言证明:市直运输管理站的职责就是负责邢台市区的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相当于一个县级运管站。长途客运科主要就是负责邢台范围内客运线路的审批许可、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的初审;对客运市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客运股主要负责邢台市城区客运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邢台市长途客运汽车的安全监管工作,长途客运管理科还有市直运输管理站都有这项职责,长途客运管理科负责的是邢台市全市,包括下面各县的长途客车的行业监管,市直运输管理站负责的是邢台市区范围发出的长途客车的具体监管。

5、证人李某1(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兼市直运输管理站站长)的证言证明:市直运输管理站是运输管理处的直属股级机构,主要负责邢台市区普通货车的许可审批和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区客运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汽车修理厂的许可审批及行业监管、驾校的管理工作。对邢台市区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是由市直运输管理站的客运股和长途客运科共同负责的。检查时这两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基本上也都是一起去。对客运车辆是否按批准线路行驶、卫星定位系统是否在线的监督检查属于长途客运科和客运股的职责。市直运输管理站和长途客运管理科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没有发现过事故车冀E×××××存在不按批准的运营线路行驶和卫星定位不在线的问题,应该是检查不到位。

6、证人陈某(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副站长)的证言证明: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方面的文件精神,协助市运管处搞好客运市场管理,负责客运车辆运营业务手续的初审工作,具体职责都有文件规定。客运股一共有2人,韩翠月是股长,工作人员是周某。对企业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有关客运安全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车辆安全设施情况,卫星监控平台使用、运行情况等。没有发现过事故车冀E×××××存在不按批准的运营线路行驶和卫星定位不在线的问题,因为工作人员没检查过车辆是否按审批线路行驶的问题,检查卫星定位是否在线也是随机抽取一、二辆车,因此一直没发现这个问题。

7、证人张某1(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副站长)的证言证明:市直运输管理站是运输管理处的直属股级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普通货车的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客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汽车修理厂的许可审批及日常监管、驾校的管理工作。客运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邢台市城区客运企业、客运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8、证人周某(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客运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客运车辆运营业务手续的初审工作、客运车辆年度审验的初审工作、春运及假日黄金周安排、部署、信息统计工作、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审工作、客运车辆的档案管理工作。客运股一共2个人,韩翠月是股长,其为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过事故车冀E×××××存在不按批准的运营线路行驶和卫星定位不在线的问题。

9、证人文某(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长途客运科科长)的证言证明: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属于长途客运科检查的范围。长途客运科是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是具体管理机构,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过事故车冀E×××××存在不按批准的运营线路行驶和卫星定位不在线的问题。

10、证人刘某3(中交慧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经理)的证言证明:河北省邢台市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监控平台是中交慧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和维护的。该公司是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的标准开发、建设监控平台的。企业平台建设、开发好之后,要到交通部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平台的建设,检测合格之后交通部会对外公示,这之后该公司就能到各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才能开始落地、运营,也就是推销给客运企业。根据规定,监控平台应该包括故障报警、偏离路线报警、区域报警、超速报警、疲劳行驶报警等很多内容,具体的标准JT/T796这个文件里都有详细规定。

11、证人刘某4(河北信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河北信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为河北省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安装过北斗行车记录仪。北斗行车记录仪是北京中交兴路科技公司的产品,河北信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是中交兴路科技公司的代理商(签订了购销合同),在邢台地区销售中交兴路科技公司的产品及售后服务,其实就是谁购买新车去上牌照,就得装北斗行车记录仪,否则不给上牌照,河北信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就在检测中心负责安装,安装完毕,把信息反馈给中交兴路公司,他们负责录入,然后用户名密码就可以登录监控了。用户自己不可以随意修改数据,只能监控。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可以监控车辆是否按批准的线路行驶。

12、证人李某2(河北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河北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中交兴路监控平台经过了国家通信导航与北斗卫星应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平台功能、性能、技术指标和数据交换等方面符合JT/T796-2011、JT/T809-2011和JT/T808-2011的标准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了备案。该公司为河北省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开发的监控平台有很多报警功能,包括偏离路线的报警功能、区域报警、超速报警、疲劳行驶报警等很多内容。产品在开发的时候这些报警功能都是具备的,客运企业可以自己选择开启哪些功能。

13、证人刘某5(冀E×××××号邢台至杭州客车的车主)的证言证明:其有一辆挂靠在邢某2集团第四分公司名下邢台市至杭州的大客车,车牌号是冀E×××××。车主还有潘某、刘某8、刘某9等几个人。冀E×××××这辆车的审批线路是从邢台中心汽车站至杭州汽车站,途经京珠高速、连霍高速、徐州,然后再到达杭州。冀E×××××不是按照审批的线路行驶的,实际上冀E×××××走的是邢临高速到达临西,从临西到清河,在清河停站拉点人,然后从清河回到临西,从临西再上高速到临清,然后经过济南、枣庄,到达徐州,然后再到达杭州。运管部门对冀E×××××的线路没有进行过检查,邢台市的运管部门对冀E×××××没有按照审批的线路行驶也没有进行过处罚。

14、证人潘某(冀E×××××号邢台至杭州客车的车主)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刘某5证明的内容一致。

15、证人刘某6(冀E×××××号邢台至合肥客车的车主)的证言证明:其有一辆挂靠在邢台交运集团第四分公司名下邢台市至合肥的大客车,车牌号是冀E×××××。冀E×××××这辆车的审批线路是途经邢临高速、青银高速、京沪高速、合徐高速。从2015年6月开始,该车就不按照审批的线路行驶了。从2010年起,邢台市的运管部门对冀E×××××是否按照审批的途经线路行驶没有进行过检查。

16、证人卢某(冀E×××××号邢台至南通客车的乘务员)的证言证明:冀E×××××审批的路线是邢临高速、青银高速、京沪高速、连云港、沿海高速,中间无停靠点。冀E×××××这辆车不是按照审批的线路行驶的。走的是邢台市开往任县,经过巨鹿、平乡下道拉人,然后再从常河镇上邢临高速,再在临西县拉人后拉货,最后再从临西上邢临高速,再走青银高速、京沪高速、连云港、沿海高速最后到达南通。河北省邢台市的运管部门对冀E×××××没有按照审批线路行驶未进行过处罚。

17、证人桑某(冀E×××××号邢台至南通客车的车主)的证言证明:其经营的冀E×××××号邢台至南通客车,没有按照审批的线路行驶,河北省邢台市区的运管部门对该车辆未进行过处罚。

1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份,其与人合伙购买冀E×××××客车,挂靠在邢台交运集团第四分公司,后投入邢台至沈阳线路运营,行驶线路为全程高速。车上装有GPS监控设备,后于2014年换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2011年开始运营至案发,事故客车一直未按批准线路行驶,而是绕道任县等地拉载散客,并在临西县为八方物流公司配送轴承,每吨450元,案发时车内装载轴承9吨。该车夜间拔掉卫星定位线路躲避超速、改线行驶的监管。河北省邢台市运管部门从未对该车违规行为进行过监督纠正。邢台至沈阳线路自2006年运营开始,从未按审批线路行驶。

19、证人武某、付某、赵某1、刘某7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李某3证明的内容一致。

20、证人李某4(河北省邢台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某2(邢台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中心主任)、张某2(邢台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中心副主任)、路某(邢台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中心监控室负责人)、徐某(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监控室监控员)、宋某(邢台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李某5(邢台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副经理)、李某6(邢台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运调科科长)、李某7(邢台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副经理)、许某(邢台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安全科副科长)、张某3(邢台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安全科科员)、闫某(邢台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安全科科员)的证言证明:交运集团安全管理中心及监控工作职责、人员组成;交运集团第四分公司安全科和监控室的工作职责、人员组成;交运集团监控平台应当录入车辆行驶线路等信息,但没有录入,没有启用偏离线路报警功能;邢台市运管处没有检查也没有要求过交运集团及其第四分公司将审批线路录入监控平台;2009年安装GPS监控平台,2013年2月换装北斗卫星定位监控系统;邢台市运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与营运企业监控平台联网,能够监控全部营运车辆的情况。

(四)鉴定意见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6份)证明:本案事故中死亡的26名死者均符合生前溺水造成死亡。

2、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证明:“冀E×××××”牌大型卧铺客车行车记录仪未能记录到案发情况。(分析说明:该行车记录仪内硬盘存储区为存储卡存储,但SD1与SD2卡槽内均未放置存储卡,故无法继续进行检验。)

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冀E×××××宇通ZK6127HW型大客车前部中间与桥梁护栏发生过接触;冀E×××××宇通ZK6127HW型大客车右前轮胎壁与道路右侧护栏接触;冀E×××××宇通ZK6127HW型大客车未与其他车辆接触;冀E×××××宇通ZK6127HW型大客车在发生爆胎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88km/h±5km/h。

4、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冀E×××××宇通ZK6127HW型事故车失控原因系车辆总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且右前轮载荷过大,在长时间高速行驶过程中引起主动性爆胎,导致车辆失控且由于爆胎后左、右前轮轮径发生明显变化,车辆会向轮径较小的一侧发生偏移,最终导致车辆与右侧护栏和桥头发生接触。

根据天津市气象服务中心提供的气象实况资料分析,可以排除气温过高诱发车辆右前轮胎爆破的可能性。

鉴定意见分析说明:该车整备质量为14410kg,允许的最大总质量为18000kg,而在事故发生时车辆装载的货物总重(不含乘客行李)为9420kg,经计算该车在不含人员及其行李的情况下车货总重为23830kg,即该车在不含人员及行李的情况下车货总重已超过该车允许的最大总质量。

高速公路通常是中间高两边底,这样一来车辆右侧轮胎承重会比左侧轮胎承重大;经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可知,该车所载货物有大量轴承,而轴承有密度大体积小等特点,在车辆长途行驶过程中由于制动、车辆的轻微倾斜等原因,在行李舱中容易发生向右前侧滑移,使前桥载荷加重;参考该车轴荷参数,该车前桥与后桥的轴荷分配比约为32:68,即在车辆设计上该车的重量分配主要是后桥承重。综上所述,该车由于在事故发生前长时间超重行驶,所载货物由于路面向右倾斜、制动过程中货物的惯性等诸多因素导致货物向车辆行李箱右前侧滑移,导致货物质心偏向右前轮,加之车辆在设计之初对于前桥的载荷就比后桥低,更加剧了对右前轮的损耗。由于右前轮载荷较其它轮大,当车速提高到某一临界值后,轮胎因车速较快产生共振,更容易导致右前轮车胎表面变形并来不及恢复原状而形成的一种现象,表现为轮胎接触地面后部的圆周面上出现明显的波浪状变形,并伴随行驶阻力的急剧增加,轮胎迅速发热,以致橡胶脱层,直至爆破。

该车失控原因系车辆总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且右前轮载荷过大,在长时间高速行驶过程中引起主动性爆胎,导致车辆失控且由于爆胎后左、右前轮轮径发生明显变化,车辆会向轮径较小的一侧发生偏移,最终导致车辆与右侧护栏和桥头发生接触。

根据天津市气象服务中心提供的气象实况资料分析,可以排除气温过高诱发车辆右前轮胎爆破的可能性。

5、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冀E×××××号宇通ZK6127HW型大客车因机件损坏,不能利用检测设备对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电子数据

2016年4月1日至7月1日,冀E×××××号事故客车的运行轨迹电子数据文件(91份)证明:冀E×××××号事故客车的运行轨迹情况。

(六)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韩翠月的供述笔录及庭审中供述,供认其自2014年3月担任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的股长。在担任客运股股长期间,对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的检查不到位,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长途客车的运行线路检查不到位,冀E×××××长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卫星定位系统长期不在线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其对此次重大事故很痛心,发生事故的原因就是长途客车为了装货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客货混装导致车辆超载,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问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翠月作为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的股长,在工作期间,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本次事故客车长期不按审批路线行驶、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终端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事故客车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翠月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韩翠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翠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其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2016年10月9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将韩翠月确定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嫌疑人,并出具报告,认定了其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2016年10月11日,在河北省邢台市交通运输局配合下将其抓获,并于当日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故韩翠月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另外,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2383.4万元,已完全达到法律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显然,韩翠月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显著轻微,因此,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翠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旭鹏

审判员杨素琴

人民陪审员李春仲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曾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