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红帽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0505733H。
法定代表人:雷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武,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帽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0863717A。
法定代表人:张萍,职务不详。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帽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雯
审判员贺海艳
人民陪审员周静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谭燕竺